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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光复史料汇编:台湾漂流木承捞办法(1947年)

时间:2023-08-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五、本署农林处林务局各区山林管理所查验承捞人捞获之漂流木时,如发现烙有私有或公有记号之林木者,除予以保管外,并应依民法关于拾得遗失物之规定办理。

台湾光复史料汇编:台湾漂流木承捞办法(1947年)

一、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以下简称本署)为防止国有林木因水害漂流遗失起见,特订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之漂流木,系指因水害由上流溪谷流出之各种国有竹木而言。

三、本省各溪川之漂流木,得由人民或木材商填具申请书(格式另定)向本署农林处林务局登记,经核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准承捞。

四、漂流木承捞人应于每次水害后五日内,将捞获之漂流木数量、种类、及捞获地点,报请本署农林处林务局该区山林管理所派员会同当地村里长查验证明(证明书格式另定)并缴纳价金(计算方法附后)后,始准将该项漂流木出售。

五、本署农林处林务局各区山林管理所查验承捞人捞获之漂流木时,如发现烙有私有或公有记号之林木者,除予以保管外,并应依民法关于拾得遗失物之规定办理。

六、漂流木承捞人如有虚报情事,一经查觉,除责令补缴价金外,并依照漏报漂流木价金,处以三倍之罚锾。(www.xing528.com)

七、申请承捞漂流木每人以一地段为限,其期间不得超过三年,如承捞人已被处罚三次者,得撤销其承捞权。

八、本办法自公布日施行。

附漂流木价格计算法

漂流木价格=(-经费×利用率

(薛月顺编:《台湾省政府档案史料汇编: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时期(三)》,台北县新店市:“国史馆”1999年初版,页325-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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