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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民政处合作事业管理委员会组织规程

时间:2023-08-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条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民政处合作事业管理委员会之组织依本规程之规定。第十二条本会得因事实上之必要,设各种专门委员会。第十四条本规程呈经行政长官公署转报行政院核准后公布施行。(薛月顺编:《台湾省政府档案史料汇编: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时期(三)》,台北县新店市:“国史馆”1999年初版,页333-336。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民政处合作事业管理委员会组织规程

第一条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民政处合作事业管理委员会之组织依本规程之规定。

第二条 本会之职掌如左:

一、关于全省合作事业之计划推进事项;

二、关于全省一般合作组织之登记考核事项;

三、关于全省合作农场及合作工厂管理事项;

四、关于全省合作教育之设施事项;

五、关于全省合作事业之调查统计事项;

六、关于全省合作金融之筹划及指导监督事项;

七、关于全省各县市合作行政设施之指导监督事项;

八、关于全省各县市合作工作人员之指导考核事项;

九、关于有关合作机关团体之联系事项;

十、其他有关合作事项。

第三条 本会就主管事务对所属机关所为命令或处分,认为有违法或逾越权限者,得以本会命令变更停止或撤销之。

第四条 本会设委员九人至十一人,荐任、简任或聘任,由行政长官聘派之。

第五条 本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常务委员一人至三人,均由行政长官就本会委员中指定之,主任委员综理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常务委员襄理会务。

第六条 本会设左列各课室,其职掌于本会办事细则规定之:

一、秘书室;

二、会计室;(www.xing528.com)

三、统计室;

四、技术室;

五、合作农场指导室;

六、第一课;

七、第二课;

八、第三课;

九、第四课。

第七条 本会设秘书三人,荐任,其中一人得为简任,技术室主任一人,由简任技正兼任,会计主任、统计主任各一人,课长四人均荐任,合作农场指导室主任一人荐任或简任,副主任一人荐任,统计员六人至八人,会计课员七人至十一人,课员六十人至六十五人(统计员、会计课员、课员如兼股长得为荐任),办事员三十人至三十五人(会计办事员及统计佐理员在内),均委任。

第八条 本会设视察三人,督导员十五人,均荐任,必要时得设技正三人至四人,荐任或简任,技士三人至四人,荐任或委任。

第九条 本会视实际需要得酌用雇员十人至十五人。

第十条 本会合作农场指导室,得分组办事,其余各课室,得分股办事,组置组长,股置股长,由主任委员就该课室职员中资深者指派之。

第十一条 本会职员之任用,除主计人员另有规定外,荐任以上人员,由行政长官遴请依法任用,委任人员,由民政处遴请依法任用,雇员由本会雇用,并呈报备案。

第十二条 本会得因事实上之必要,设各种专门委员会。

第十三条 本会议事细则及办事细则另定之。

第十四条 本规程呈经行政长官公署转报行政院核准后公布施行。

(薛月顺编:《台湾省政府档案史料汇编: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时期(三)》,台北县新店市:“国史馆”1999年初版,页333-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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