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元年(1723),御史汤之旭奏请划一律例条款,雍正就此发表了系统的看法,他说:“天下事,有治人,无治法,得人办理,则无不允协,不得其人,其间舞文弄法,正自不少……虽条例划一,弊终难免。”
他把人看作是决定法的重要因素,好的法制也要守法的人来推行,若碰到奸宦,反而成为其贪营巧取的工具,而且法久滋弊,还需要人将它改正过来,才能免于流弊。因此,他更进一步提出了“有治人即有治法”的说法。
雍正的认识受到现实的启发。现实告诉他,有些法令是需要灵活执行的,过于拘泥,反而有害无利。
如当烟草利润高于粮食时,农民纷纷将膏腴之地遍种烟草。雍正考虑到有碍农本,谕令地方官善为劝导,结果竟出现许多地方将烟草尽皆拔去之事,由于农时已过,导致本末两失。
据此雍正提出,有人才,则政治必定大兴。这就是所谓的有治理国家的人,治理国家的法才能施行,因为法的执行是要因时制宜的。就像人生病一样,要对症下药,病好了就要停药。在他看来,为政以得人为要,不得其人,虽有良法美意,也只是好看好听而已,对老百姓没有任何益处。
雍正的治人标准与康熙相仿,他主张任用德才兼备的治人,即“秉公持正,实心办事者”,来治理国家。但和康熙不同的是,他认为才能是首要的,首先要才能称职,要是连地方事务都不能治理,那就比那些德行欠缺之人对地方的危害更大。(www.xing528.com)
雍正很重视人才的选拔和任用。他要求臣下“以人报国”,而不像其父那样拘泥资例、年龄,像梅文鼎这样的数学家因年纪太大而不见用。主张国家用人,只看其才力是否足以办理事务,年龄大小都无关紧要。如老成望重之人宜于居官服政,年岁虽多,精神尚健,即属可用之员。
雍正还广泛搜求人才。对于所采用的人才,雍正也不是一步任用到位,而是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根据其能力大小,安排繁简不同的工作。李卫、田文镜等人因为很适合雍正严政的人才标准,先后被由不入流的捐官提为封疆大吏。
雍正特别注意特殊人才的培养与储备。他认为从古至今,中等人才居多,想发现出类拔萃之人才是很难的。因此治理国家最重要的就是储备人才。朝廷重视翰林的选拔,是为了培养国家大员,但像河防这样的工作,却不是科举之人所能担任的,要事先进行培养,以备急需。
雍正对无德之人、无才之人都采取严厉态度,但对小有过失之人却不苛刻摧残,而是大加扶掖,使其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他告诫督抚大员为国家爱惜人才,参劾官员的时候,一定要特别慎重。如果因为参劾失误失去了一名能干的官员,其后果比误推荐庸劣的官员更甚。
康熙、雍正的“人治”思想是对中国传统政治思想的继承,它强调君主励精图治,官吏的任用得人,这是适应中国封建社会法制特点的。至于其治人标准的侧重点,大体与其总的施政方针有关,康熙尚德政,注重官员的自律性,雍正尚严政,官员受到严格监督,故侧重于人的才学,主张因才授职。但他们用人的基本点是相同的,即保证自己的权力稳定及清王朝的长治久安。这又使他们对德、才的内容产生不同的理解。康熙以省事安民为务,雍正则重用能够执行严政的官员。到了乾隆帝,由于施政方针的转宽,官员的“德”又被提到了首位,乾隆曾言,评价一个人才,才能品德兼具肯定是最好的,但如果二者不可兼得,那么品德是第一位的,才能是第二位的。如果有才无德,能够装模作样一时而思想根基不牢,将来一定很难管理;如果有德无才,虽然一时很难应付具体事务但品行端正、自律严格,经过长时间的锻炼,一定可以成为一个操守良好的好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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