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训令
从壹字第二八五六号
民国三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查省参议会秘书处组织规则第三条业经本院修正,并另增订第五条,原第五条改为第六条,余依次递改,除明令公布并分行各部会署及各省市政府外,合行抄发业经修正之该规则全文,令仰知照,并转行知照。此令。
附抄发《省参议会秘书处组织规则》一份
院长 宋子文
附件:省参议会秘书处组织规则
第一条 本规则依省参议会组织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省参议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依省参议会组织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置秘书长一人,承议长之命掌理秘书处事务,监督指挥所属职员,秘书一人或二人,承秘书长之命办理指定事务。
第三条 秘书处设议事、总务两组,分掌左列各款事项:
甲、议事组掌理左列事项:
二、关于各种议案关系文件之编集事项。
三、关于提案决议案及审查报告整理之协助事项。
四、关于会议及各审查会开会之准备及通知事项。
五、关于参议员出席、缺席、表决计数及其他协助议事日程进行中一切事项。
六、关于新闻之发表及新闻记者之接洽事项。
乙、总务组掌理左列事项:(www.xing528.com)
一、关于电文之收发、撰拟、缮校、翻译及保管事项。
二、关于典守印信事项。
三、关于款项出纳事项。
四、关于一切布置事项。
五、关于物品购置及保管事项。
六、关于出席、列席、旁听等证章之制发等事项。
七、关于参议员报到登记事项。
八、关于印刷事项。
九、关于会议时之警卫事项。
十、其他庶务事项。
第四条 各组置主任一人,得由秘书兼任,主管本组事务,组员二人至四人,办事员三人至六人,承组主任之命分办事务,必要时得酌用雇员,秘书处职员除秘书长、秘书之派任应依照《县市参议会组织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办理外,余由秘书长呈请议长派充之。
第五条 秘书处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助理员一人,均委派,依《国民政府主计处设置各机关岁计会计统计人员条例》之规定,掌理本会岁计、会计、统计事务。
第六条 秘书处职员除应常驻会办事者外,以向各机关调用为原则,常驻会职员之多少,由参议会大会于本规则所定职员总额范围内自行议定,并由省政府转报内政部备案。
第七条 参议会之警卫由所在地之警察机关调用。
第八条 秘书处得自订办事细则。
第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日施行。
(薛月顺编:《台湾省政府档案史料汇编: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时期(二)》,台北县新店市:“国史馆”1998年初版,页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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