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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海上丝绸之路史:海禁政策下的走私贸易

时间:2023-08-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具体到民间的私自出海贸易,法律的规定则更为细化,对不同的情形实行不同的惩处措施,最高可判处死刑。正因为如此,清廷为了置郑氏势力于死地,彻底切断郑氏的粮草供应,才下达了封锁海岸的海禁政策。从下表看,在清廷此次下达禁海令后,中国与日本、南洋的贸易基本仍保持稳定。即使在1656年禁海令下达后,中国对南洋与日本的贸易,无论是出海商船数量,还是贸易额,

清代海上丝绸之路史:海禁政策下的走私贸易

1644年清廷正式入主北京,宣告新的王朝正式成立。清王朝基本上承袭了明朝各种制度,海洋政策也不例外。而此时南中国沿海的福建和广东军民仍集结在南明旗帜下,进行着激烈的抗清斗争,尤其是郑成功的聚集海上抗清,迫使清政府采取了明代海禁政策,甚至一度实行更严厉的迁海举措。顺治三年(1646年),清朝首部成文法典《大清律例》出台,延续了《大明律》所设“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条:

凡将马牛、军需铁货、未成军器、铜钱、缎匹、绸绢、丝绵,私出外境货卖及下海者,杖一百。……若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者,绞。……该官司及守把之人通同夹带,或知而放纵者,与犯人同罪。[2]

这一法律应该是对全体人而言。具体到民间的私自出海贸易,法律的规定则更为细化,对不同的情形实行不同的惩处措施,最高可判处死刑。但充军是最重要的处罚方式,此在《大清律集解附例》卷十五《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中就有三则专门处罚通海贸易的规定:

一、凡守把海防武职官员,有犯听受通番土俗哪哒报水分利,金银货物等项,值银百两以上,名为买港,许令船货私入,串通交易,贻患地方,及引惹番贼海出没,戕杀居民,除真犯死罪外,其余俱问受财枉法罪名,发边卫,永远充军。

二、凡他国贡船到岸,未曾报官盘验,先行接买番货,及为外国收买违禁货物者,俱发近卫充军。

三、凡沿海去处下海船只,除有号票文引,许令出洋外,若奸豪势要及军民人等,擅造二桅以上违式大船,将带违禁货物下海,前往番国买卖,潜通海贼,同谋结聚,及为向导,劫掠良民者,正犯比照谋叛已行律,处斩,仍枭首示众,全家发边卫充军。其打造前项海船卖与他国图利者,比照私将应禁军器下海,因而走泄事情律,为首者处斩,为从者发边卫充军。若止将大船雇与下海之人,分取番货,及虽不曾造有大船,但纠通下海之人,接买番货,与探听下海之人,番货到来,私买贩卖苏木胡椒至一千斤以上者,俱发边卫充军,番货并入官。其小民撑使单桅小船,给有执照,于海边近处捕鱼打柴,巡捕官军,不许扰害。[3]

这些条文既针对沿海地区的各种走私行为,也对外国使节朝贡贸易做出限制。尽管法律对出海贸易持审慎态度,但顺治初法律还是允许已在朝廷登记造册的船只合法出海。这一时期,东南沿海地区仍保持着一定的对日贸易规模,1646年至1652年间,福建、江浙多次出口陶瓷器数千件到日本[4]生丝的贸易规模更大,1653年至1655年三年间,中国对日生丝贸易由131600余斤迅速增至140000余斤。[5]

清初福建地区的海上贸易多与明郑集团有关,顺治八年(1651年)郑成功攻下福建漳浦后,反清力量有了进一步发展的势头,但问题也随之而来,时郑成功“见士卒繁多,地方窄狭,以器械未备,粮饷不足为忧”。时郑成功手下的谋士冯澄世就积极向他建议拓展对日与南洋贸易,以解决军需问题,史料记载说:

冯澄世曰:方今粮饷充足、铅铜广多,莫如日本,故日本每垂涎中国。前者太夫人(指翁氏)国王既认为女,则其意厚,与之通好,彼必相从。藩主何不修书,竟以甥礼自待,国王必大喜。且借彼地彼粮,以济吾用。然后下贩吕宋、暹罗、交趾等国,源源不绝,则粮饷足而进取易矣。成功是之,令兄泰造大舰,洪旭佐之。以礼遣使通好日本,国王果大悦,相助铜铅,令官协理。[6]

郑成功与其说是接受了冯澄世的建议,不如说是对明末以来福建沿海地区海洋贸易的承袭。[7]上述史料显示,郑成功通过开展与日本、吕宋、暹罗等国的海洋贸易,为抗清提供了物质保障。郑氏海商所购置的这些海货,应该是用大陆产品交换的结果,时郑成功设“五大商”深入内陆置买货物,“成功山海两路,各设五大商,行财射利,党羽多至五六十人,泉州之曾定老、伍乞娘、龚孙观、龚妹娘等为五商领袖”。[8]据说“五大商在京师苏杭、山东等处经营财货,以济其用”。[9]所谓“山海两路”正说明郑氏海商将大陆与海洋贸易联系在一起,保证了清初战时海上丝绸之路的通畅,顺治九年(1652年)至顺治十三年(1656年)间,中国商船每年前往日本贸易的总数始终保持在50艘以上,年均贸易总额保持在100万两至140万两白银之间,对日贸易利润达到200%,对南洋贸易利润为100%左右。[10]顺治十四年(1657年)一艘从厦门到达葛喇巴的商船上载有金丝、铜、纸张、瓷器等大量货物。[11]

由于郑氏控制的地区鼓励海洋贸易,一时间商税也有所提高,顺治九年(1652年),“时郑氏故部散漳、泉者咸(呼)集,洋税复旧例,能食兵”。[12]所谓洋税显然是与海洋贸易有关的税收,“我朝禁通洋,片板不得入海,而商贾垄断,厚赂守口官,潜通郑氏。……于是通洋之利,惟郑氏独操之,财用益饶”。[13]清廷面对明郑反清力量的增长,不得不采取更严厉的禁海令,顺治十三年(1656年)朝廷专门下达针对郑成功的禁令:

海逆郑成功等窜伏海隅,至今尚未剿灭,必有奸人暗通线索,贪图厚利,贸易往来,资以粮物。若不立法严禁,海氛何由廓清?自今以后,各该督抚镇着申饬沿海一带文武各官,严禁商民船只私自出海。有将一切粮食货物等项与逆贼贸易者,或地方官察岀,或被人告发,即将贸易之人,不论官民,俱行奏闻正法,货物入官,本犯家产尽给告发之人。其该管地方文武各官不行盘诘擒缉,皆革职,从重治罪。地方保甲通同容隐,不行举首,皆论死。凡沿海地方大小贼船可容湾泊登岸口子,各该督抚镇俱严饬防守,各官相度形势,设法拦阻,或筑土坝,或树木栅,处处严防,不许片帆入口,一贼登岸。如仍前防守怠玩,致有疎虞,其专汛各官即以军法从事,该督抚镇一并议罪。[14]

此禁令明确指出因郑成功在东南海域的活动,才导致海氛无法廓清。正因为如此,清廷为了置郑氏势力于死地,彻底切断郑氏的粮草供应,才下达了封锁海岸的海禁政策。而这一政策的出台,又恰恰反映之前郑氏时期海洋贸易的活跃,反映郑氏与海外交流的商品更多来自于大陆。从下表看,在清廷此次下达禁海令后,中国与日本、南洋的贸易基本仍保持稳定。

1652年至1660年中国与日本、南洋贸易例举表[15]

可见,此次禁海令颁布后,海上贸易仍然维持相对稳定。即使在1656年禁海令下达后,中国对南洋与日本的贸易,无论是出海商船数量,还是贸易额,均仍基本上保持之前的稳定态势。顺治十六年(1659年)福建漳州府海防同知蔡行馨在《敬陈管见三事》中称:

至于沿海一带,每有倚冒势焰,故立墟场,有如鳞次。但知抽税肥家,不顾通海犯逆。或遇一六、二七、三八等墟期,则米、谷、麻、篾、柴、油等物无不毕集,有发无发,浑迹贸易,扬帆而去。此接济之尤者,而有司不敢问,官兵不敢动也。[16]

沿海墟市众多,且墟期相当密集,所贩卖的商品基本上是农产品。从“接济之尤”来判断,大部分应是与郑氏五大商交易。当时到福建沿海墟市贸易还有江浙、广东等商人,顺治十七年(1660年)清朝官府捕获浙江绍兴商人王吉甫、杭州商人李茂,湖州商人杨君甫、陈太、魏科,福建商人张瑞、翁采、王一、卢措、王旺、魏久,广东商人卢秀、高参等结伙到福建沙城地方,通过凌起文贩卖药材、布匹、丝绸、毡条等货物,换回海参木香、香料等商品。[17](www.xing528.com)

福建海洋贸易的活跃,为郑成功的反清提供了物质保障,顺治十六年(1659年)郑成功组织反攻,直逼清朝统治下的南京,后因战略失误而退守厦门,由此引起清廷对海洋贸易更严厉的管控。清廷鉴于禁海令形同虚设,并未得到预期效果,于是将禁海升格为残酷的“迁海”。顺治十八年(1661年)在漳州府通判房星焕等官奏请下,康熙帝下令:

海舶所用钉、铁、麻、油,神器所用焰硝,以及粟、帛之属,岛上所少,皆我濒海之民阑出贸易,交通接济。今若尽迁其民入内地,斥为空壤,画地为界,仍厉其禁,犯者坐死;彼岛上穷寇内援既断,来无所掠,如婴儿绝乳,立可饿毙矣。[18]

此时刚即位的康熙帝采纳了房星焕的建议,于这一年八月,差遣兵部侍郎介山前往广东沿海“立界移民”。[19]至十月,又派遣户部尚书苏纳至福建“勒迁沿海居民于内地”,于是“上至辽东,下至广东,所有各省沿海三十里居民,尽迁内地居住,并禁渔舟商泊入海,发兵戍守,犯令者罪至死”。[20]十二月,康熙帝又颁布《严禁通海敕谕》以警示官民:

逆贼郑成功盘踞海徼有年,以波涛为巢穴,无田土物力可以资生,一切需用粮米、铁、木、物料皆系陆地所产,若无奸民交通,商贩潜为资助,则逆贼坐困可待。向因滨海各处奸民商贩暗与交通,互相贸易,将内地各项物资供送逆贼,故严立通海之禁,久经遍行晓谕。近闻海逆郑成功部下洪姓贼徒,身附逆贼于福建沙城等处滨海地方,立有贸易生理,内地商民作奸射利,与为互市。凡杉、桅、桐油、铁器、硝黄、湖丝、绸绫、粮米一切应用之物俱恣行贩卖,供送海逆,海逆郑成功贼党于滨海各地方私通商贩如此类者,实繁有徒。……自康熙元年以后,该地方文武各官痛改前非,务须严立保甲之法,不时严加稽察,如有前项奸徒通贼兴贩者,即行擒拿,照通贼叛逆律从重治罪。[21]

康熙帝之所以要对“通贼兴贩者”加以重惩,一方面是沿海地区与郑成功的贸易几乎从未间断,成为郑成功抗清的经济后盾;另一方面是海洋贸易所产生的巨额利润,导致沿海商人铤而走险。康熙年间,河道总督靳辅感叹:“我朝定鼎之初,商民出洋者,亦俱有禁,然虽禁不严,而商舶之往来亦自若也。”[22]康熙严厉迁海,确实加大了郑氏抗清的压力,所以郑成功在1661年从荷兰殖民者手中夺回台湾后,将海洋贸易的中心由福建沿海转移到了台湾岛,仍保持与大陆沿海地区的贸易往来,导致康熙元年(1662年)、十七年(1678年)清廷两次下达迁海令,将“山东、江、浙、闽、广滨海人民尽迁入内地,设界防守,片板不许下水,粒货不许越疆”,[23]强迫沿海居民内迁30至50里不等,广大沿海地区成了人为制造的“无人区”,企图彻底断绝大陆人民与台湾郑成功的联系,禁止沿海居民出海经商贸易。

海禁、迁海政策堵塞了正常的海上贸易,但实际并未能完全隔绝东南海域的出海贸易。康熙二年(1663年),“郑经于厦门拟造桨船二百零八只,今已造五只。近日自揭阳运来七十船米石”。[24]1662年郑经继承王位后,立即派遣官员到万丹邀请英国商人前往台湾贸易。此时的万丹是英国在东南亚地区的重要贸易基地,英国东印度公司希望用毛料与郑经交易砂糖和鹿皮运往日本,而郑氏需要英国提供军需品。[25]同时,郑经又派人联络镇守广东、福建的平南王尚可喜、靖南王耿继茂的部下进行贸易,其中就从福州“运来优良之货物”。[26]彼时福建、广东处于藩王控制之下,藩王垄断了走私贸易。

康熙帝实施严格的海禁政策后,平南王手下的商人利用香山县属的澳门进行外贸活动,澳门自明嘉靖时被葡萄牙人租居后,一直是重要的外贸口岸。清初广东官府沿袭明代设香山副将海防官,负责管理与澳门的通商往来。此在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正月李士桢《澳门关闸请设专官管辖疏》中说:

香山澳陆路相通,原为内地,久为西洋人寓居。在昔夷人承佃,岁纳租银五百两,设岭南道香山副将海防官专管稽查。本朝初年,亦因旧制仿而行之。自康熙元年迁界,而后以澳门为外地,遂置租税不收,并不专官管辖。[27]

这一记载显示,在迁界时期,澳门尚处于开海状态。其实早在顺治四年(1647年),总督佟养甲在奏折中就说:“佛郎西国人居濠镜澳互市有年,后深入省会激变,遂行禁止。请复通商裕国。”时广东初平,清军兵饷缺乏,“养甲以粤省连遭寇掠,奏缓之。时军饷告匮,故为此请。部议前事可鉴,止令在澳贸易”。[28]顺治十年(1653年),“复有荷兰国蕃舶至澳门,恳求进贡。时盐课提举司白万举、藩府参将沈上达,以互市之利说尚王,遂咨部允行。乃仍明市舶馆地,而厚给其廪饩,招纳远人焉”。[29]可见,澳门自顺治时期一直保持着海洋贸易的状态。

康熙元年(1662年)春夏间,有葡萄牙船装载货物回到澳门,地方官不敢准令卸货,不肯丈船抽税,一直拖了近一年仍未得到解决,澳门民众生活陷入困境。在此情况下,康熙遂将澳门视为“化外教门”的特殊地区,康熙四年(1665年)二三月间,对澳门实行免迁海政策,成为沿海迁界中的唯一特例。这是澳葡当局反复哀求,并请受康熙宠信的德国传教士汤若望等多方活动有关。[30]澳门准予免迁,并开放澳门到广州的贸易。从此,广东的部分货物先由陆路转运到澳门,然后再转贩到东南亚和欧洲等国。

另一方面,虽然内地与澳门的水路贸易被禁止,但商人从水路走私相当多,时澳门附近的十字门就是走私商船汇集的据点。在清初禁海、迁海期间,澳门对外贸易仍然处于正常发展,从而使海禁时期广东的对外贸易通道得以保留,贸易量呈增长趋势。据记载,明万历二十六年(1598年)广东市舶司在澳门征收税银为26000两,崇祯晚期大致维持在22000两上下,清廷重开对澳门的转口贸易后,康熙十九年(1680年)收税银26两,但到康熙二十一年(1682年)激增至18000余两。[31]

清初广东处于平南王尚可喜、尚之信父子和靖南王耿继茂的控制中,尚氏父子为了增加府库收入,扩大自身实力,利用其亲信沈上达掌控对外贸易,从事大规模海上走私活动。藩商打着海禁旗号为走私大行其便,“向者海禁甚严,人民不得通澳,而藩王左右阴与为市,利尽归之,小民无分豪滋润”。[32]自顺治十五年(1658年)起,荷兰东印度公司商人即与沈上达等在澳门附近的大横琴岛贸易,康熙十二年(1673年)在澳门附近走私5万多件盘、壶,可见贸易量之大。[33]就在这一年,三藩与清廷矛盾激化,走私贸易逐渐公开化。尚可喜直接致书日本长崎,请求通商,从此“闽粤商人往者益众,杂居长崎市”。[34]广东商人苏立、许隆、杨文广等都投至尚可喜门下,“为尚王行商海上,颇跋扈”。[35]海外贸易收益较高,“自康熙元年奉文禁海,外番船只不至,即有沈上达等勾结党棍,打造海船,私通外洋,一次可得利银四五万两,一年之中,千船往回,可得利银四五十万两,其获利甚大也”。[36]

福建靖南王耿继茂也是走私贸易的支持者,顺治十八年(1661年)他移镇福建时,从广州带去与荷兰人贸易的广州帮商人,最受他倚重,仅康熙六年(1667年)的贸易额就达到48.6万余荷兰盾,创下了当时贸易之最。[37]康熙十年(1671年)耿精忠继承爵位后,又积极联络多国商人前来贸易。据日本江户时代编纂的《华夷变态》记载,1674年福州船主曾一官抵达日本长崎贸易时口述:“这次我船赴贵地之时,靖南王吩咐说:‘你等到达日本后,彼地定有各地做买卖的唐人,此前因福州禁止商船,诸人多感恐惧,未能往来。今后各位唐人相互告知,可随意往来福州商卖,生丝、杂货任其随意买卖。上述事项,告诸人知之。’再三吩咐我等。”[38]1674年郑经攻下厦门后,英国东印度公司在厦门设立商馆,1678年自厦门购买12000匹丝绸,1679年购买9000匹丝绸,10箱生丝以及黄金和铜。[39]

除藩王控制的商贾参与海洋贸易,海禁时期地方官也以权谋私。康熙六年(1667年)两广总督卢兴祖就曾派香山知县姚启圣带领总督家人师泰、陈得功以及商人李之凤等前往澳门以“运取官物”为名,带领商人出界贸易,姚启圣甚至“出示招商,各商旧有货在澳的,四六抽分,现买新货的,加三抽分,代装来省”。[40]藩王督抚占尽商利,同僚对此颇为不齿,时御史余缙说:“贪悍督抚及藩旗贸易之家,连舫大舶,装载私货,上亏国税,下累商民。”[41]

海禁时期走私贸易能仍持续进行,也与外国商船积极参与有关。海禁其间,对华贸易伙伴主要有暹罗、荷兰、英国、葡萄牙、日本等,除暹罗、荷兰参与朝贡贸易外,走私贸易是海禁时的主要贸易方式。通过走私贸易,两藩以及郑氏维持了相当长一段时间的统治。同时,由于民间贸易的发展,东南沿海地区的不少贸易港口仍保持兴盛情形,如浙江双屿港、福建月港、广东澳门港、台湾澎湖港等港口均随着海运而成长为海上贸易中心。[42]然而,禁海对正常贸易以及沿海居民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开海已是人心所向,故随着三藩和明郑势力的平定,国内政局趋于稳定,清政府逐渐撤销海禁,设立四海关重新开海贸易被提上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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