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校产的清点
云南大学作为祖国西南地区的第一所高等学府,在历任领导和学校同仁的苦心经营下,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已发展成为一所驰名中外的多学科综合大学,共拥有5个学院20个系,即文法学院:文史、外语、法律、政治、经济、社会6系;理学院:物理、化学、生物、数学4系;工学院:土木、矿冶、航空、铁道、机械5系;医学院(分科不分系);农学院:农艺、森林、蚕桑、园艺、畜牧兽医5系。附设单位则有:工学院实习工厂,医学院附设医院和西郊疗养院,农学院呈贡农林总场、昆明实验农场(今北院东半部)、昆明作物试验场(今东二院)、弥勒木棉场、厂口林场、蚕桑实习场等。校址范围不仅包括今校本部、北院、西院、东一院和东二院,还发展到昆明东郊、西郊、北郊乃至滇南等地。学校财产,包括校舍土地、房屋建筑、设备仪器、家具什物、图书报刊、器械车辆、农场作物、役使耕畜等,就当时而言,既称丰富,且也庞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年,当新旧政权交替之期,为了顺利移交,学校数次组织力量,对校产进行了清点和移交。
(1)整理委员会移交
在1949年9月,即云南和平解放前夕,国民政府行政院命令昆明地区的大中学校一律解散,进行“整理”。因之成立了云大、师院、中文学校三个“整理委员会”,云大“整理委员会”由省主席卢汉兼任主任委员。1950年2月8日,云南已经解放,云大已成立了临时校务执委会,暂时负责领导学校,名实皆亡的“整委会”遂向执委会办理了移交手续,主要是移交有关学校的清册,共计6类26宗,即行政类:奉令解散整理、造报各项统计表册、先修班、招生、报送升学休学退学、医学院、农学院、英语专修科、行政会议等9宗;人事类:教职员进退、教员出国进修、毕业生等3宗;费款类:经费、薪饷、公费、学生缴费等4宗;财产类:财产1宗;营膳类:修缮1宗;其他类:赠送交换、警察驻卫、电灯电话、借用物品、学术团体往来、省内机关往来、身份证、杂件等8宗。这次移交可以说是旧云大向新云大的移交,是旧云南大学的最后结束,新云南大学的真正开始。
(2)第一次清点
同年3月初,市军管会发出公告:于本月7日起,开始(各单位的)接管工作。为了协助军管会顺利而彻底的接管,学校成立了协助接管委员会,并向校内各单位派出联络员,发起清点运动。3月5日,协管会制定了清点的“具体办法”,共有8条,主要内容是把学校划分为39个单位,由各单位自行清点其财产、公文、档案、人事等,并造就清册,归纳清点结果。为了配合全省性的清点、移交和接管工作,《云南日报》仅在3月份内即先后发表了《陈赓主任对接管与移交的干部讲词》《广泛团结职工协助清点》《清点工作的主要关键》《不但要点、而且要清》等文章,指导清点工作。3月底,学校的“清点工作已大多完成”实际上此次清点并不彻底,也未移交。
(3)第二次清点
同年5月,市军管会文教育部发文云大:对学校财产立即清点,以备移交。学校接文后,即成立了校产清点委员会,下分宣传、检查、清点等股,各股之下又分若干组,如宣传股下分采访、快报、总结等组,检查股下分校产、校具、仪器药品、图书卷宗、会计、监督、审核、复查、抽查、检举、调查、总结等组。此次清点范围共计69个单位,重点是医学院、附属医院、农学院、实验农场、图书馆、总务处、庶务组、教务处、注册组、航空系、化学系、矿冶系、生物系等。6月9日,临时校委会致文总务处,立即布告学校:为争取按时完成校产的清点工作,自6月10日起各院系下午之课及实验暂停一周,并希全体师生员工踊跃报名参加清点工作。此次清点,由于领导重视,思想明确,组织得力,分工较细,故较为彻底全面,从而保证了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
(4)第三次清点
经过三年的艰苦努力,到1953年,国民经济不仅得到恢复,且有初步发展。这一年党中央提出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全国开始了第一个五年计划建设,第二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国家开始了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的高潮。为了适应这一新的形势和制定学校发展规划,6月,学校奉财政部指示再次对全校财产进行清点、盘存、登记及估价等工作。先是成立了财产清理委员会,共由14人组成,李广田副校长任主任委员,寸树声秘书长任副主任委员,下设办公室、清点估价组、联络组等。
7月上旬,制定了详尽的《清理财产办法》共11条,具体规定了清理的目的、范围、机构、日期、处理结果等。其具体如下:
云南大学清理财产办法
一、遵照中央财政部的指示精神,成立全校财产清理委员会,办理财产之盘存、登记及估价等工作。
二、财产清理委员会的工作范围:
甲、全校的物资包括:
(一)固定资产类:1.房屋及建筑物;2.土地及植物栽培;3.仪器及机械设备;4.医疗器械;5.交通运输工具;6.被服装具;7.文物及陈列品;8.图书;9.办公及事务用设备及家具;10.生产用牲畜。
(二)库存材料类:1.教育科学试验及其他专用材料;2.药品及医疗材料;3.燃料;4.修建材料;5.食品;6.缝纫材料;7.办公及事务用品;8.实验用牲畜;9.饲料;10.其他材料。
(三)未完基本建设工程。
(四)租赁使用及出租的财产。
(五)委托保管的材料。
关于固定资产和库存材料的划分,能耐用一年,单价满10万元者及单价小数量多,其总价满200万元者,均为固定资产;其余一切物资均为库存材料。
乙、全校的货币资金包括:
(一)库存现金。
(三)有价证券等。
丙、学校与外部的结算业务:
指对外往来的应收款和应付款性质的结算。
三、财产清理委员会由14人组成,设正副主任各一人,正主任由李副校长担任之,副主任由寸秘书长担任之,领导委员会工作之进行。委员会之委员,由正副主任委员聘请担任之。
四、在清理委员会之下设办公室、清点估价组、联络组等三个单位,其具体之分工如下:
(一)办公室:召集会议,保管资料、文件、报表,掌握工作进度,并负责编表工作。
(二)清点估价组:分别职掌实物的清点盘存,货币资金及外部结算业务,分别进行登记、编号工作,并对无价格者,按新旧程度结定价格。
(三)联络组:根据工作计划进行联络和重点复查等工作。
五、盘存的日期定为7月1日,在此前收到或入库的购进以及无价取得的实物,均应列入盘存财产的目录内,而在此之后收到或入库的实物,则应分开进行。货币资金及外部结算业务均由学校财务科结对正确,编表送审。
六、固定资产、库存材料、未完建设工程等财产的清点,事务科及各单位负责保管的人员,必须将已收到或已发出的固定资产、库存材料等财产账户的余额结出。清点时,要按每一个保管的地点分别进行,并且要有实物负责保管人在场。盘点结果,应依式填制盘存登记表。
七、固定资产、库存材料之核价,应以购入时账面价格为准,若系无价之财产则适当估定之。(www.xing528.com)
八、库存现金、有价证券、银行存款等财产及对外的应收应付款项的清查,基本方法是检查账目。
九、清查结果的处理
清查所发现的差异,有关工作人员应向清查委员会提出书面说明,以供研究、处理参考。清查委员会经过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告校长批准执行。并报西南高等教育管理局备查。
十、本办法不包括学校有独立会计之医院、农场,但医院、农场得适用本办法进行清理。
十一、本办法经校长核准公布施行,并报西南高等教育管理局备案。
此次清理,较为全面、彻底、详细、准确,经过清理学校对其家底,已心中有数。清理估价结果固定资产部分为:土地及植物栽培17004.5万元,房屋及建筑物1762502.6万元,仪器及机械设备751810.488万元,办公及事务用设备及家具234254.91万元,交通运输工具19035.81万元,医疗器械709.15万元,被服装具2314.6万元,图书233826.57万元,文物及陈列品200万元,总计3021658.64万元。按当时全校师生员工约有3000人计,平均每人约有固定资产1000余万元。
2.校产管理办法的制定
学校因历史悠久,资产繁多,为了保证教学、科研及日常工作的正常进行,须对其资产进行妥善保管。为此,1951年3月,总务处拟定了《校产管理办法》共17条,提供首届师生员工代表大会讨论修改,经校委会通过后颁布施行。其具体如下:
云南大学校产管理办法
一、为切实管理本校人民公共财产起见,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校财产分为动产、不动产两种。除不动产管理办法另按规定外,本办法所指之财产系为动产。分类如下:
1.办公文具;2.家具;3.陈设;4.工具;5.清洁用具;6.交通用具;7.电器;8.饮食用具;9.服装;10.械弹;11.牲畜;12.仪器;13.体育器械及用具;14.图书。
三、财产之来源分为购置、自制、捐赠三种。
四、凡教职员生工警因办公需要而领用财产者,应先向保管股查询。
1.所需之物系保管股存有者,即由需要人填写领物凭单,送请总务处校产管理科核批,保管股即凭批准领物单发给物品。2.所需之物非保管股存有者,应由需用人填写请求购置单,送经总务长或正、副主委批准,财务股编号后由庶务股照购,交由保管股转发。
五、请购物品购到后,由请购人向保管股领用。
六、领用财产保管人应随时查点整理。遇有损毁,应即填报财产损毁单,送请总务长或校产管理科核批,同时将已损毁之器物连同批准损毁单,送交保管股销账,以清手续。
七、各部分公用之财产,其请购保管股之负责人,应由其主管人指定属员一人对总务处保管股负责。如保管人员遇有变动时,应由其主管人另行派员接替,并通知保管股登记,以明责任之转移,否则仍由原保管人负责。
八、凡学生领取或借用财产,须填具请求单,由生活股审核后,送经总务处或校产管理科批准,然后再照领物手续向保管股领取。
九、凡教职员生工警携带私物出校时,必须先向庶务股填写携物外出证盖章,学生须先到教务科生活股填写携物外出证盖章,然后送交保管股会章,经警卫查验放行,否则不予通过。
十、我校公物以不携出为原则。若必须携带公物时,须说明理由经校产科许可盖章。
十一、凡教职员生工警携带物品入校时,携物人若系学生,校警得检视学生证,若系教职员工,须凭校徽放行。但于必要时,校警也得检查携带物品或迳加阻止。
十二、各部人员所领财产,遇保管股须收回或移归其他部门使用,呈奉正、副主委或总务长核准时,原领用保管部分即应将该项财产归还保管股,以须调配。
十三、凡教职员工生工警领用财产于离校时,其手续不清者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办理:
甲、教职员离职应将校产向保管股交清,取得保管股证明后,始能向财务股领取尾薪。
乙、工警离校时,应将有关校产手续向保管股交清,取得保管股证明后,始能向财务股领取尾薪。如有重大手续未清者,应追究保人赔偿。
丙、学生离校应将校产向保管股交清,否则得拒绝盖章于出校单上。
丁、师生员工离校时,应将图书馆借书还清。
戊、教职员生工警于离校时,如不将校产交清而情节重大者,除分别照甲、乙、丙之规定办理外,并由保管股签请总务长核正、副主任核办。
十四、凡购物单据(有财产性者)未经保管股登账盖章者,财务股可不予付款或报销,以免财产遗漏。
十五、凡修建股自制器物制造完成,即分别填具器物交换单交保管股接收管理。
十六、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得呈请修正之。
十七、本办法经校委会通过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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