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产资源开采者的权利和责任
矿产资源开采者对矿产资源的开采和保护既是相互制约的,又是相互促进的。矿产资源开采者依法拥有开采利用权利,同时还要承担保护矿产资源和环境的义务。只有明确了开采者的权利和责任,二者统一,才能实现对矿山环境和矿产资源的保护,避免自然生态系统的破坏。
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对开采者的责任也做出规定。如对产生环境污染或其他危害的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规定开采者必须把环境保护列入开采规划,创立环境保护的责任制度,同时要采用有用的措施,预防并治理在开采活动中产生的粉尘、“三废”、电磁波辐射、噪声等环境危害和污染。要关闭矿山,《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要求采矿者必须向主管部门提交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对煤炭资源的开采,《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规定,开采者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治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坚持煤矿开采与环境保护同时进行。煤矿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明确矿产资源开采者的责任,是合理开采矿产资源的关键,是减少和治理环境破坏的主要工作之一。矿产资源开采者在依法享有权利、获取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必须对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促进矿产资源持续利用履行相应的义务,采取有效措施,筹集相应资金,在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各个环节开展环境保护及治理工作。
矿产资源的开采主体是矿产开采活动的直接执行者,主要指矿产企业,它们是矿产资源开采的主要受益人。如今,在经济全球化浪潮的影响下,矿产资源显得日益重要,矿产企业的管理和经营也逐渐受到重视。建立受伦理道德约束和规范的企业关乎企业的形象以及企业未来的发展。
在矿产资源开采中,获取矿产资源开采的收益是矿产企业享有的主要权利。义务和权利往往是相互的,任何权利实现的前提都是履行一定的义务。简单地说,义务是个人在社会中根据其地位或职位应对社会承担的责任,如果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或是义务履行不到位就应该承担必要的责任。
伦理责任就是人对社会关系的应然认识、自觉承担的责任。无论是政府、个人还是企业,都应该对责任范围内的事情负责,也可将伦理责任理解为社会成员为了使某种社会关系健康持续发展,必须遵循的一些伦理道德规范。如作为矿产资源开采者的一员,按企业规定,在开采过程中就要承担完成工作任务和保护环境的伦理责任。(www.xing528.com)
相比于社会其他各主体,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因为环境遭到破坏常常是在各种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如今,随着经济发展,环境日益恶化,国民的环境意识正在日益提升,企业也应为了减轻环境负荷实行绿色经营政策,从长远来看企业的利益与绿色经营是挂钩的。企业有责任成立环保部门,设立相关负责人,对环境实施全面管理,减少资源消耗,实行绿色开采,定期对全体员工开展环境教育,公布环境报告。企业要建立完善的企业社会责任自律机制,自觉履行保护环境的责任,完善企业内部的道德调控机制,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2.矿产资源开采中政府的权利和责任
政府既是政策的制定者,又是政策的执行者,在处理各种人与人、人与自然的矛盾关系时,肩负着极大的社会责任,对地球的保护也担负了极大的责任。
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政府要加强管理,建立规范的开采秩序,维护良好的矿业环境。应抓好年检,严格发证,监督开采者切实履行义务;对发证和换证的工作必须严肃认真把关,对那些不合理开采矿产资源、破坏环境的企业拒绝发证、换证,从源头上杜绝矿产资源的低效开采。同时,政府也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如做好占用储量登记工作,实行储量分段管理,积极探寻新的方法,加强对开采者履行保护环境和合理开采矿产资源义务的监督。对无证开采的矿产企业要坚决取缔,对越界开采的要依法制止并予以处罚,对非法转让矿业权、破坏环境的行为都要依法处理,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防止混乱现象反复发生。
加强政府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关键是要做好事前的监督管理工作,积极探寻更为有效的事前监督管理机制和措施。要认真审核矿产资源开发方案,做好占用储量登记。如果开发方案不合理,就不可能做到合理开采利用矿产资源和保护环境。政府要从源头抓起,对开发方案不符合国家矿业政策标准的,坚决不予通过审核发证。
建立完善的矿产资源开采监管体系,既是政府的权利,又是政府的责任。政府部门应该依据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审批、采矿权审批、环评审查、生产许可、企业设立、项目核准、安全许可等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政府在每个环节中的监管力度,并承担相应责任,遵循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的原则,维护正常的开采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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