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1 本节仅对钢纤维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要求专门作出规定。未作具体规定事项应按《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及其他有关行业标准规定执行。
3.5.2 钢纤维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满足设计要求的抗压强度、抗拉强度和弯拉强度,以及施工要求的和易性。
3.5.3 钢纤维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采用试验—计算法,并按下列步骤进行:
1 根据强度标准值或设计值以及施工配制强度提高系数,确定配制抗压强度与抗拉强度或配制抗压强度与弯拉强度。
2 根据配制抗压强度计算水胶比。
3 根据配制抗拉强度或弯拉强度,按本标准第3.3.3条的规定计算或通过试验确定钢纤维体积率。
4 根据施工要求的和易性确定单位体积用水量,宜根据钢纤维体积率通过试验调整用水量;如掺用外加剂或混合材料时,应考虑其影响,用水量增加值宜通过试验确定。
5 确定合理砂率,宜根据钢纤维体积率通过试验调整砂率。
6 按绝对体积法计算材料用量,确定试配配合比。
7 按试配配合比试拌,进行拌合物性能试验,调整单位体积用水量和砂率,确定强度试验用基准配合比。(www.xing528.com)
8 根据强度试验结果调整水胶比和钢纤维体积率以及掺合料比例,确定施工配合比。
3.5.4 钢纤维混凝土施工配制抗压强度应按《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及其他现行有关普通混凝土施工配制强度规范执行,抗拉强度或弯拉强度施工配制强度提高系数可采用抗压强度施工配制强度提高系数。
3.5.5 钢纤维混凝土水胶比不宜大于0.50;铺面结构钢纤维混凝土水胶比不宜大于0.45;对于有耐久性要求的钢纤维混凝土,不宜大于0.40。配制高强钢纤维混凝土所用水胶比宜控制在0.24~0.34,并应掺高效减水剂或高性能减水剂。
每立方米钢纤维混凝土胶凝材料用量不宜小于360kg。当钢纤维体积率或基体强度等级较高时,胶凝材料用量可适当增加,但不宜大于550kg。
3.5.6 钢纤维混凝土和易性可参照同类工程对普通混凝土所要求的和易性确定,其坍落度值可比相应普通混凝土要求值小20mm,其维勃稠度值与相应普通混凝土要求值相同。
3.5.7 按计算配合比进行试验时,首先应进行试拌,检查坍落度或维勃稠度、粘聚性、保水性等拌合物性能是否满足施工要求;若不满足,则应在保持钢纤维体积率不变的条件下,调整用水量或砂率直到满足要求为止,并据此确定用于强度试验的基准配合比。
3.5.8 钢纤维混凝土配合比强度试验,应根据工程要求进行抗压强度和抗拉强度(或弯拉强度)试验。制作钢纤维混凝土试块时,应测定其拌合物坍落度和表观密度。
3.5.9 配制抗压强度相对应的水胶比,应根据测得水胶比与抗压强度的关系确定;根据钢纤维体积率与抗拉强度或弯拉强度关系,求出试配抗拉强度或弯拉强度对应的钢纤维体积率,并参照《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确定施工配合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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