清初禁海、迁海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断绝了海上反清势力的补给,但也遏制了中国沿海地区海洋经济的发展,尤其是迁海最严重的福建、广东地区,人为地制造了滨海地带的无人区,造成了明末以来蓬勃发展的海洋贸易式微的态势。
康熙元年(1662年)迁海后,福建巡抚许世昌就说:“海上新迁之民,死亡者八千五百余人。”[43]广东沿海地区的情况也无二样,康熙四年(1665年)李率泰说:“臣先在粤,民尚有资生,近因迁移渐渐死,十不存八九。”[44]这种现象其实在沿海迁界地区普遍存在,“上自辽东,下至广东,皆迁徙,筑垣墙,立界石,发兵戍守,出界者死。百姓失业流离,死之者以亿万计”。[45]迁海严重阻断了滨海民众以海为生的惯习,富家大贾也因禁海和迁海而日渐衰败,“往时闽中巨室皆擅海舶之利,西至欧罗巴,东至日本之吕宋、长崎,每一舶至则钱货充牣……是以富甲天下。自海禁严而闽贫矣”。[46]广东因海禁也民不聊生,“百货不通,民生日蹙……沿海居民萧索岑寂,穷困不聊之状,皆因洋禁”。[47]民间致贫,落草为寇成为常态,“前因迁其地土,故走而为盗,后因发往外省,令弃其故土,而复为盗”。[48]迁海后,朝廷赋税也受影响,康熙十二年(1673年)福建总督范承谟说:“自迁界以来,民田废弃二万余顷,亏减正供约计有二十余万之多,以致赋税日缺,国用不足。”[49]据光绪《新宁县志》卷十四《事纪略下》记载,康熙七年(1668年)广东巡抚王来任说,广东“每年抛弃地丁钱粮三十余万两”。这些税额又被摊派至江南地区,“惟以浙、闽、山东等处因迁而缺之课额,均摊于苏松之不迁之地,曰摊派,而盐课之额极重矣”。[50]由此可见,海洋贸易一旦被搁置,对社会经济发展所产生的不利影响是全局性的连锁反映。
康熙十八年(1679年)清廷与三藩的战争形势逐渐好转,台湾郑经跨海攻打福建、广东的行动也宣告失败,不得不退守台湾,清军逐渐占据上风,开海被提上日程。同年二月,山东籍工科给事中丁泰奏请有限度地开放江淮至山东一带的海禁,他说:
淮安迤南通大洋者仍应禁也,而庙湾、云台一带为山东门户者应通行也。数百石大艘可通大洋者仍应禁也,而一二百石之小艇沿边行走者应通行也。况庙湾设有专汛游击一员、海防同知一员,海州云台山亦设有游击、守备数员,足供稽察而资备御,无庸另议防守增添兵弁也。至货物之纳税于经管,船只之挂号于本地,皆有旧例可遵。[51]
尽管此时朝廷与三藩的战争尚未结束,但朝廷还是同意了丁泰的请求,从此长江以北地区海域一二百石的小船可以出海贸易。但长江以南地区的海域仍处于厉禁中。康熙十九年(1680年),三藩之乱已经平定,台湾郑氏也成强弩之末,江南巡抚慕天颜又奏请扩大开海范围,他说:
银之出于中国者有限,而开采则利害兼之。银之出于外国者无穷,而以有易无,流通不竭,从古海洋商舶之利于民者莫大焉。往时江浙闽广之富饶倍于他省,岂地产之独厚乎?要皆资于海外者源源而来也。鱼盐之利既为沿海地方所固有,而洋货出入经其地,每有一本而获十利者,或一舶所载,货盈百千万缗。……臣思得海舶通商,诚有益于民生,盖地产所处丝布、药材等货,原属平常之物,一至外国得价数倍,使外国之金银岁入于我,百姓赖以充裕,赋饷赖以转输,岂非生财之大原,较之斤斤议节议捐,不啻霄壤悬殊也。[52]
慕天颜认为开海通商有利于国计民生,也有利于培植国力,“今则盛京、直隶、山东之海船固听其行矣,海州、云台山之弃地亦许复业矣,香山、澳门之陆路再准贸贩矣。凡此庙谟之筹略,岂非见于海利之原可通融,而故弛其禁耶?今所请之开禁,亦即此意扩推之而已。”[53]从慕氏奏折中不难看出,康熙十九年(1680年)朝廷已经逐渐恢复对外贸易。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随着对台战争不断胜利,在福建总督姚启圣、两广总督吴兴祚奏请下,朝廷有秩序安排民众展界复耕,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经朝臣仔细讨论,康熙帝宣布:“海禁处分之例尽行停止”。[54]
海禁废止前,如何有效管理海外贸易逐渐提上日程。实际上,自康熙二十二年就有官员建议变通前明设立提举司监管征税。康熙二十二年三月,户科给事中孙蕙提出:
查前明沿海地方设有市舶司提举,通洋抽税,虽因革不一,然彼明时,但有海防而无海禁,故环海内外互相贸易,番船估船辐辏。鳞集在粤则粤饶,在闽则闽富。自海禁之令一下,不许片板入洋,而闽粤之富饶渐次消耗矣。又经两逆盘踞,井邑萧条。然外番之货物不绝于中国者,禁于公而未尝禁于私。沿海之督抚提镇视为奇货,蠹胥土豪并寅缘为奸,通洋贸易以奉其官长,如沈上达者正复不少也。今日四方削平,海氛渐灭,琉球、安南诸国信使往来风帆络绎,而且要害之地设兵防守,棋布星罗,断无有连大艘猝犯内地之虑也。臣愚以为及今事例初罢,当变通市舶提举之制,或令沿海道员郡佐责其管理,或特设专官照各关收税之例。……仍敕下督抚详议开禁之事宜,并酌设官之规条,庶几从前外洋、内洋各项物利徒饱于私囊者,今可归之公家,其有关于国计民生者大也。[55]
这里的“照各关收税之例”,显然是继承明代的制度,因为清初朝廷尚无设关之例,“我朝从未有贸易之举,无案卷可查。今查《筹海图编》一书,明季洪武初,设市舶于江南之太仓,寻罢,改设于福建、江浙、广东,其外藩在江南贸易自明季已改设于福建、浙江、广东三省”。[56]在参考明朝经验的基础上,孙蕙提出派遣专官管理收税。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六月初五日,康熙皇帝正式拍板开海设关,“海洋贸易,创收税课,若不定例,恐为商贾累,当照关差例,差部院贤能司官,前往酌定则例”。[57]从康熙二十三年到二十四年(1685年),清廷正式实行开海贸易之后,先后在四省设立海关,分别是“在粤东之澳门,福建之漳州府,浙江之宁波府,江南之云台山”。[58]四大海关设立有一个共同点,就是海关监督衙署所在地,或是该省的政治、经济重心地区,或是首屈一指的重要通商口岸。[59]显然,这是清廷在国家层面重新启动海上丝绸之路的举措。四大海关的职能,主要是为征收沿海贸易及渔船之税而设,所征之税统称“海税”,故海关监督又被称“海税监督”,亦称为“海差”,取代了之前的市舶司制度,这是中国近代海关制度的开始。至此,清初海禁宣告结束,尽管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曾下令禁止中国商船赴南洋贸易,却没有禁止外国商船前来中国口岸通商,中国的海洋贸易进入设置海关专门管理的时期,海上丝绸之路重新扬帆起航。
海关监督设立之初,由满汉官员共同管理,置满汉监督各一人,统筹海关事务,笔帖式一人,分管大关口,海关官员两年一换。康熙二十六年(1687年)又规定海关监督由满人专任,一年一换,海关监督直属中央,实行垂直领导。监督由内务府官员充任,往往由皇帝直接派员,大多是满人。以粤海关为例,“粤东海关地面辽阔,事务繁多,洋商胥吏以及地方势豪,引诱串通,弊端百出,监督一官难于稽查防范”。[60]粤海关管辖权一直在中央和地方官员之间更换,乾隆十五年(1750年)复设监督,与总督共同管理海关。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改由监督专管,但督抚仍然负有稽查粤海关的行政责任。至此,粤海关官制最后确立。海关管理的首要职能是征收关税。当时所征收的海外贸易税主要由船钞、货物税和附加税三部分构成。正税包括货税和船钞两种。附加税又称杂税,是在规定的正税之外加征的各种杂费,由原来管关人员私索的各种陋规报出归公而来,名目繁杂。为了增加关税收入,清政府实行关税定额制。设关之初就规定了额税,分为正额和赢余两种。关税定额制的实施,固然有利于增加关税收入,但也造成一些弊端。海关官员为了避免因缺额而造成的赔补和影响仕途,保住海关肥缺和乌纱帽,或千方百计地苛敛商人,或提取下年的部分关税充入上年,造成一缺再缺,恶性循环。海关征收关税的地方称为口岸,海关口岸初由各衙门自发开设,不必报请朝廷核准,雍正七年(1729年)以后,海关口岸添设变动,均须上报朝廷批准备案。
闽海关成立于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分别在福州南台和厦门塔仔街设有关署。福州关署设在台江中洲岛南台口,福州、兴化、泉州、漳州及福宁等处设总口,下辖60多子口。闽海关设立后,参照粤海关税则征税。康熙间,闽海关只派一名满洲官员担任监督,海关监督驻扎福州,并遥控厦门关署。雍正六年(1728年),闽海关正式移驻厦门,外国及台湾船只只能在厦门停泊出入。乾隆三年(1664年)后改由福州将军监管海关。[61]闽海关与台湾贸易密切,征税对象主要是外洋船只、渡台船只及南北商船的货物税,乾隆间,福州将军马尔拜在奏折中称:“其进口之税,外省如广东、江浙绸缎、纱罗、布匹、棉花等货,并夷船番锡、胡椒、苏木、黑铅等货。本省如台湾之乌糖、火油、菜子及沿海所产之鱼虾、鲑酱等货。其出口之税,上游则木植、纸张、茶叶、笋干,下游则青靛、瓷器、明矾、荔枝、福橘等货。”[62]于此也可见海洋贸易商品种类的丰富。(www.xing528.com)
与此同时,闽海关的关税收入也不断上升,雍正元年(1723年),每年额银七万三千余两,雍正十三年(1735年)报解税额已达二十万两,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税额突破四十万两,乾隆末年以后,闽海关税额保持在二十万两左右。[63]闽海关还负责福建沿海地区的治安,“福建海关巡查之事,不比他处之关但止稽查货税,凡往来外国及台湾船只,并外国来闽船只出口、入口,皆系海关稽查,是以兼防奸宄。”[64]无论是大陆与台湾的海洋贸易,还是外国商船到福建各口岸的贸易,都说明海上丝绸之路朝着常态化方向发展。
粤海关开设于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海关衙署位于广州五仙门,“大关在广东省城五仙门内,康熙二十四年以盐院旧署改建,监督至则居此,银库吏舍并在焉。别有监督行署在广东府香山县澳门”。[65]由于广州集中了来自于世界各地的商船,粤海关在政治、外交及财政经济上对清政府起着其他三关难以比拟的作用,所以乾隆时期朝廷特设专官管辖粤海关,“天下海关在福建省辖以将军,在浙江、江苏者,辖以巡抚,惟广东粤海专设监督,诚重其任也”。[66]粤海关管辖整个广东沿海,负责缉查进入黄埔港的外国商船以及管理行商。粤海关下设有省城、澳门、惠州、潮州、雷州、琼州、高州七大总口及广东沿海70余个小口,其中省城大关总辖各口并负责稽察外国商船进出口务,以及澳门洋商往来船只。
粤海关管理贸易的职能主要包括引水挂号、监督修船和协助稽查等。所谓引水挂号,就是“洋船到日,海防衙门报给引水之人,引入虎门,湾泊黄埔”。[67]各国贸易商船一到万山群岛海面,粤海关就派引水人员上船查验。一看是否确有货物,二问来自哪国,三验所在国家颁发批照。如果经查验确系货船,而且带有批照,就允许到澳门同知处挂号,发给部票(即入港许可证),注明船户姓名,然后再由引水员引入虎门报验。虎门口放行后,引入广州的黄埔港湾泊,等待粤海关官员丈量挣税,开舱贸易。当外国船只回程时,也将批照赴沿海营汛挂号,守口官弁将船号人数、姓名逐一验明,申报广东督抚存案,才能放行。外国船只的修理也要在粤海关的严格监督下进行,乾隆九年(1744年)规定:
夷人采买铁钉、木石、各料,在澳修船,令该夷目将船身丈尺数目、船匠姓名,开列呈报海防衙门,即唤该船匠估计实需铁斤数目,取具甘结,然后给与牌票、印照,并报粤海关衙门给发照票,在省买运回澳,经由沿途地方汛弁验照放行。仍知照在澳县丞查明,如有余剩缴官存贮。倘该船所用无几,故为多报买运,希图夹带等弊,即严提夷目、船匠人等讯究。[68]
外国船只修理前,必须禀报粤海关,由粤海关衙门发给照票放行。同时,粤海关还征收一定数量的修船费,以限制和掌握外船的修理数量。
此外,清政府规定:“各国船货所带护货兵船,不许擅入十字门,及虎门各海口。如敢擅进,守口员弁报明,驱逐”。粤海关立即停止其货船的贸易。货船入口,兵船只准停留在虎门以外,“交易后,随同货船回国,不准少有逗遛。”[69]按照规定,外国商船在广州交易后也必须尽快回国,而乾隆年间经常有外商借称货物未销,滞留广州。因此,粤海关还负有令外国商船在粤销货后按期回国的责任。如果外国船只所载货物确实未销,经粤海关批准,可以在澳门暂住过冬,第二年回国。当时从粤海关出发的船只,可以抵达南洋各国,“近则赴安南、郊京、占城、柬坡寨港口,暹罗、野、六崑等国,远则赴宋居朥、大呢、丁咖呶、柔佛、单呾、吕宋、苏禄、噶喇吧、文莱、莽均达老、旧港、马六甲、曼咖萨、马辰等国”。[70]
粤海关主要向海外诸国来华船只征税,特别是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广州一口通商后,所有来华船只均在广东靠岸,极大地增加了粤海关的收税。雍正四年(1726年)税额4万余两,此后迅速增加,雍正五年征收税银12.9万余两,乾隆十六年(1751年)征收关税达50万两左右,乾隆五十三年(1788年)达到100万两。粤海关税收收入较高,故有“天子南库”之称。
江海关初设于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关署初设于松江府华亭县,因上海河道淤塞,康熙二十六年(1687年)关署移驻上海县城一带。江海关监督初由户部委派,康熙六十一年(1722年)由苏州巡抚监管,委托上海知县兼收。雍正三年(1725年),江海关改由苏松太兵备道监理。江海关初辖24处税口,雍正七年(1729年)裁并6个口岸,仅余18口。江海关地处江浙繁华富庶之地,南北交通便利,“福建、浙江、锦州、山东登莱等处货船及本省(江苏省)通州土物,由海对渡者进浏河、上海等归江海关报税”。[71]江海关在康熙初只是海船往来的补给站,贸易职能尚未形成。到了乾隆时期,随着国内转运贸易的发展,停泊上海的船只日益增多,“凡远货贸迁,皆由吴淞口进泊黄浦,城东门外,舳舻相衔,帆樯比栉,不减仪征、汉口”。[72]可见,江海关主要向国内商船收税。据统计,康熙二十九年(1690年)江海关税收有2.3万两左右,雍正七年(1729年)受关口裁并影响,税额将为2.1万余两,至乾隆十五年(1750年),江海关税额增加至7.8万余两。
浙海关设置于康熙二十五年(1686年),关署在宁波府治南旧理刑馆。康熙二十八年(1689年)因浙海关税率较低,吸引了洋船前来舟山群岛停泊,宁波管理不便,遂于康熙三十七年(1698年)在定海县建立关署,就近检验来往船只并收纳税金。浙海关在全省设有17处关口,主要以近海国内贸易为主,远洋国外贸易规模很小,海关税收相对较低,雍正元年(1723年)税额3.2万余两,乾隆元年(1736年)增至9.1万余两,此后至鸦片战争前,浙海关税额减少甚至出现赔补的现象。
四大海关中,粤海关税收额最高,闽海关次之,浙海关和江海关份额较小,故清前期海洋贸易重心在闽粤沿海。海关口岸的设置,促进了沿海地区商品经济发展,因海关口岸是商品集散及中转站,海关设立后,朝廷虽然设立关口征收赋税,但“举凡对外贸易之事,俱以官商任之。官商所设之行名曰牙行,亦曰官行,亦曰官牙”。[73]行商由家境殷实的行商充任,行商领取官府颁发的行帖开业经商,同时参与海关管理。洋行对外贸的管理主要体现在统销货物、评定价格、保纳税金、监督外商、办理涉外事宜等方面,同时洋行也为出洋贸易的商人担保。清朝设立四海关初,厦门就出现了承包英国贸易的李美亚行商。康熙二十五年广东地区也有“金丝行”“洋货行”等专营对外贸易的行商。雍正时期,浙江地区也有宁波商总代理海外贸易,英国东印度公司商人说:“宁波的商人行会势力很大,他们对舟山的外国商船贸易,会采取联合一致的行动。”[74]在行商组织中,最著名的无疑是广州十三行,特别是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一口通商以后,十三行几乎垄断了欧美各国来华海上丝绸之路的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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