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扩大统治基础,从皇太极开始,清朝就极力拉拢汉族地主阶级进入统治集团。阶级利益的一致性,使它们能够达成一定程度的联合,但民族歧视却又使二者之间矛盾重重。
顺治朝曾明确规定,各省督抚不得用汉人担任。这使汉族官员对汉、满官员地位上的不平等非常不满,经常牢骚满腹。一部分已经降清的汉族官僚越来越疏离政权。给事中魏裔介曾上言说,现在国家已经统一为一个整体,应该扩大用人的范围和眼界,不能专用辽东旧人。这种不满情绪对清朝统治造成了严重伤害。清朝封建统治者不得不采取一些措施。
顺治亲政以后,为了掩饰对汉族地主阶级的歧视,主张满汉官员品级划一,宣扬“汉满官民,俱为一家”。但这只是停留在口头上而已,并无实质性的举措。康熙亲政以后,为了拉拢和培植汉族地主阶级知识分子作为统治工具,采取了种种办法。他进一步加强了“满汉一体”的宣传,经常发表一些这样的言论。
康熙八年(1669),他亲政后不久就说:“我继承祖宗的基业,治理天下,抚育百姓,满汉军民,原没有什么区别,只要能各得其所,我就很高兴了。”
康熙十七年(1678),他下谕旨给户部说,“我太祖、太宗、世祖相传以来,上下一心,满汉文武,皆为一体”“我虽然比不上先祖,但也想与天下有才能的人士共同治理国家,因此对待官员就像对待家人父子一样”。
康熙四十八年(1709)又说:“我治理国家已经五十多年了,反思做过的很多事,对满洲、蒙古、汉军、汉人从来没有区别对待,都是公正处理的。无论是满人、汉人都是我的臣子,我是一样看待的,并没有高下之分。”
康熙在位六十年,发布这样的言论就有二十余次,其宣传力度可想而知。
为了加强宣传的说服力,康熙也采取了一些有形的措施。首先将顺治曾答允但并未一贯执行下去的满汉官吏品级划一的制度贯彻下去。
清初的状况是,满汉大小官员,做一样的事,但品级不同。再加以鳌拜的极端措施,造成满大学士一品、汉大学士五品,满尚书一品、汉尚书二品的不公平局面。
康熙九年将满汉官员品级重新划一。自此满汉官员虽然在地位、权限上仍有区别,但在表面上已取得了一致,汉族官员在心理上得到了些许慰藉。
另外,康熙在用人上,改变了过去“各省督抚尽用满人”的惯例,主张“各省督抚,不论满洲、汉军、汉人,简选贤能推用”“提督、总兵官系防守地方,亦应不论满洲、汉军、汉人,简选贤能推用”。
这两项措施对于稳定汉族官员的情绪,激励汉族官员追求上进起了很大作用。
康熙虽然重新划一了官员等级,但满族官员仍凌驾于同级的汉官之上。雍正试图对此加以调整。他宣称:“朕即位以来,视满汉臣工均为一体。”雍正五年(1727)规定,除大学士领班以满人中居首的充任,其余大学士不分满汉,以授官时间先后排列行走次序,必要时,由皇帝临时决定,并指定汉大学士张廷玉行走在旗人孙柱之前。
清实行满汉复官制,满六部尚书本来行走在汉尚书之前,张廷玉以大学士兼吏部、户部尚书,雍正命其行走在满六部尚书之前。雍正六年(1728),公爵傅尔丹管部务,张廷玉因其系贵胄,不敢在其前行走,向雍正请求改变顺序,雍正不允,命照常行走。
雍正对满族官员歧视汉官事件也进行严肃处理。汉军杨文乾为广东巡抚,广州将军石礼哈及官员阿克敦等协谋陷害他,雍正对他们严加训斥,并说,无论满汉官员,如果他们能竭忠尽力,任何想要“挟私倾陷”之人,都不能得逞。他还从国家大义上进行劝导,说都是为朝廷办事,应该满汉一心、文武共济,怎么能分别满汉呢?况且用人只看其能力,而不应该看其是满洲人还是汉人。(www.xing528.com)
顺、康、雍的政策具有继承性、一贯性和发展性,到雍正时,“满汉一体”的谋略逐渐步入成熟。汉族官员的部分理想终于能够得以实现,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汉族官员对朝廷的向心力。但要想彻底实现“满汉一体”还无法办到。岳钟琪以汉人居封疆大吏重任,遭到满族官员嫉恨,攻讦他的奏折就装了满满一箧,而自称能够公平对待满汉的雍正帝,也对汉人抱有戒心,竟将他囚入死牢。幸亏雍正早死,岳钟琪才得以活着出狱。
与满汉官员的矛盾相似,旗、汉人民也由于其各自社会地位的不同,不断制造着冲突,严重损害了社会治安。在这种冲突中,旗人由于其统治民族的特权地位,和对汉人一贯的歧视,成为矛盾的主要制造者。再加以清初奴隶制残余对汉民发展了千年的人身自由的挑战,汉民的华夷观很可能被激发出反抗的怒火,清朝的长治久安就会受到威胁。
皇太极很早就注意到这一问题。在其征战辽东时,就将归顺汉民别立汉屯,设汉官统领,避免满汉人民的直接冲突。在其绕道入关,计杀袁崇焕,占领遵化四城后,也曾告诫臣工:“明朝的土地和人民,上天已交给我,那么它的百姓就是我的百姓,我自己的百姓,而我却加以侵扰,那么已经归顺我的国家,将不会再归顺我。”“各位贝勒、大臣应该严加约束士兵,不要侵害已经归顺的百姓。”
为了不影响汉民的生产生活秩序,皇太极很注意保持汉民传统的封建生产关系,规定凡是归顺的百姓,只要是从事农业生产的,禁止任何人侵扰。
但自多尔衮入关、顺治定鼎北京以来,奴隶制生产关系在中原有所回潮,旗人大肆圈地、掠奴,清统治者也颁布了令人发指的“投充法”“逃人法”。
所谓“投充法”,是旗人圈地后,对于劳动力不足的,摄政王多尔衮发布法令,允许旗民招收贫民供其役使,招收的人是奴仆,可以买卖。此法一出,有些贫民因土地被夺,被逼投充。汉民因受不了这种奴隶式的生活,开始四处逃亡。奴仆逃亡影响了八旗子弟的生产生活,清廷为此制定了严苛的逃人法,设立督捕衙门,督捕逃人,惩处窝主。
圈地、投充法、逃人法是满清入关之初的三大苛政,给满汉之间造成了严重的民族矛盾。
康熙亲政以后,为平息汉人的反抗情绪,废除了圈地及投充、逃人之法,但在皇庄、官庄中,旗人庄头压迫汉民,以及社会上旗民利用特权勒索、欺凌汉民的事件仍频繁发生。
雍正即位以后,为缓和旗、汉民之间的矛盾,决定对旗人严加约束,对犯罪者不容姑息。
雍正元年(1723),直隶巡抚李维钧密奏房山县庄头李信与宛于县庄头索保住勾结作恶、残害百姓一事,雍正当即指示严加追查,严厉惩处,为百姓出一口恶气。为了支持李维钧,雍正公开发表谕旨:“你努力去整顿,不要怕满汉水火不容的形势,也不要怕王公贵族的议论,皇庄内如有扰害地方的事件,一定不能姑息,都要密奏给我知道。”这就使李维钧可以放手去做,接连查办了数起旗人庄头违法案件。
鉴于旗汉之间的纠纷案件,旗民往往享有特权,地方上无法审理,康熙曾在旗人较多的直隶设满洲理事同知一员,专门审理旗人案件。雍正增设通判一员,后又将张家口、河间、天津等地的旗汉事件交由张家口同知和天津同知处理,并废除地方官不得刑惩旗人的成例,宣布旗人、汉人同等对待,地方官审理事务,只论理之曲折,分别赏罚,不当区别旗人、汉民。
雍正四年(1726),雍正感到旗人、汉民犯罪,在量刑上很不一致,如汉民流罪按律服刑,旗人则从轻发落,枷号、杖责了事。这就很不公平,于是召大学士、八旗都统及满洲、汉军中的九卿共同会议,提出将旗人同汉民一样惩治的建议,但大学士等纷纷劝阻,说旗人缺乏营生之术,如果流放就难以生存。结果只有照旧处理。
雍正在司法上为旗民一体做出了重要努力,但作为少数民族统治者,他由于时代的局限,不可避免地将满族人看作是自己统治的主要支柱,采取了许多保护本民族特权的措施。如禁止满汉通婚,保存本民族的语言文字,优礼八旗人等,以阻止满族汉化的进程。这就使旗、汉的一体只能是有限的一体,其最终目的是以满族为依靠,打出旗汉一体的幌子,巩固统治。
“满汉一体”的举措,具有初步的民族平等的朴素思想,后来成为清朝的一贯策略,其产生的直接后果,就是大批汉族官员、将领能够为其所用,大部分汉族百姓能够接受它的统治。满族以少数民族统治中国达268年,不能说没有这一政策的功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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