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各处、会、局每年对于各县市的工作,应定一最低限度的标准(以各县市人力、财力所能做到者为限),并与预算配合,此项工作标准,于年度开始前拟定,并由各处、会、局共同商决。各县市即在此标准内拟定工作计划。
各处、会、局等在一年以内,如因特殊情形决定临时新的工作交各县市办理时,应筹给所需用费,或指定预算内科目流用。
(二)各处、会、局在各县市要做的工作,以委托县市政府办理,不在县市设直隶机关为原则,有设直隶机关必要时,该机关工作须与县市政府联系协作,并受县市政府之监督。各处、会、局对于该机关之指示,须同时通知县市一政府。
(三)各处、会、局须会同设计考核委员会,每年经常于一月、七月两次派员考核政务,除推行特别重要政令,可临时召集主办人员讲习,并派员指导协助外,不再委派视察调查等人员到各县市。
(四)各处、会、局需要各县市调查统计事项,应先会商公署统计室发交各县市办理,不得各自径交各县市,以免重复。调查统计事项,须顾到县市政府的财力人力,不要过多。
(五)各处、会、局与各县市公文往返,应尽量减少,凡在核定工作计划范围以内,及有法令可依据的事,各县市政府可自行办理,不必请示。
二、地方自治行政
(六)县市各级机构,除照现有组织外,为配合业务实际需要,酌予调整,以求合理统一,增进行政效率,其调整实施要领如附件一。
(七)各县市除法定民选人员外,其余人员之任免,须依据各项人事法令之规定。
(八)各县市政府当特别注重训导人民政治知识能力,练习行使四权,并倡行善良风俗,使县市成为完全自治的县市,其实施要领如附件二。
(九)原有州厅公有土地房产,以属地为划分原则,就各县市辖区内所有公有土地房产统一划归各该县市所有,俾便管理。公有土地之收益,除原属州厅土地,仍属县市所有,其收益亦归县市,原属街庄土地,仍属乡镇所有,其收益亦归乡镇,均照公有土地放租办法之规定办理外,并请省将省放租土地收益提出一部补助县市,充作建设费用。
(十)各县市税捐划分之标准如左:
子、县市税捐
(1)县方面: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房捐百分之六十、契税百分之六十、屠宰税百分之六十、田赋百分之五十(中央规定百分之五十,三十六年度另由省暂增拨百分之二十,统筹分配)、所得税百分之三十(中央规定无分配,三十六年度暂行拨给百分之三十)、遗产税百分之三十、营业税百分之六十(中央规定百分之五十,三十六年度由省暂行增拨百分之十)、印花税百分之三十(中央规定无分配,三十六年度暂行拨给百分之三十)。
(2)市方面: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筵席税、娱乐税、房捐、契税、屠宰税、户税、特别户税(市区财政不划分,其户税,特别户税,仍属市收入)、田赋百分之五十(中央规定百分之五十,三十六年度另由省增拨百分之二十,统筹分配)、所得税百分之三十(中央规定无分配,三十六年度暂行拨给百分之三十)、遗产税百分之三十,营业税百分之六十(中央规定百分之五十,三十六年度由省暂行增拨百分之十)、印花税百分之三十(中央规定无分配,三十六年度暂行拨给百分之三十)。
丑、乡镇税捐(县辖市同)
筵席税、娱乐税、户税、特别户税、房捐百分之四十、契税百分之四十、屠宰税百分之四十。
寅、田赋带征公学粮三成,由县市统筹充实国民教育经费。
(十一)房捐征收办法,由省拟订补充原则,饬县市参照办理。田以外土地征收代金,不公平部分并应酌予调整。
(十二)田赋实物,仍由省粮食局统一收购,将来平粜价若有调整,对于分配县市折价,应予同时调整,以顾全县市财政收入。
(十三)为达到各县市农工商业之发展,在地方财政未充实前,由省予以适当之补助,其补助方法,应视省方财政力量,各县市农工建设计划之性质与需要,分别事业轻重缓急,酌定比例分配。
(十四)各县市应厉行预算,县市公库三十六年度起,一律改由各地台湾银行分行代理,各县市政府应严格执行公库法,并不作预算指定用途外之开支。遇有紧急支款,得签发紧急支付书通知公库拨款,仍应于支出后,随即补办手续,县市公库遇有公库支票未注明抬头人,或所注抬头人非政府之债权人,应拒绝付款。
前项所指“紧急”之范围另以命令定之。
三、地方自治事业
(十五)左列各事业由县市负责办理:
子、食衣住:照建国方略第五计划及民生主义第三讲、第四讲,改善全县市人民吃饭、穿衣、住屋三大事,以提高人民生活程度。
丑、行:县道、乡镇道、村道,由县负责办理,照国父主张以四百人平均造一英里为准,分干路、支路,干路须同时能往来通过四辆自动车,支路通过两辆。
寅、教育:国民教育、初级中等教育及社会教育,由县市办理。积极改进并注意本省青年思想之指导,其改进实施要领如附件三。
卯、医药卫生:卫生院、卫生分院、保健所、产院、托儿所等,均由县市办理。
辰、社会事业:育幼、养老、济贫、救灾等,由县市办理。
巳、娱乐事业:各戏园,影戏院及其他正当娱乐事业,由市办理。
(十六)左列各营业由县市办理:
子、交通:县市区域水陆交通,无论客运、货运,除省汽车公司、航业公司所经营外,县市得经营之。
丑、公用:自来水、煤气、电力等,县市得经营之。
寅、关于食、衣、住等民生工厂,设在县市区域内,县市有能力经营者,由县市经营。日产企业中县市有经营能力者,可呈省核准拨交县市公营。
卯、农林水利:农林除大规模及纯属试验性之场所,水利工程除大型者外,由县市经营。其工作实施要领如附件四。
辰、渔业:渔业除远洋渔业外,由县市经营。其工作实施要领如附件四。
巳、金融:县市得设县市银行。
(十七)县市得将上列各事业营业,划出一部分,交乡镇及区办理。
(十八)省对于县市事业与营业,在经费上得予补助,在工作上负指导监督之责,在人员上应派高级人员经常驻在县市,协助工作。
四、附则
(十九)本办法自三十六年一月实行。
附件一:调整县市各级机构实施要领
(一)行政机构之调整办法如左:
甲、民政局(科)增设兵役课(股)、合作课(股),必要时,得设置合作室,除原有经办人员外,待业务发展时,另行增加人员。
乙、山地行政,得设山地行政指导室,其员额由原员额调充之。
丙、建设局(科)之下,得设农林课(股)、水产课(股)、耕地课(股),各县政府建设局(科)长,以农林人员担任为原则。
丁、各县市未设卫生院者,如事实上有必要时,可将卫生股改设卫生院。
戊、县市政府各局科室院所,应密取联系,以免政令纷歧重复。
己、县市政府各局科室员额,得由县市长视业务实况,妥为配置之。
庚、各粮食事务所及其分所办理业务,得依法受所在地之县市长监督,关于县市之粮食行政事务,仍由各县市政府,指定有关科室,与各粮食事务所密取联系。
辛、各县(市)设农林(总)场,视其实际需要,得呈准设立山林、农艺、种畜、水产等各分场,农林场之经费,应尽量节省行政费,充实事业费,事业费不足时,得拟具计划,送请省方核定补助之。各县市并设置渔业指导员,由县市政府遴选报请核委,派驻县市受县市长之指挥督促,薪津由省方拨给,川旅费用,由县市负担。
壬、地方试验工作,由县(市)各场所分别办理,省试验所负指挥监督之责,必要时,省方得派员驻场协助,凡省试验所支所,已并设于县立农林场者,如有继续并设之必要,其支所所长与农林场长,应由一人担任,其人选由省试验所与县(市)政府会同推荐,呈准任用之。
癸、区署暂维现状,编制照旧,惟工作应予加强,各课除办理一般行政事务外,应指定几项重要工作(如督导健全乡镇村里、修筑县乡道路桥梁、视导区内教育、办理山地行政及其他县政府交办事项),由县确定经费,赋予事权,饬交切实推行,使发挥效能,成为健全之辅助机关。
(二)自治机构之调整办法如左:
甲、乡镇公所,改设民政、经济、财务、文化四股,股设股主任一人,经济股主任以农林技术人员充任为原则,另增设总干事一人,秉承乡(镇)长综理乡(镇)事务及技术员、会计员等,并依据台湾省各县市区乡镇设置政令倡导员办法,设置政令宣导员(以干事一人兼充)。
乙、市属区公所编制得比照乡(镇)公所调整,惟可免设人员则不必设置。
丙、乡(镇)区公所工作人员薪给,得酌予提高一级至二级,但仍按资历核定,用以奖励基层自治工作优秀人员。
丁、各县市村里办公处,如因地方财力关系,得设村里联合办公处,与警察派出所,尽可能范围互相配合,俾取密切联系,至自治机关与警察机关户口调查工作之联系办法,由民政局、警务处根据中央所定原则会商定之。
附件二:加强民众训练及倡导民间善良风俗实施要领
(一)切实督导村里民大会:
甲、各县市村(里)民大会,每月召开一次,定于每月一日或十五日同时举行,开会时,县市政府、区署、乡镇区公所,应派高级人员参加督导。
乙、村(里)民大会会场,应装设收音机,以资聆听省县市政府负责人员之广播词。
丙、村(里)民大会每次开会,县市政府应准备材料,如时事讲解、政令讲解及本月分中心工作等项,印发乡镇公所派员参加宣讲,此项宣讲人员必要时,得事先召集讲习或研究。
丁、村(里)民大会以训练公民行使四权为主旨,就地方实际情形指导活动,并灌输公民基本常识,使能了解宪法,增强现代政治之认识与能力,由县市政府订定推行办法报省核定督导实施村(里)民大会举行后,乡镇(区)公所应将会议情形汇报县市政府转报长官公署备查。
(二)健全自治基层干部:
甲、乡镇(区)长由省训练团在本年内分期训练完毕。
乙、村(里)邻长应督导选举地方优秀而富有热情之公正人士充任,现任村(里)邻长如无胜任能力者,应分别依法慎重改选。
丙、县市政府,应举办村(里)邻长短期讲习会,每年两次(上半年与下半年各举行一次),每次讲习一星期,如县之区域辽阔,可分区办理,注重宪法常识、自治法令,及本年度中心工作之讲授。
丁、乡镇(区)公所人员,应由县市政府主管(局)科长,每月分别召开业务讲习一天至三天,县之区域辽阔,亦得分区举办。
戊、村里长及办公处干事,应由乡镇(区)长每两月召开业务讲习一天。
(三)加强公民训练工作:
甲、本年公民训练,着重宪法之理解,由省公民训练委员会,配合党团及有关机关共同推行。
乙、充实县市公民训练委员会组织,调用人员并应常驻会专责处理会务。
丙、社会公民训练,由县市长督同民教馆,政令倡导员,运用各项方法,认真推行,其重要工作如下:
(1)推广商店学校、工厂影院剧场等娱乐及公共场所装设收音机,实施广播训练。
(2)按月举行地方自治讲座,并设法运用民众集合之公共场所,讲解宪法常识及地方自治要义与倡导政令。
(3)编印政令倡导等实际教材,分发中等学校公民教师,以为讲授参考。
(4)积极以幻灯电影展览等各项方式,推行社会公民教育。
丁、公民训练各科讲师,由县市造送名册报省核定,由省训练团予以短期之讲习,回原县市专责办理公训事宜。
戊、训练方法,应运用各种方式,如采用谈话讨论、电影竞赛等,减少单调枯燥的讲演式,以增进其学习兴趣。
(四)倡导民间善良风俗:
甲、设定倡导民间善良习俗宣传周,举办左列事项:
(1)将内政部函件及倡导民间善良习俗实施办法,送各报社登载,各报社、杂志社,著文论述要旨,致力倡导,并披露倡导良俗简明标语。
(2)由广播电台增列倡导民间善良习俗办法之播送节目。
(3)各学校训练机关等,于每晨升旗后,简要报告新生活之要旨,并激励奋发精神,各民众教育馆,应展开宣传工作,深入民间。
(4)各电影戏院,于放映前,先映倡导良俗标语。
(5)公民训练,可扼要增列倡导良俗课程。
(6)举办民众讲座,倡导良俗演讲。
乙、分期倡导事项:
(1)第一期(一月至三月)倡导集团结婚及丧葬改良等事项。
(2)第二期(四月至六月)倡导守时、守信、守法等事项。
(3)第三期(七月至九月)倡导服式改良及整齐、清洁事项。
(4)第四期(十月至十二月)倡导勤俭节约事项。
丙、倡导民间善良风俗之实施,除上述外,详细项目,依原实施办法各项季节运动,并配合时令举行之,经费由社会事业费项下开支。
附件三:改进地方教育实施要领
(一)关于国民教育:
甲、国教经费:
(1)在乡镇财政与国教基金未确定以前,县市仍应继续负担,以免青黄不接。(www.xing528.com)
(2)教育经费,过有税收清淡接济不及时,得以预算作抵向银行贷款,以资发放。
乙、国教师资:
(1)公务员选派小学服务本省国民学校,三十六年度应设班级为一四九九二班,教员按每二班三人,计需二二四八八人,除现有一五〇四〇人外,尚欠七四四八人,除向省外征聘并就地考选外,遵照长官指示,拟将公务员之具有小学教员资格者,再经考试合格,予以相当训练,派充小学教员。
(2)改进现有教师素质:(子)全省国教研究会,应加强组织推行国民教育辅导研究事宜。(丑)小学教员暑期讲习,由各县市政府分别办理,教育处并派员协助。其经费列入县市预算。
(3)救济贫寒学生,各县市应调查全县清寒学生,按校统计,视贫苦程度酌给教科书及制服,其经费由县市筹措,并由省库酌予补助。
(4)分期修理校舍并充实设备,各县市应估计所需经费,发动民意机关,家长会及地方热心公益人士募集捐款,或由县市发行教育公债,以资应用,并拟定分期完成计划。
(二)关于中等教育:
甲、各县市立中等学校必须力求充实:
(1)校舍必须具备普通教室、特别教室及其他不可或缺之房舍。
(3)经费应比照省立各类中等学校经常费标准办理,如有困难,得减为初中每班年支三六〇〇〇元,初职每班年支四〇〇〇〇元。
(4)师资必须遵照合于部定合格标准之教员,至少须占五分之三,代用教员至多不得超过五分之二。
(5)不合上开条件,应即合并或停办。
乙、私立中等学校必先遵照部颁修正私立学校规程及本省私立中等学校管理规则办理立案手续,并应由所在地县市政府,督促管理,非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开办,不得招生,至已开办者,应限三十六年六月底以前办妥立案手续,否则勒令停办。
(三)关于社会教育:
甲、各县市亟应宽筹经费,俾社教各种机构,得以及时建立。
乙、县市立民教馆、图书馆,为推行社教之首要工具,自三十六年度起,各县市应从速设置,以便展开社教工作。
丙、社教机关,应以推行国语文为中心工作,民教馆应普遍设置国语文补习班,图书馆应充实国语文书籍。
(四)关于教师福利:
将原有学产加以整理后,以其收益之大部办理教师福利事业。
(五)关于指导本省青年思想:
甲、注意学校青年精神教育,由省或县市分批调训学校教员,以教员为青年思想之指导中心。
乙、由省教育处、宣委会、编译馆,及其他文化团体,编辑中日文对照之青年指导丛书,由政府大批印行,以介绍祖国实情,鼓吹祖国文化之优点,并从客观立场,指出日本之缺点及其过去对于台湾青年之欺骗与错误。
丙、各校国父纪念周,由党团及当地政府轮流派员出席精神讲演。
丁、利用国语推行所、公民训练讲堂,添加精神训练课程,聘请当地对于祖国有充分认识之人士出席演讲。
戊、各县市社教机关,应设置巡回书库、巡回电影队、巡回倡导队等,深入民间,普遍宣扬我国文化,启发民族意识。
附件四:改善农林水利渔业工作实施要领
(一)地方农林工作,尽量交由县(市)办理,省方负设计考核督导辅助之责。
(二)改善省与地方农林工作之配合实施要领。
甲、林务
(1)农林处林务局,在本省各林区分设山林管理所,受县市长之监督指挥,(办法另定)办理该区国有林及巨大治水森林之营造与管理事宜,县建设局农林课(股)办理地方林务事宜,山林管理所与农林课(股),须取得密切联系配合,以期山林管理一元化。
(2)省山林管理所职掌大纲如左:
国有林之造林及管理。
凡施业区内之林野、天然樟树、保护林、省辖各林场、营林用地等均属之。
巨大治水森林之营造及管理。
(3)县农林课(股)职掌大纲如左:
不属省山林管理所所管辖之林野(包括高山族保留地)及指定保安林之营造及管理。
公私有林之奖励及督导。
(4)县(市)及乡镇之保林、造林、育林等经费,以由地方自筹为原则,必要时得呈请省方于森林收益项下,提出百分之六十补助之。
(5)保林事项
省方之森林警察及县市之普通警察,对于森林保护及取缔事项,均负同等责任。
各县(市)农林课(股),应会同省山林管理所,将辖境内分为若干森林保护区,各区设护林协会,由当地区乡镇保里长、地方士绅团体代表及林业关系人组织之。
由各县市政府,严厉取缔盗伐盗卖樟林及摧残烟苗等行为,以保护专卖品生产原料之繁殖。
护林协会之经费来源如左:
依森林所有者面积之大小,每公顷分摊若干金额为该会经费;
由省方拨给县(市)政府森林收益内,提出百分之五十(参照第四项);
附加木商伐木代金百分之十;
林务局之补助金;
林业造产之收益金。
(6)造林事项:
国有林由省山林管理所经营之。
县(市)经济林、耕地防风林、海岸防风林及其他保安林,由县(市)政府农林课(股)经营之。
乡镇造产之公有林,由区署及乡镇公所经营,受县(市)政府之督导。
私有林受县(市)政府及区署乡镇公所之督导。
凡公私团体及人民,对于省县所辖原野及伐木迹地,得依法申请借地造林(办法另定之)。
为节省造林经费起见,得举行征工造林或造林竞赛,其办法另定之(造林多属在高山地区雇工不易故须采用征工办法)。
(7)伐木事项:
省山林管理所,对于伐木申请地点,依照《本省限制伐木办法》实施勘查报县(市)政府转呈核办。
高山族保留地之国有林主副产物处分,由县(市)政府拟定办法呈准办理。
乙、农业推广
(1)各县(市)政府,根据省农业推广委员会所颁发之农务中心工作,拟定计划送农林处核备。
(2)农业推广委员会,根据各县业务实施情形,补助技术人员及事业经费,以便推行工作。
(3)农业推广委员会,就全省行政区分及作物分布情形,分区派员督导见附表(略)。
(4)农业推广委员会,指定省立专业繁殖机构,作为专业辅导中心,随时与县府推广人员作技术上之联系。
(5)各县市应按规定制订各项工作报告表及业务成绩统计表,送农林处核备。
(6)省试验场所,育成之优良种苗、种畜,由县农林场负责繁殖,再行推广。
丙、农田水利
(1)工程之划分:
工程性质,分大小型二种,凡受益面积在五百公顷以上者为大型工程,五百公顷以下为小型工程。
大型工程中之支线以上工程,由农田水利局设立工程处办理,但施工期限在十二个月以内且工程技术简单为县政府人力所能办理者,得由农田水利局规划,交由县市耕地课(股)设计施工。
小型工程全部及大型工程中支线以下之小线工程及开田工程部分,由县耕地课(股)设计,农田水利协会施工。
(2)工程费之补助:
大型工程之调查勘测费,全部由省负担,工料费及监督费,由省补助部分,以西部各县五成、东部各县七成为最高额,其他购地青苗迁折等费,概由农田水利协会自理,在地方自理工作办理完备,地方自筹款项部分筹足之后,方行动工。
小型工程费用,概由农田水利协会自理,但农民确属无力负担,得按工程之经济价值,由省方酌予补助。
丁、水产
(1)渔业之划分:
远洋渔业,例如轮船拖网、手缲网等,暂划归省营。
省方拨交日籍渔船之各县市,应组织官商合营渔业公司,资本官商各占百分之五十,以采官督商办为原则,或渔业合作社办理,由县市水产课(股)拟具切实计划,呈准施行。
近海沿岸等渔业,如钓渔业、旋网渔业、地曳网定置渔业,应由民营,受县市政府督导。
(2)渔业共同设定:
渔业之共同实施,如人工鱼礁船曳场,渔具染场等,由县市水产课(股)设计实施,省方视事实之需要,酌予补助。
共同设施之使用,由县市水产课(股),督促地方渔业团体管理之。
本省重要之渔船修造厂,应划归省营。
(3)养殖之推广:
咸淡水养殖之鱼塭,均由地方政府协助民营,其推广面积,由县市水产课(股)拟定,所需勘测费,由省方酌予补助。
鱼苗之输入由登记之鱼苗运输商办理,受县市水产课(股)之指导监督依价配售。
鮕鱼苗由省负责孵化,交地方政府勘查适宜河川,加以放流,所需费用由省方负担。
虱目鱼苗民间自由捕获及采购。
(4)鱼市场之经营:
依中央颁布鱼市场设置办法之规定,基隆市、台北市、高雄市三处,为第二等鱼市场,应由省方(官股)及渔业从业人(商股)合营,资本各占百分之五十。
其他各地鱼市场,均为三等,应由渔业从业人,依组织合作社方式办理之。
鱼市场管理费,原收百分之二,应增收百分之二(共收百分之四),以利渔业建设。
关于鱼市场经营,中央已有法令规定,而地方财政困难,确属实情,且各县市三十六年度财政预算已经核定,为顾全双方起见,各鱼市场,本年度暂由长官公署委托有关县市政府,依照长官公署颁布之办法经营,报请农林部备案。
戊、检验
凡米谷青果重要产地,未经设立分支机构,而确有需要者,当地之农会合作社或同业公会,得呈经县市政府核转申请委托办理该项检验事宜。
凡米谷青果未经检验合格,不得运出县境,应由地方政府扣留禁运。
凡农畜产物、肥料植物,未经检验合格,不得在已设立检验局之港口以外沿海岸偷运进出,应由地方政府查禁。
凡未经检验局审查合格之肥料、罐头厂商,应由地方政府协助严加取缔其营业及制造。
(薛月顺编:《台湾省政府档案史料汇编: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时期(三)》,台北县新店市:“国史馆”1999年初版,页15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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