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时期,因为院系扩充,学校发展,师生员工不断增加,后勤事务也因之骤增倍蓰。总务处及各组为了搞好本职工作,以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先后系统完善地制定了各种办事规程、办事细则和考勤规则等,具体规定了处、组的组织、编制、分工、职掌等,以资共同遵守和有章可循。因其内容时至今日仍有重要的参考借鉴意义,故不厌其烦,赘录于后。
1.总务处办事规程
总务处既为全校教务、训导、总务三大处之一,其责任之重大,任务之繁杂,自不待言。为了保证全校后勤工作的正常进行,学校特制定了办事规程如下:
国立云南大学总务处办事规程
第一条 本处依据本校组织大纲第三章第十一条之规定组织之。
第二条 本处设总务长一人,商承校长办理本处范围内一切事宜。
第三条 本处设干事一人,组员及司事各一人,办理左列事项:
1.收发分配文件事项。
2.记录教职员进退事项。
3.职员考勤事项。
4.编制报告事项。
5.食粮代金清册事项。
6.本处调查统计研究事项。
第四条 本处依据本校组织大纲第三章第十二条之规定,分设文书、出纳、庶务及工务等组。
第五条 本处各组各设主任一人,干事一人,组员、助理、书记及司事各若干人,秉承总务长办理各该组事宜。
第六条 本处由文书组办理左列各事项:
1.撰拟、缮校、保存文件事项。
2.公布法令事项。
3.典守印信事项。
4.编制报告事项。
5.其他该组应办事项。
第七条 本处由出纳组办理左列各事项:
1.请领并保管本校经临各费,保管不属于经临各费之收入及学生缴纳各费事项。
2.致送本校教职员薪俸及支出雇员、校工、校警薪津。
3.支发本校一切教务费及事务费事项。
4.购买外汇。
5.登记本校现金出纳帐、银行往来帐及货款各帐。
6.制造现金收支对照日记表及薪俸表。
7.每学期终了结算学生应退各费事项。
8.其他该组应办事项。
第八条 本处由庶务组办理左列各事项:
1.校具之购置、保管及修理事项。
2.校舍、道路、亭园之布置、修缮及清理事项。
4.校工之分配、指导、管理及训练事项。
5.一切学校用具之统计、登记及支配事项。
6.本校饮料及照明事项。
7.其他该组应办事项。
第九条 本处由工务组办理左列各事项:
1.本校各处建筑工程事项。
2.校舍、道路之建筑及修缮事项。
3.建筑图案之审核及保管事项。
4.工人之雇佣及监督事项。
5.材料保管及购置事项。
6.其他该组应办事项。
第十条 本处各组办事细则另订之。
第十一条 本处依据本校组织大纲第四章第二十条之规定设处务会议,由总务长、各组主任及干事组成之,以总务长为主席,讨论总务处一切进行事宜,每两周举行一次,遇必要时得临时召集之。
第十二条 本细则如有未尽事宜,得由处务会议修改后,提请校务会议修正之。
第十三条 本细则经校务会议通过之日施行。
2.文书组办事细则
文书组主要办理总务处有关制定文件、公布法令、保管印信、编制报告等。其办事细则缺如。
3.出纳组办事细则
出纳组主要是配合会计室请领、保管各项经费,致送薪金饷项,支发各项费用,编造账册等。其办事细则如下:
国立云南大学总务处出纳组办事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依据本校组织大纲第十二条总务处办事规程第五条之规定,设主任一人,秉承校长、总务长办理本校一切出纳事宜;设置干事一人,辅佐主任办理本组事宜;组员若干人,助理若干人,司事一人,分掌各项事务。
第二条 本组之职务如左:
1.接受会计室通知,请领并保管本校经临务费,及保管不属于经临各费之收入及学生缴纳各费。
2.依据会计室通知,致送本校教职员薪俸及支发雇员、校工、校警薪饷。
3.依据会计室通知,支发本校一切教务费及事务费。
4.依据会计室通知,购买外汇。
5.登记本校现金出纳帐、银行往来帐及代收款各帐。
6.制造现金收支对照日记表及薪俸表。
7.保管学生缴纳各费并登记、清算公布之。
8.每学期终了结算学生应退各费。
9.遵照部令核发学贷金、奖学金。
第三条 本组设置各种簿记如左:
1.现金出纳帐。
2.银行往来登记账。
3.代收款现金出纳帐。
4.代收款总清帐。
5.各种辅助簿。
第四条 本细则自核准之日实行,并得随时提请校务会议修正之。(www.xing528.com)
4.庶务组办事细则
庶务组主要办理器物的采购、保管、分发、校园管理、治安保卫、学校照明、开水供应、信函收发等事项。其办理细则如下:
国立云南大学总务处庶务组办事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依据本大学组织大纲第十二条总务处办事规程第五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本组设主任一人,总揽本组一切事务;干事一人,协助主任处理本组事务。其下设组员若干人,秉承校长、总务长之命办理本组一切事务。
第三条 本组之职务如左:
1.关于器物之购置及修缮事项。
2.关于器物之出纳及管理事项。
3.关于饮料及照明之办理事项。
4.关于校工、校警之管理事项。
5.关于亭园之布置事项。
6.关于事务上对外接洽事项。
7.关于由外寄来挂号信件之收发事项。
第四条 本组为办事便利起见,得分左列六股,分别设员处理之:
1.采买股。
2.器物管理股。
3.工警管理股。
4.技术股。
5.杂务股。
6.邮电收发股。
第五条 采买股设组员、助理员各一人,采购全校器物,报送单据及登记备用金簿。其报送单据须编制清单二份,盖章后送主任核阅,一份存查,其他一份连同全部单据送会计室报帐。
采购器物办法规定如左:
1.凡须填具请求购置单而本市商店可以购得之物品,须自请求购置单批准之日起两日内办到(星期日、例假除外)。
2.经常消耗物品,由物品管理股于每日初将该日应行添购数列表送请主任核定后,一次购齐,以备各处领用。
3.各处所需特别用品,须于两日前用书面通知,经审查核准后照购。
4.凡所需物品有时地限制或特殊情形者,其办法与期限临时决定之。
第六条 器物管理股设组员二人、助理员一人,管理消耗物品之出纳、流动用具之增减等事项。其办法如左:
1.器物购入时,需依据凭证、单据如实点收盖章,并分别器物性质登入财产登记簿及各该户之领物栏内。
2.发出器物悉凭领物凭单(各处领用物品应先填具领物凭单正、副两联,经主管人员核章后,送物品室领取物品),将实发数量(由主任核定)填入实发数量栏,然后将副联退还领物人。并凭正联将领用日期、领用单号数、实发数量及价值,填入物品明细账中该物品户之领用项下各相当栏内。领用者如为购置项下之物品,则将领物单号数填入财产登记簿该财产户之领物单号数栏。
3.流动用具之登记除财产登记簿外,并须依陈置处别制备考片,如有增减流动,须随时登记之。
4.每月终了根据物品明细分类账及财产登记簿,编制物品出纳表及财产增损表。年终时并须根据财产登记簿编制财产目录,各缮三份,盖章后送请主任转呈校长、总务长阅。一份存查,其他二份送会计室。
第七条 工警管理股设主任一人、助理员一人,办理工警之进退、训练、管理等事。其规定如次:
1.工警遇有缺额应设法招收补充之。
2.工警之考勤、奖惩(办法另订)、调动,于每月月终报请主任查核。
3.管理工警并指导其生活。
4.工警之指挥、监督及办理工警有关之一切布置事项。
5.训练工警服务之能力及道德(校警之军事训练则由军训组负责)。
第八条 技术股设组员一人,办理全校电器、五金用具及饮料之设计、亭园之布置、器具之修缮等事项。
第九条 邮电收发股办理全校公文件及教职员、学生信件及汇票、电报之收发事宜。
1.其收发如为公文件则送文书组,其挂号快递之信件,属于教职员者派人送递,但须盖章始得领取。属于学生者先公布其姓名,然后凭学生证及私章具领之。
2.每日收到挂快邮件,列单送主任核阅转呈总务处存查。
3.其挂快信件无人具领者,如三个月以上时即退回原处。
第十条 杂务股设组员一人,办理提货报阅以及对外接洽等事项。
第十一条 本组每月举行组务会议一次,由各股负责人轮流报告工作进度情况及推进各股工作。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核准之日实行,如有未尽事宜得提请校务会议修正之。
5.工务组办事细则
工务组主要办理学校的建筑修缮、图案审核保管、工程招工监督、材料保管及下水道等事项。其办事细则如下:
国立云南大学总务处工务组办事细则
第一条 本组依据总务处办事规程第十条之规定组织之。
第二条 本组设主任一人,商承校长、总务长之命办理本组范围内一切事宜。
第三条 本组设干事、组员、司事各一人,办理左列事项:
1.本校各处建筑工程事项。
2.校舍、道路之建筑及修缮事项。
3.建筑图案之审核及保管事项。
4.工人之雇用及工程之监督事项。
5.材料保管事项。
6.本校下水道之整理事项。
7.本校零星修缮事项。
8.其他本组应办事项。
第四条 本校之建筑工程依据教育部(三十二年二月)颁发所属及各学校建筑暂行规则,先绘制图案,拟定工程说明书及工程概算表,呈总务长、校长核准后登报招标。其办法根据审计部修正审查机关稽查各机关营缮工程及购置、变卖财物办法,及稽查须知之规定另订之。
第五条 建筑工程承揽人既经决定后即行兴工,至全部工程竣工后,呈请审计机关监视验收。如有不符揽约或与图案不符,即饬承揽人更正,经复验后始核办尾款。
第六条 本校零星修缮,由承揽人拟具估计单呈请校长、总务长核后即行兴工。
第七条 本校工程修理完工,即由有关之院系处组验收始发尾款。
第八条 本校建筑若系省款开支,事后即呈请省府核销。若系部款,事后即呈部核销。
第九条 承揽人领取工程费时,由承揽人呈具领单,经经手人核后呈请主任及总务长、校长复核后,交会计组登记,再由会计组通知出纳组,承揽人即可向出纳组领取。俟工程竣工,由承揽人立正式收据呈校,以便汇转核销。
第十条 工程在十日内不能包工者,得雇用临工,但每日应填具工单,送呈总务长核阅后,由庶务组付工资。
第十一条 本校零星修缮事项,如工程须一日经费三百元内者,由组决定办理之。若时间十日经费万元者,得签请校长核准后动工之。
第十二条 每工程工作情形及材料之消耗应逐日填报。
第十三条 凡属私人工作,无论大小除校长、总务长之条渝外,不得接手办理。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核准之日施行。如有未尽事宜,得呈请总务长提交校务会议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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