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一条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为补助开发本省石炭新坑增进生产起见,特订定本办法。第三条凡已登记之炭矿开凿新坑,合于左列各款规定之一者,得申请机械设备补助费。第四条新坑开发补助费之最高额,不得超过所需开凿费总数二分之一,机械设备补助费之最高额,不得超过所需机械总值三分之一。第七条本办法规定之各项书表,其格式另定之。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日施行。
第一条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以下简称本署)为补助开发本省石炭新坑增进生产起见,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已登记之炭矿开凿新坑合于左列各款规定之一者,得申请新坑开发补助费。
一、新坑开凿估计一年煤炭产量,斜坑在二万吨,水平坑在一万二千吨以上者;
二、老坑深埋部分,尚有余炭,或战争期中因资材缺乏被迫废坑,现拟另辟新坑,其产量估计年在七千二百吨以上者;
三、矿坑开凿后,蕴藏煤量足供连续开采十年以上者;
四、在新竹县煤田开凿新坑,其产量估计斜坑年在一万二千吨,水平坑年在六千吨以上者。
第三条 凡已登记之炭矿开凿新坑,合于左列各款规定之一者,得申请机械设备补助费。
一、新坑开凿经调查机械设备确系不敷应用或式样陈旧者;
二、老坑深埋部分尚有余炭,或战争期中因资材缺乏被迫废坑,现拟另辟新坑,而原有机备不敷应用,或不合使用者;(www.xing528.com)
三、新坑开凿短缺卷扬机、唧筒空气压缩机、主要送风机,及受电设备者。
第四条 新坑开发补助费之最高额,不得超过所需开凿费总数二分之一,机械设备补助费之最高额,不得超过所需机械总值三分之一。
第五条 凡申请补助,应由主持人填具申请书,并呈缴新坑开发计划书、开凿费预算表、机械设备状况表及图面等送本署工矿处审查核准后,分期核发补助费。
第六条 补助费不依照指定用途使用者,一经查觉,除追缴所领补助费外,并酌予处罚。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之各项书表,其格式另定之。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施行。
(薛月顺编:《台湾省政府档案史料汇编: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时期(三)》,台北县新店市:“国史馆”1999年初版,页327-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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