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1 边通车边施工作业控制区应按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纵向缓冲区、工作区、下游过渡区和终止区的顺序依次布置,施工作业控制区示例见图5.0.1-1和图5.0.1-2。
5.0.2 长期施工和短期施工作业应布置警告、上游过渡、缓冲、工作、下游过渡、终止等区域;临时施工作业控制区布置可在长、短期作业基础上减小区段长度,有移动式标志车时也可不布置上游过渡区;移动作业可仅布置警告区和工作区,警告区长度可减小。四级公路施工作业控制区布置可在二、三级公路作业基础上简化。
5.0.3 作业控制区限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限速过程应在警告区内完成。
(2)限速应采用逐级限速或重复提示限速方法。逐级限速宜每100m降低10km/h。相邻限速标志间距不宜小于200m。
(3)最终限速值不宜大于表5.0.3 的规定。当最终限速值对应的预留行车宽度不符合要求时,应降低最终限速值。
5.0.3 边通车边施工限速值
边通车边施工限速值
(4)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封闭路肩作业,表5.0.3中的最终限速值可提高10km/h或20km/h。
(5)不满足超车视距的二、三级公路弯道或纵坡路段作业,最终限速值宜取20km/h。
图5.0.1-1 封闭车道施工作业控制区
图5.0.1-2 封闭路肩施工作业控制区
(6)隧道施工作业,表5.0.3中的最终限速值可降低10km/h或20km/h,但不宜小于20km/h。
5.0.4 警告区最小长度应符合表5.0.4.1和表5.0.4.2的规定。当交通量超出表中范围时,宜采取分流措施。(www.xing528.com)
表5.0.4-1 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警告区最小长度
表5.0.4-2 二、三、四级公路警告区最小长度
5.0.5 封闭车道作业的上游过渡区最小长度值应符合表5.0.5的规定,封闭路肩施工作业的上游过渡区长度不应小于表5.0.5中数值的1/3。
表5.0.5 封闭车道上游过渡区最小长度
5.0.6 缓冲区可分纵向缓冲区和横向缓冲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纵向缓冲区的最小长度应符合表5.0.6的规定。当工作区位于下坡路段时,纵向缓冲区的最小长度应该适当延长。
(2)在保障行车道宽度的前提下,工作区和纵向缓冲区与非封闭车道之间宜布置横向缓冲区,其宽度不宜大于0.5m。
表5.0.6 纵向缓冲区最小长度
5.0.7 工作区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借用对向车道通行的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施工作业外,工作区的最大长度不宜超过4km。
(2)借用对向车道通行的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施工作业,工作区的长度应根据中央分隔带开口间距和实际施工作业而定,工作区的最大长度不宜超过6km。当中央分隔带开口间距大于3km时,工作区的最大长度应为一个中央分隔带开口间距。
5.0.8 下游过渡区的长度不宜小于30m。
5.0.9 终止区的长度不宜小于3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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