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田制及其配套政策的推行,造就了广泛的个体小农群体,为古代集权国家的发展提供了稳定的社会基石,国家也获得了对农业劳动力和农村社会的强力控制,经济汲取能力与社会动员能力均有明显提升。但小农经济的天然脆弱性,又要求国家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由此决定了战国时期小农与国家之间,具有共生互动关系。
授田制背景下,国家不仅要为农户授田提供制度保障与政策支持,还要直接介入生产管理环节,并承担相应责任。列国在农业生产中所承担的管理责任,是全面而多样的:
首先,是田界管理。授田后,国家要安排定期核查、管理与适当调整,以保持小农授田后份地的稳定性。齐国实行“三岁修封,五岁修界,十岁更制”的措施,“……□巧(考)参以为岁均,二岁而均计定,三岁而壹更赋田,十岁而民毕易其田,令皆受地美(恶)□均之数也”(《银雀山汉简》),使百姓授田等级的好坏与其所承担的赋税相匹配。
秦国法律规定,每年“秋八月,修封捋(埒)、正疆畔及殳(除)千(阡)百(陌)之大草”(《青川木牍·更修为田律》);同时,秦律还规定,“盗徙封”者(私自移动田界的人),要被施以“赎耐”(耐:剃去鬓发的刑罚;赎耐:出钱以赎耐刑)的刑罚(《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所有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国家在授田管理方面的权威地位和突出作用。
其次,是生产管理。政府一方面要按照时节,指导农民各项生产活动,同时还要对生产的各环节进行指导和监控。据《管子·国蓄》记载:“春以奉耕,夏以奉耘,耒耜械器,种穰粮食,毕取赡于君。”而云梦《睡虎地秦简》出土《秦律》中,有《仓律》一种,甚至规定“种:稻、麻亩用二斗大半斗,禾、麦一斗,黍、荅亩大半斗,叔(菽)亩半斗。利田畴,其有不尽此数者,可殹(也)。其有本者,称议种之”。还有《厩苑律》一种,规定要定期评比耕牛,加以赏罚。此外,《秦律》中还有向农民出借铁制农具,因其破损而核准报销的律文。
国家还要承担协调农业生产过程、推广新的耕作技术及生产手段、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等任务,采取措施确保农业生产的正常运行。这说明,战国授田制背景下,国家对农业生产活动的直接介入和有效组织,是维系小农生产活动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前提。(www.xing528.com)
第三,是社会保障。小农生产本身的脆弱性,还需要国家提供有效的社会保障。屡见于战国文献中的“贷民”“振困”、减免租赋、假田公田、贷民种食等方面的记载,均体现了国家对小农生产救助及保护的职能。
战国授田制,是以个体家庭为生产单位的国家土地所有制模式。有学者认为:授田制的实质,乃是一种“国家份地农分耕定产承包责任制”。[9]这种说法,是很有道理的,随着这种分耕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中国传统农业的耕作方式,由原来的村社共同体成员共同劳动的“共耕制”(“耦耕”),转化为个体农户的“责任分耕制”,从而有力地促进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和劳动自主性的发挥,大大提高了耕作农业的生产率及产品累积率。
授田制造成了小农对国家权力的高度依赖,影响到国家权力在小农生产生活中的功能定位,国家不但是“农业政策制定者”和“农业行政管理者”,同时更是“农业生产活动组织者”及“小农生产者保护人”,可以说是集四种角色于一身。[10]
由此,以授田制为纽带,原来淹没在村社共同体中的个体小农家庭,与国家建立起了直接联系。这种联系,在土地和赋役制度方面,小农与国家间具有“服从—管制”关系,在农业生产环节,国家与小农间还具有“代理—依附”关系。由此,战国时期小农与国家形成了奇特的共生互动格局。这在某种程度上,甚至规定了后世中国社会变迁的整体走向。
战国秦汉之际,“五口百亩之家”个体小农阶层的形成,是集权国家制度选择的结果;而由此造成小农阶层的广泛存在,则构成了秦汉中央集权国家的根本基石,成为“大地域”中央集权国家统治无法摆脱的“路径依赖”。秦汉以后,传统中国小农经济的发展与中央集权国家统治的加强,都与这些因素高度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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