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既包括以空气、水、土地、植物、动物等为内容的物质因素,也包括以观念、制度、行为准则等为内容的非物质因素;既包括自然因素,也包括社会因素;既包括非生命体形式,也包括生命体形式。环境是相对于某个主体而言的,主体不同,环境的大小、内容等也就不同。通常按照环境的属性,将环境分为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
自然环境,是指未经过人的加工改造而天然存在的环境,是客观存在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和。自然环境按环境要素,又可分为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地质环境和生物环境等,主要指地球的五大圈,即大气圈、水圈、土圈、岩石圈和生物圈。
人文环境是人类创造的物质、非物质成果的总和。物质成果指文物古迹、绿地园林、建筑群落、器具设施等;非物质成果指社会风俗、语言文字、文化艺术、教育法律及各种制度等。这些成果都是人类创造的,具有文化烙印,渗透人文精神。人文环境反映了一个民族的历史积淀,也反映了社会的历史与文化,对人的素质提高起着培育熏陶的作用,自然环境是人文环境的孕育基础,人文环境又是自然环境的发展延伸。
针对生态环境,很多专家学者对其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并给出了相关定义,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生态环境是指除人口种群以外的生态系统,是不同层次的生物所组成的生命系统,是支撑人类生命系统的整个自然系统的统称。
(2)生态环境是由各种自然要素构成的自然系统,具有环境与资源的双重属性。(www.xing528.com)
(3)生态环境即生物的生境。
“生态”与“环境”这两个概念是相互独立而又紧密联系的。“生态”是指生物个体之间以及生物与其生活的周边自然和社会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的总和,而“环境”则指某一主体周围相关的客体,即主体与周围客体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而构成的统一的系统。主体的差异也会使得环境的内容有所不同,也就是说环境随主体的变化而产生变化。
叶文虎等将“环境”一词定义为以人类社会为主体的外部世界的全体。海热提等则把环境定义为主体(或研究对象)以外,围绕主体、占据一定的空间,构成主体生存条件的各种外界物质实体或社会因素的总和,是生命有机体及人类生产和生活活动的载体。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这个定义将人看作环境的主体。
生态环境效应指的是由人类开发活动导致生态环境发生的各种变化,既包括生态环境现状发生的改变,也包括开发活动对生态环境变化产生的影响。不合理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使得矿区原有的生态平衡被打破,还可能导致生态环境破坏和恶化;合理的开发和利用活动可以使得生态环境得到良好的重建,沿良性轨道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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