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交通处代电
收文字第九六〇号
民国三十六年二月十七日
台湾银行:查奉颁平抑物价紧急措施一案内于限制进出口部分各项执行办法,业经本处会同警务处召集会议决定呈准实施,除由公署分饬各县市政府及有关单位切实遵照外,特随电检奉记录一份,即请查照办理。交通处。雨丑□署交秘。印。附限制进出口部分第一次会议记录一份。
附件:平抑物价限制进出口部分第一次会议记录
日期:民国三十六年三月十四日下午四时至六时十分
地点:长官公署交通处
出席人员:胡福相(警务处)、任显群(交通处)、石延汉(基隆市政府)、杨树森(贸易局)、陈运生(财政处)、夏廷耀(台北海关)、王德明(水上警局)、方士庭(基隆市警察局)、陈厚吉(交通处)、黄燕(贸易局)、沈云龙(宣委会)、郑仕潮(海关)、方扬声(通运公司)、沈华庭(航业公司)、靳德明(航业公司)、徐人寿(基隆港务局)、章绍周(基隆港务局)
主席:任显群、胡福相
一、主席任显群报告:
(一)宣述长官公署电令平抑物价实行紧急措施案内所规定银行、物资、进出口三方面各项办法之要点。
(二)本会议由交通处、警务处共同召集,以平抑物价案内关于限制进出口部分如何执行,为讨论之重心。
(三)希望各有关机关,各就执行上有无困难之点尽量提出,决定一综合结论,作为共同着手执行之目标。
(四)长官指示此次平抑物资紧急措施办法,必须坚决彻底执行,以六百余万人民福利为前提,不论外界如何曲解、事实如何艰难,只有成功,不许失败,争取人民信仰,达成政府应负之责任,故本会议决定事项,执行时应抱最大之决心。
(五)明日起各项规定紧急措施全部开始执行,本会议出席人员,虽多基隆方面,但所议办法陈明长官批准后,凡指定之五港口,如高雄、花莲、台中、马公四港,亦仿此办理,高雄方面,本人明日即行前往处理执行办法。
二、讨论决定事项:
(一)关于限制进口部分执行办法:
1.严禁港内小船靠近大轮(水警分局办)。(www.xing528.com)
2.指定银行在码头设立兑换所,按照当天牌价收兑法币(财政处办)。
3.取缔码头小钱馆及商人收兑法币(基隆市警察局办)。
4.旅客所带法币全数兑给台币(基隆市政府办)。
5.进出口货不论多寡,一律卸入通运公司仓库(基隆港务局办)。
6.旅客行李内查有货物,由市政府暂为保管(基隆市政府办)。
7.省外驶入不满五十吨船舶不准进口,省内往来者除外,但亦以装载土货为限(基隆港务办)。
8.储存仓库进口货由贸易局收购,商人如欲运回或自行出售者,以贸易局书面许可者为限(通运公司办)。
(二)关于限制出口部分执行办法:
1.旅客携带法币每人以十万元为限,超出数即由码头特定兑换银行保管,掣给保管凭条(基隆市政府办)。
2.黄金及一切外币禁止输出,依照台湾银行官价收买,金饰以身上显明佩带者为限(基隆政府办)。
3.出口货物一律由台航公司轮船载运,其他轮船非经台航公司代理业务,不得装载(港务局办)。
(三)基隆、高雄、台中、马公、花莲五港口外,其余港口一律不准停泊船只以杜走私,执行办法:
1.除渔船外,其余不论任何船只,一律不得在上项规定五港口以外之其他港口停泊。
2.现行规定省内各小港船只原准互通,但为严密限制起见,暂亦以停泊规定五港口为限,如因故不能集中规定港口,必须向当地警局或区公所,具有暂不移动之保结。
3.以上两项请公署总部派出执行粮食法令各大员,就便督率县市乡镇暨警察局所,切实执行。
(四)本会议决定各项工作,凡海关主管范围部分,一俟海关派员办理,均应移交海关主办,原负责机关仍当全力协助。
三、散会
(薛月顺编:《台湾省政府档案史料汇编: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时期(二)》,台北县新店市:“国史馆”1998年初版,页266-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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