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5年底,考古学家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发现了一座秦墓(编号为M11)。墓葬主人名字叫“喜”,生于秦昭王四十五年(前262),卒于始皇帝三十年(前217),终年四十五岁。墓中出土了一千一百余枚战国晚期到秦朝初期的竹简,一时引起学界的震动。喜墓葬出土的竹简共一千一百五十五枚,残片八十枚,后经学者们分类整理,分为十种文献,分别是:《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编年记》、《语书》、《为吏之道》、甲种与乙种《日书》。其中《语书》、《效律》、《封诊式》、《日书》为原书标题,其他均为后人整理拟定。这些出土文献,大致包括三种类型:
第一类是《编年记》、《语书》、《为吏之道》三种。其中《编年记》记载了自秦昭王四十五年到秦始皇三十年的秦国的国家大事,也包括喜的个人生平及家中大事的记录,是一部国家史与个人成长史的简要记录。从中可知,喜所生活的时代,正是战国社会大变动的晚期。喜十七岁时(秦王政元年),曾登记名籍为国服徭役;秦王政三年、四年和十三年,他曾三次从军,参加过多次战斗;此后历任秦安陆御史、安陆令史、鄢令史、治狱鄢等低级官职,均与“治狱”等法律活动有关。他亲身经历了始皇亲政到统一六国的整个过程。
《语书》是当时南阳太守滕发表的行政布告,《为吏之道》讲的是秦代基层官吏的基本行为准则。考虑到喜所担任的基层官职,可以从中看到秦国政府对基层官吏的教育与要求。
第二类文献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是喜生前从事法律事务而抄录的有关法律文书。其中,大多是涉及行政管理及“治狱”的律令条文,记录了刑事、经济、民事、官吏管理的秦律条文。这些条文可能不是秦律的全部,而是喜在从事狱讼工作时所要熟知的基本律文。从中可知,战国晚期秦国的基层治理的法律化程度已非常之高。这是了解战国晚期到秦朝早期的秦国法制建设的重要文献资料。
第三类文献,是《日书》甲、乙两种。战国时代的日书,是一种数术文献,类似后世的“黄历”,通常以天文历法为经,以生活事件为纬,是古人从事婚嫁、生子、丧葬、农作、出行等各项活动时选择时日与吉凶宜忌的生活指导书,也是了解当时社会基层民众日常生活情形的重要文献资料。
睡虎地秦简的出土,对于我们了解战国社会历史变迁的种种情况,提供了极为难得的材料:
首先,从《编年记》所载内容看,简文分上、下两栏书写,上栏逐年记载秦昭王元年(前306)至秦始皇三十年(前217)秦灭六国之前的国家大事,下栏则记录了墓主喜生平经历的一些大事。秦简整理小组认为,《编年记》“从字体来看,从昭王元年到秦王政(始皇)十一年的大事,大约是一次写成的;这一段内关于喜及其家事的记载,和秦王政(始皇)十二年以后的简文,字迹较粗,可能是后来续补的结果”。这种将国家大事与个人经历放在一起记录的方法,有助于我们深刻理解战国国家力量对基层社会的控制与渗透——
一方面,《编年记》所载国家层面的重要史事,有可能是当时基层官员学习的一种“史”书,其中很多内容与《史记》记事大体一致,但也有个别记事,时间上与《史记》有一些出入。此外还有一些记事,如秦昭王六年至八年,秦攻新城之役,比《史记》记载要详细。另有一些内容是《史记》所没有的,如秦昭王五十二年“王稽、张禄死”,王稽是秦河东守,也是张禄(即后来的秦相范雎)入秦时的引荐人,这对于我们了解相关历史极有帮助。
另一方面,《编年记》所记喜的生平,应属于私家文书的一种,带有家族大事记的性质,有点类似于后世的家谱。李零先生认为,睡虎地秦简《编年记》应属于古代年谱类作品,是广义谱牒的一种。这对于我们了解墓主的生平极有帮助。更重要的是,墓主将个人经历与国家历史相对照的写法,表明战国国家力量对日常社会的渗透是极其深刻的。
其次,睡虎地秦简《语书》与《为吏之道》的内容,对于我们理解战国集权国家与民间社会互动关系及社会治理模式,也有极大的帮助。(www.xing528.com)
《语书》是南郡太守腾于秦王政二十年(前227)四月向全郡发布的一份文告,其大意,一是强调以法律来加强社会治理,告诫全郡官吏军民:“凡法、律、令者,以教导民、去其淫僻,除其恶俗,而使之之于为善也。”一切与律令抵触的“恶俗”、“淫僻”,都是“不利于民,害于邦”的,统统应加以蠲除;二是强化吏治,强调通过吏风建设以整顿民风,其中规定:凡良吏都应通晓律令,廉洁、忠诚、老实且能效力君上,要求大小官吏牢记职责,恪尽职守。与《语书》同出的《为吏之道》,由五十一枚竹简组成,主要内容是强调为官的基本道德与行为准则。其中提出了“凡为吏之道,必精絜(洁)正直,慎谨坚固,审悉毋(无)私,微密韱(纤)察,安静毋苛,审当赏罚”的基本原则,并且强调“吏有五善”与“吏有五失”的问题,很可能是当时流行的吏治教育的“教科书”。
睡虎地秦简出土文献中,最有价值且引人瞩目的,是批量出土的秦国法律文书。
秦国自商鞅变法,突出“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但传世文献中,对于秦律的记载,并不是很多。睡虎地秦律的出土,对于理解秦国法律建设提供了极为难得的第一手资料。其中包括了秦国的二十多件单行法规条款的原文,六百多项法律法条,包括律、令、式、法律答问等多种法律文件形式,是理解战国时期秦国法制建设的文献宝库。
睡虎地秦律中,《秦律十八种》共有二百零二简,包括《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工律》、《工人律》、《均工》、《徭律》、《司空》、《置吏律》、《效》、《军爵律》、《传食律》、《行书》、《内史杂》、《尉杂》、《属邦》十八种,律名或其简称,均写于律文尾端,内容涉及农业、仓库、货币、贸易、徭役、置吏、军爵、手工业等方面。从出土情况看,每种律文大约都是摘录,而非全文。
《秦律杂抄》共四十二简,包括《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中劳律》、《藏律》、《公车司马猎律》、《牛羊课》、《傅律》、《屯表律》、《捕盗律》、《戍律》,共十一种律文,其中大多数律文都与军事活动相关,显示出战国时期秦国法制的军国主义色彩。
《法律答问》共二百一十简,以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条文、术语及律文的意图进行解释,相当于今天的法律解释。从内容来看,涉及秦律的主体,多与刑律有关,同时也有一些关于法律诉讼程序的解释与说明。
《封诊式》共九十八简,与喜的工作职责有关,是关于案件审判原则及对案件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案例,其内容包括《治狱》、《讯狱》、《封守》、《有鞫》、《覆》、《盗自告》、《盗马》、《争牛》、《群盗》、《夺首》、《告臣》、《黥妾》、《迁子》、《告子》、《疠》、《贼死》、《经死》、《穴盗》、《出子》、《毒言》、《奸》、《亡自出》等。
从这些内容可知,战国晚期以来,秦国的法制建设确实已形成了比较成熟完备的体系,内容翔实,涉及面广,对于我们理解秦代法律制度及法制建设的基本情况,具有非常高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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