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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时期国家集权推动授田制的重要前提

时间:2023-08-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战国时期,各国通过加强中央集权政治体制改革,逐渐将土地控制权收归到了国家手中,这就为授田制的推行提供了重要的政治前提。而国家集权能力的加强,也为授田制度的实施,提供了稳定的制度架构和有效的组织保障。这是战国授田制推行的重要制度前提。其中,授田主体是国家,而受田主体则是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的个体农户家庭。各国对授田者的身份和年龄,也有所规定。

战国时期国家集权推动授田制的重要前提

制度变迁,乃是社会变迁的重要驱动力。战国时期,各国通过加强中央集权政治体制改革,逐渐将土地控制权收归到了国家手中,这就为授田制的推行提供了重要的政治前提。而国家集权能力的加强,也为授田制度的实施,提供了稳定的制度架构和有效的组织保障。战国时期以个体家庭为核心的小农经济(其主流形态,即古书中所言“五口百亩之家”)的生成,则是各国变法(制度变革与政策创新)的产物。

授田制是战国土地制度的主流形态。其核心要点是,以土地国有为前提,通过国家行政权力进行调配,按照一定标准(通常是“一夫百亩”),将土地直接分配给个体农户耕种,使农业生产者(小农家庭)与基本生产资料(耕地)紧密结合起来,并由国家直接向农户家庭征收赋役的一种土地分配形式。这种以国家授田为主导的土地分配制度,相比西周春秋时期以村社共耕为基础的“井田制”土地分配制度,更能激发小农的劳动积极性,也更有活力,代表了战国社会生产方式变迁的基本走向。

井田制背景下,国家并不直接控制农业生产者,而是通过对村社共同体的间接支配,来达成目标。西周时期,由于存在“国野”之别,所以周人对井田征收赋税,大多采用“彻”法,推行双规制,即国中行“助”法(对国中居民实行集体共耕公田,征收力役地租),野中行“贡”法(以野中的居邑——村社共同体为单位,征收实物地租)。从春秋时代开始,这种以间接控制为主的双规制模式,越来越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各国陆续有一些调整:如齐桓公推行“相地而衰征”,开始按土地肥瘠程度征收赋税;其后,鲁国行“初税亩”、“作丘甲”,楚国行“量入修赋”,秦国行“初租禾”,都开始按照土地面积为标准征收赋税,开启了田制和赋役制改革的序幕,只不过这时赋税征收的对象,依然以村社共同体为主。

战国时期,各国在此前赋税变革的基础上,推行更彻底的变法措施。其中,李悝魏国作“尽地力之教”,行“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齐国则力推“均地分力”之法;秦国商鞅变法,“废井田,开阡陌”,同时“令民不分异者倍其赋”;就连小小的滕国,也开始实行“受一廛而后为氓”的制度。这些变法的总体趋势,就是由国家直接向个体农户分配土地,推行以个体家庭为基本单位的农业生产模式。战国授田制的出现,正是春秋时期以来土地赋税制度变革不断累积的结果。

通常而言,战国授田制,大致包含如下几方面:

(一)制土分民

土地国有,是授田制推行的基础。在土地国有的背景下,国家通过土地规划,确立合理的耕地与居民的比例,史称“制土分民之律”。这是战国授田制推行的重要制度前提。

“制土分民”的基本原则,是“土地—邑落—居民”三者相匹配。《礼记·王制》载“凡居民,量地以制邑,度地以居民,地邑民居,必叁相得”,《尉缭子·兵谈》云“量土地肥饶而立邑”,银雀山汉简《守法守令十三篇·田法》有“量地肥饶而立邑建城”,说的都是同一件事情。

文献记载看,各国制土分民的标准,可能有所差别。如,齐国采用总量平衡的办法进行折算,“上地方八十里,万室之国一,千室之都四。中地方百里,万室之国一,千室之都四。下地方百二十里,万室之国一,千室之都四。以上地方八十里,与下地方百二十里,通于中地方百里”(《管子·乘马》),同时以郡县为单位,核定土地等级,“郡县上腴之壤守之若干,间壤守之若干,下壤守之若干,故相壤定籍而民不移”(《管子·乘马数》)。(www.xing528.com)

而三晋及秦国的做法与齐国不同。据《汉书·食货志》记载,魏国李悝作“尽地力之教”,“以地方百里,提封田九万顷,除山泽邑居三分去一,为田六百万亩”。而《商君书·徕民》记载:“地方百里者,山陵处什一,薮泽处什一,谷流水处什一,都邑蹊道处什一,恶田处什二,良田处什四,以此食作夫五万,其山陵、薮泽溪谷可以给其材,都邑蹊道足以处其民。”其中制土分民的细节,虽与齐国有所差别,但原则却是一致的,都是通过国家整体性区域规划,核定可耕土地的种类及面积,进而确定赋税总量,以确立土地与居民的合理比例,作为授田的总体依据。

(二)计户授田,计亩征税

战国授田制的核心环节,是土地授受。其中,授田主体是国家,而受田主体则是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的个体农户家庭。国家把耕地按“一夫百亩”的通行标准,分配给农民家庭耕种,同时向农民征收赋税。这种安排,大致有两层意思:一是以一夫一妻的成年夫妇及其子女组成的个体核心家庭为授田单位;二是耕地单位以百亩为标准。由此形成了“一农之量,壤百亩也”(《管子·臣乘马》)与“家五亩宅,百亩田”(《荀子·大略》)的基本格局,最终确立了国家政权与个体农户的直接联系。

这种每户百亩的标准,是比较符合战国时期劳动生产力总体状况的。但实际授田时,通常还要根据家户人数多寡和耕地状况的好坏,加以适当变通。《吕氏春秋·乐成》记载:“魏氏行田百亩,邺独二百,是田恶也。”邺地因田恶(土地贫瘠)的缘故,以二百亩为单位,相当于魏国其他地方的一百亩。由于授田标准不同,各国亩制也多有区别。银雀山汉简出土《吴问》记载:“范、中行氏制田,以八十步为畹,以百六十步为畛,而伍税之,其田狭,置士多;伍税之,公家富。……韩、魏制田……以百步为畹,以二百步为畛,而伍税之,其田狭,其置士多……赵氏制田,以百廿步为畹,以二百四十步为畛,公五税焉,公家贫,其置士少……”而商鞅在秦变法,为鼓励垦土务农,“为田开阡陌封疆”(《史记·商君列传》),也采取大亩制,确立了以二百四十步为畛的标准(杜佑《通典·州郡典·雍州风俗》),这样做,实际是增加了授田数,惠利了农户。

各国对授田者的身份和年龄,也有所规定。云梦秦简出土《为吏之道》引《魏户律》曰:“民或弃邑居野,入人孤寡,徼人妇女,非邦之故也。自今以来,(贾)门逆吕(旅),赘婿后父,勿令为户,勿鼠(与)田宇。”从中可知,“贾门逆旅,赘婿后父”,因其地位低下,不能单独立户,也不能独立授田。银雀山汉简《田法》有“□□□以上、年十三以下,皆食于上;年六十〔以上〕与年十六以至十四,皆为半作”的记载,从中可知,授田对象的年龄也是有规定的。

授田之后的赋税征收,通常采取“案田而税”(《管子·大匡》),或曰“訾粟而税”(《商君书·垦令》)的办法,以百亩为基准单位,按授田面积征收。云梦秦简出土秦律《田律》记载:“入顷刍稿,以其受(授)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稿二石。”由此可推知,国家的租税征收,不论是否耕种,都要按照授田亩数缴纳。除田赋外,各国通常还要以家户为单位征收户赋,云梦秦简《法律答问》有解释“匿户”的条款,曾明确提到户赋。此外,各国还有依照丁口数征发更役、戍卒、卫卒的规定,这些都是受田农民的基本义务。

画像石。上图为一牛一驴拉犁,后一人扶犁,一人持镢头随后。犁上方有飞鸟两只。一派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景象。最左边是一棵树,一人在树下乘凉

值得一提的是,战国时期,除授田制外,各国还推行奖励军功的政策,对有军功的平民阶层实施赐予田宅、奴婢的奖励政策,这也要实行土地登记,称“名田制”。“名田制”作为战国授田制的一种补充,依然是建立在普遍授田制的前提之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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