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学分制引入和形成阶段
由于学分制比学年制有更多优点,符合高等教育的发展趋势,因此,逐步替代学年制而成为全世界大学的一种主流课程实施管理制度。1919—1927年,经过教育界以及其他社会各界的讨论,欧美学分制逐渐被引入我国高等教育体系。北京大学校长蔡元培根据“思想自由,兼容并包”的办学思想,于1917年最先将德国的选课制引入北大,规定“本科生满80个学分即可毕业”,其中,必修课与选修课各占一半。所有一年级学生入学后必须先修共同科目,同时选修其他系科的有关课程,二年级再转入专业学习。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我国高校教学采用的学分制在学习美国模式的基础之上逐渐成熟起来,并一直得到沿用。
2.废除学分制而改行学年制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我国高等教育在借鉴苏联高等教育模式的基础之上,逐步建立了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在全国范围进行大规模的高校院系调整和专业调整,改综合性院校为专业性院校,并普遍实行学时制。实际上,在学分制于20世纪50年代废止后,直到1978年,我国高校实行的都是单一的学年制课程实施管理制度。
3.少数重点大学试行学分制时期
1978年9月,教育部在《关于高等学校理工科教学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有条件的高校可试行学分制”。清华大学、浙江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等高校先后采用或部分采用学分制形式的课程管理制度。1983年前后,一些非重点大学也开始推行学分制,高校试行学分制出现高潮[4]。
1985年5月27日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在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同时,按照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改革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制度,提高教学质量,是一项十分重要而迫切的任务。要针对现存的弊端,积极进行教学改革的各种试验,例如,改变专业过于狭窄的状况,精简和更新教学内容,增加实践环节,减少必修课,增加选修课,实行学分制和双学位制,增加自学时间和课外学习活动,有指导地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等”。前期已试点的大学开始向以学分制为主体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综合改革方向发展,一些尚未试行学分制的高校积极着手准备学分制改革工作。高校试行学分制出现第二次高潮。[5]
从总体上看,这一阶段试行学分制的高校主要是部分重点大学,而且这些学校仅仅是引入学分制中的用学分计量课程成绩。由于当时高校还无权自主制订课程计划,仍然要严格执行国家指导性课程教学计划和实行固定学制,学习年限也没有什么松动,高校只能在统一教学计划培养模式下适当增加一些选修课和辅修课。因此,从形式上看,这个时期的学分制是学年学分制,与传统的学年制没有质的区别。
4.学分制试点停止,再恢复到单一的学年制时期
1986年,我国有200多所高校试行了学分制,但由于新旧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更替带来的矛盾及改革经验的不足,前期急切推行的学分制实验事与愿违,导致了高校教学秩序混乱、教学质量滑坡等问题。于是有人对推行学分制的可行性产生了怀疑,批评高校实行的学分制是“学分制的外壳、学年制的本质”。1987年,教育部发布的《部分高等学校试行学分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提出,“高校学分制尚属实验阶段,各地要因地制宜,不要一哄而上”。这样,高校学分制试点工作陷入停顿,一些试行学分制的学校恢复实行学年制。
5.在高校重新掀起学分制改革高潮时期
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对高校人才培养提出新要求。1993年,国务院颁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发展纲要》中提出“要逐步实行学分制”。1993年,国家教委、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的意见》要求高校:“进一步充分调动和发挥教师和学生教与学的积极性,逐步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要根据教学规律和特点,将竞争机制适当地引入人才培养过程。继续试验、逐步完善并推广各种有益于优秀人才培养、因材施教和搞活教学的各种措施,如学分制、优秀学生选拔制、主辅修制等,积极为优秀学生的脱颖而出,为具有不同条件和才能的学生有益的个性发展创造条件。同时,要彻底改变学校对学生包教包学的做法,改革和加强学籍管理,实行合理的淘汰制,逐步形成在严格管理的条件下,充分调动学生积极性的激励机制。”在全国高校重新掀起学分制改革高潮,高校推行学分制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至1996年,全国约有1/3的高校不同程度地实行了学分制。实施学分制再次成为高校改革的契机和热点。而且,此次学分制改革不再是单一的课程实施管理改革,而是将学分制与配套的综合性高等教育管理系统同步进行改革。
6.多种学分制并存阶段
进入21世纪以后,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的迅速推进,学分制改革高潮再起。在这一阶段,大多高校开始试行和探索学分制管理模式。我国高校形成了不同风格的学分制,其类型如下:(www.xing528.com)
(1)学年学分制
学年学分制是既有学年限制的特征,又有完全学分制的特征的课程实施管理制度。它既保留了学年制计划性强、专业分类严密完整的特性,又具有学分制的某些长处,比如,在对课程的选修方面,给予学生一定范围内的自由度等。学年学分制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分阶段分别实行学年制和学分制。一般是一、二年级实行学年制,三、四年级实行学分制。二是按课程性质分别实行学年制和学分制。一般是必修课实行学年制,选修课实行学分制。
(2)加权学分制
加权学分制是在学分制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能用以显示学生对某些重点课程的学习质量,以区分学生专业水平高低的课程实施管理制度。“加权”即依据课程类别、性质、作用、难易程度等差异分别确定计划中学分的权重或加权系数。加权学分主要用于衡量学生的课程学习水平,是学生评奖、评优的主要依据。
(3)附加学分制
附加学分制是在要求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外,还应修满课外附加学分才能毕业的一种课程实施管理制度。一般来说,课外附加学分可根据学生参加学科竞赛与学术活动、思想品德与社会工作、文体活动与公益活动的情况来评定。
(4)绩点学分制
绩点学分制是在学分制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能用以显示学生每门课程学习成绩的质量,以及学年和毕业总成绩质量的课程实施管理制度。其计算公式为:学分绩点=学分×绩点。
(5)按学分收取学费的学分制
2000年,上海大学开始实行按学分收取学费,在全国开先例,在全国影响较大。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宁波大学实施了比较完善的全日制本科生按学分缴费的学分制。学生学费包括专业注册学费、学分学费两项内容。这两项缴费之和与规定的学年学费之和相同。学分学费最高标准为每生每学分75元。专业注册学费按学年收取。学分学费按学生所修每门课程规定的学分计收。四年制本科毕业生为160学分,五年制本科毕业生为200学分。重修学分的,免收专业注册学费,可按所修课程的规定收取学分学费。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学生不叠加计费。
(6)校际共享课程资源,互认学分的学分制
若干学校根据课程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平等互利、相互促进的原则签订协议;鼓励学生跨校选修课程,各协议学校相互承认其选修课程的学分;也可跨校攻读辅修专业、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各校学生和教师可有组织地利用其他高校实验室、图书馆和教学基地;校际放开网络教学资源,普通本科生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跨校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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