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凡输入本省之特殊植物,除依本省《植物输出输入取缔规则》办理外,并应依本规则之规定。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特殊植物如左:
一、甘蔗苗及甘蔗种子;
二、茶苗及茶种子;
三、凤梨苗;
四、奎宁苗及奎宁种子;
五、咖啡苗及咖啡种子;
六、其他认为特殊之植物。
第三条 输入前条植物,须施行苗圃栽植设置苗圃时,应填申请书载明左列各款,报请检验局或分局核准:
一、苗圃位置及坵数总面积;
二、土性;
三、栽种植物之种类及其消毒方法;
四、灌溉排水之状况;
五、耕作方法;
六、栽种数量;(www.xing528.com)
七、申请人之姓名及住址。
第四条 检验局检验人员,得于适当时期进入苗圃施行检验,并得对栽种人及管理人施以必要之指导。
依前项规定所需之检验费用,均由栽种人负担,其征收标准另定之。
第五条 栽种人或管理人如发现栽种之植物有病菌害虫时,应即向本局或分局报告,并接受检验人员之指导。
第六条 经检验局或分局核准设置之苗圃,其栽种植物如有运出圃外,应填报验单载明左列各事项,报经检验局或分局派员检验。
一、苗圃之位置名称;
二、植物之种类数量;
三、运往地点及运出年月日;
四、申请人姓名、住址。
第七条 依前条检验之植物,如认为无取缔必要者,应发给检验证,如须禁止运出者,栽种人或管理人应服从检验局或分局派员之指导。
第八条 违反本规则第六条之规定者,得科五千元以下之罚锾,违反本规则第三条至第五条及第七条后半段之规定者,得科二千元以下之罚锾。
第九条 本规则规定之申请书、检验证、报验单等,其格式均另定之。
第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施行。
(薛月顺编:《台湾省政府档案史料汇编: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时期(三)》,台北县新店市:“国史馆”1999年初版,页323-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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