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投标是指招标人(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作为商品投放建筑市场,在国家法律、法规制约和相关政策指导下,通过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最佳中标单位,实施并完成规定的建设任务,以更好地发挥建设项目投资效益的一种经济活动。招投标制度主要包括招标和投标两项法定活动,是确立双方经济关系的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00年1月1日起执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范围
“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此外,对工程规模及其他项目等所界定的必须招标范围,应按国务院及地方的法规、细则等规定执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计委”文件(2000年第3号令),对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作了进一步界定,明确规定招标工程规模是:施工合同200万元以上,单项设备、材料采购10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服务50万元以上,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建设部于2001年6月1日发布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也作了进一步规定。
对于承包人未变更的停建、缓建后恢复建设的项目,资质等级符合要求的施工企业自建自用工程,在建项目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以及抢险救灾、国家秘密、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等法律、法规允许的不适宜招标的其他工程,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2.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程序
工程建设项目经过了勘察招标、设计招标、监理招标,当施工图设计和审核工作完成以后,即可进入施工招投标阶段。施工招投标可划分为招标、投标和评标三个实施过程,综合起来一般的工作程序为:
(1)工程项目报建。业主持立项批准文件到当地“招办”填表申报,办理相关手续。
(2)施工招标准备。确定招标方式,编制资格预审办法,编制招标文件,设标底时编制标底,编制评标办法,拟定招标公告或邀请函,向“招办”提交相关备案资料等。
(3)发布招标信息。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
(4)投标资格预审。在接受报名或被邀单位复函申请的基础上,对申请投标单位提交的资信文件,进行资格预审查,向投标申请人分别发出资审合格或不合格通知书。
(5)发放招标文件。约定时间向资审合格的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及资料(图纸、规范、地勘报告、工程量清单等)。(www.xing528.com)
(6)招标文件澄清。在踏勘现场的基础上,招标人与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的不明确事项,进行质疑和澄清,招标人发出书面澄清或补充说明的文件。
(7)开标评标准备。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及报价文书(一般分商务标、技术标);招标人组织评标小组或评标委员会。
(8)开标会。按约定时间召开招标方、全体投标方和监督方参加的开标会,在“招办”监督和司法公证下,对按时送达的有效投标文件进行开标(拆封、宣布、张榜),对开标结果进行确认和澄清。
(9)评标与中标。根据开标结果,由评标委员会(小组)对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监督下的封闭式评标;评标应根据该工程事先拟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最终推荐中标候选人或业主授权下直接确定中标人。
(10)定标及签约。招标人按规定确定中标人后,须在规定信息网上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向“招办”送交规定的说明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资料);中标通知发出后的三十天内,双方签订书面“施工合同”。
3.建设项目招投标的主要政策规定。
在施行“招标投标法”的基础上,国家计委、建设部及各省、市、自治区都制定了一系列的行政法规和执行细则,进一步规范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操作程序、示范表式和具体要求。这些规定的主要文件和实施要点是:
(1)“国家计委2000年第3号令”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定标准,进行了详细划分和界定。
(2)建设部2000年第82号令“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2001年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建设项目进行设计和施工招投标的具体实施规定。
(3)原国家计委、原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联合制定发布了第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对评标组织、评标专家、评标程序、评标方法、评标纪律、评标结论等,作了明确规定。
(4)为贯彻“招标投标法”有关“招标代理”的规定,建设部2000年第79号令制定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5)各省、市、自治区为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及部、委相关文件规定,也有相关的执行细则和管理办法。如“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等。
(6)各地级市的职能部门,对自行招标、代理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的招投标程序和有关表式,以及备案资料、资格审查等,都有明确的操作性规定。
以上各项法律、法规,对规范建筑市场,完善市场经济,促进企业改革,提高经济效益等,都将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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