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1 边通车边施工安全设施包括临时标志、临时标线和其他安全设施,各类安全设施应组合使用,典型安全设施示例见附录A。各类安全设施及交通引导人员示例符号,见附录B。
4.3.2 临时标志应包括施工标志、限速标志等(附录A表A-1),其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标志宜布设在警告区起点。
(2)限速标志宜布设在警告区的不同断面处。
(3)解除限速标志宜布设在终止区末端。
(4)“重车靠右停靠区”标志应用于控制大型载重汽车在特大、大桥和特殊结构桥梁上的通行。
4.3.3 临时标线应包括渠化交通标线和导向交通标线(附录A 表A-2),应用于长期施工的渠化交通或导向交通标线,宜为易清除的临时反光标线。渠化交通标线应为橙色虚、实线;导向交通标线应为醒目的橙色实线。
4.3.4 其他安全设施可包括车道渠化设施、夜间照明设施、语音提示设施、闪光设施、临时交通控制信导设施,移动式标志车、移动式护栏和车载式防撞垫等,见附录A表A-3。
4.3.5 车道渠化设施可包括交通锥、防撞桶、水马、防撞墙、隔离墩、附设警示灯的路栏等(附录A表A-3),其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交通锥形状、颜色和尺寸应符合现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的有关规定,布设在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和下游过渡区。布设间距不宜大于10m、其中上游过渡区和工作区布设间距不宜大于4m。
(2)防撞桶颜色应为黄、黑相间,顶部可附设警示灯,可用于三级及三级以上公路下坡路段施工作业,宜布设在工作区或上游过渡区与缓冲区之间。使用前应灌水,灌水量不宜小于其内部容积的90%。在冰冻季节,可采用灌砂的方法,灌砂量不宜小于其内部容积的90%。
(3)水马颜色应为橙色或红色,高度不得小于40cm,可用于三级及三级以上公路下坡路段施工作业,宜布设在工作区或上游过渡区与缓冲区之间。使用前应灌水,灌水量不宜小于其内部容积的90%。在冰冻季节,可采用灌砂的方法,灌砂量不宜小于其内部容积的90%。
(4)防撞墙和施工隔离墩颜色应为黄、黑相间,可用于三级及三级以上公路下坡路段施工作业,宜布设在工作区或上游过渡区与缓冲区之间,并宜组合使用。
(5)附设警示灯的路栏颜色应为黄、黑相间,宜布设在工作区或上游过渡区与缓冲区之间。
4.3.6 照明设施和语音提示设施(附录A 表A-3)可用于夜间施工作业,其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照明设施应布设在工作区侧面,照明方向应背对非封闭车道。
(2)语音提示设施宜根据需要布设在远离居民生活区的施工作业控制区。
4.3.7 闪光设施可包括闪光箭头、警示频闪灯和车辆闪光灯(附录A 表A-3)。闪光箭头宜布设在上游过渡区;警示频闪灯宜布设在需加强警示的区域,宜为黄蓝相间的警示频闪灯;车辆闪光灯应为360°旋转黄闪灯,可用于施工作业车辆或移动式标志车。
4.3.8 临时交通控制信号设施灯光颜色应为红、绿两种(附录A 表A-3),可交替发光,可用于双向交替通行的施工作业,宜布设在上游过渡区和下游过渡区。
4.3.9 移动式标志车颜色应为黄色,顶部应安装黄色警示灯,后部应安装标志灯牌(附录A表A-3),可用于临时施工作业或移动施工作业。
4.3.10 移动式护栏(附录A 表A-3)应符合现行《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D81)中的有关防护等级规定,可用于三级及三级以上公路下坡路段施工作业。
4.3.11 车载式防撞垫颜色应为黄、黑相间(附录A表A-3),可安装在施工作业车辆或移动式标志车尾部。
4.3.12 防护挡板宜布设在长期施工作业区域周围,并采取必要的固定措施,颜色应为蓝色或红色(附录A表A-3)。
4.3.13 交通标志布设原则
(1)交通标志应放置在公路的右侧,也可根据交通的复杂情况安放在公路的左右两侧;安装在移动支撑上的标志可放置在道路内侧;标志也可安装在路障上,其与路障组成的联合体标志应具有防撞功能。
(2)在警告区内应设置施工标志、限速标志和可变信息标志或线形诱导标志等;在上游过渡区起点至下游过渡区终点之间应放置锥形交通路标,一般情况下布设间距为15m;在缓冲区与作业区交界处应布设路栏;控制区内其他安全设施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3)当作业区靠近路肩或应急车道一侧时,交通标志宜设置在应急车道上;当作业区靠近中央分隔带一侧时,交通标志宜设在中央分隔带护栏的内侧。在弯道处以及桥梁结构物拆建施工路段进行路面施工作业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增设交通标志。
(4)交通标志的设置除应符合GB 5768的规定外,还可以利用可变信息标志,动态显示前方施工作业信息。
4.3.14 交通标志布设位置
(1)在视线良好的位置及确保合理视距的位置设置,不宜在坡度或弯道处设置;
(2)禁止通行标志宜设置在禁止通行的道路入口附近;
(3)禁止驶入标志宜设置在驶入路段的入口,或单行路的出口处;
(4)禁止超车标志宜设置在禁止超车路段的起点;(www.xing528.com)
(5)解除禁止超车标志宜设置在禁止超车路段的终点;
(6)限制速度标志宜设置在需要限制车辆速度的起点;
(7)解除限制速度标志宜设置在限制车辆速度路段的终点;
(8)窄路标志宜设置在行驶路面变窄或车道数减少的路段以前的位置;
(9)双向交通标志宜设置在由双向分离行驶、因某种原因出现临时性、永久不分离双向行驶路段或由单向行驶进入双向行驶的路段以前的位置;
(10)施工标志宜设置在作业控制区的最前端;
(11)车辆慢行标志宜设置在作业控制区内需要车辆减速慢行的路段;
(12)车道封闭标志宜设置在封闭车道的上游位置;
(13)改道标志宜设置在车流方向发生变化的路段的上游位置;
(14)线形诱导标志宜设置在车流方向发生变化的路段的上游位置;
(15)车道合流标志宜设置在因一条车道封闭而要求车辆合流到另一条车道路段的上游位置;
(16)作业控制区一般按整条车道布置,特殊情况下不得超出标线20cm。
4.3.15 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边通车边施工作业安全标志摆放
施工作业人员摆放标志应按照先上游后下游、先应急车道后中央分隔带、先交通标志后安全隔离设施(如锥形交通路标、防撞桶等)的次序顺车流方向摆放。摆放按如下流程操作:
(1)移动标志车尾部应悬挂醒目的减速慢行和改道行驶标志,尾随作业车辆行驶至距警告区上游50~100m处;
(2)交通引导人员携带红旗迅速下车进入中央分隔带,引导通行车辆减速改道;
(3)移动标志车尾随作业车辆继续前进至警告区停车,标志摆放人员进入中央分隔带放置第一块标志;
(4)第一块标志放好后,交通引导人员迅速移动至移动标志车处,随标志车行驶至第二块标志;上游50~100m处下车,继续引导通行车辆减速改道,同时,标志摆放人员放置第二块标志,依次类推,直至摆放好警告区内所有标志;
(5)警告区标志摆放完毕后,摆放人员应立即摆放隔离设施,并尾随作业车辆封闭过渡区、缓冲区和工作区,直至整个施工区域完全封闭;
(6)作业控制区封闭完成后,交通引导人员迅速上移动标志车向右改道驶出。
4.3.16 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边通车边施工作业安全标志撤除
施工作业人员撤除标志应按照先中央分隔带后应急车道、中央分隔带与第1车道交通标志或第1、2车道交通标志及安全隔离设施同步顺车流,应急车道与第2车道(双向4车道)或第3、4车道(双向6车道、双向8车道)的交通标志及安全隔离设施同步逆车流方向撤除。中央分隔带交通标志与第1车道隔离设施或第1、2车道隔离设施的撤除宜同时进行,并按如下流程操作:
(1)移动标志车尾部应悬挂醒目的减速慢行和改道标志,尾随作业车辆行驶至距警告区上游50~100m处;
(2)交通引导员携带红旗迅速下车进入中央分隔带,引导通行车辆减速改道;
(3)移动标志车尾随作业车辆继续前进至警告区停车,标志摆放人员进入中央分隔带撤除第一块标志;
(4)第一块标志撤除后,旗手迅速移动至移动标志车处,随标志车行驶至第二块标志上游50~100m处下车,继续引导通行车辆减速改道,同时,标志摆放人员撤除第二块标志,依次类推,直至撤除警告区所有标志,作业车辆变道驶出高速公路。移动标志车则停至缓冲区上游附近,交通引导员在移动标志车上游50~100m处继续引导通行车辆减速改道;
(5)在开始撤除中央分隔带警告区标志的同时,另一辆作业车辆应正常行驶至施工封闭区域末端,收好下游的标志,再缓慢倒回施工封闭区域内,逆车流方向收回隔离设施;
(6)隔离设施全部撤除后,作业车辆立即向前正常行驶,交通引导员迅速上移动标志车,尾随作业车辆,驶出高速公路。
4.3.17 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边通车边施工安全作业标志和隔离设施的摆放
划定作业区并用安全锥桶隔离在作业区两端设定20~30m的缓冲区,并设置防撞桶隔离从车流方向逆行起,确定警告区并在开始路段根据公路路况、车辆规定时速设置1~5个指示标志(应包括前方XX米施工、限时速XX千米、右(左)道封闭等内容)在缓冲区开始端设置交通引导员指挥疏导交通,在作业区另一端设置缓冲区和50m的终止区,并摆放限速标志。
根据车流方向在交通引导员所处的公路另一侧摆放限速标志,在作业区中央的公路另一侧摆放车流方向标志,在终止区公路另一侧设置交通引导员指导交通,根据车流方向设置警告区并摆放指示和警示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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