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总纲
一、本办法依据《修正户籍法及其施行细则》,并参酌本省实际情形订定之。
二、县市各级办理户籍登记之机关及职员如左:
(一)村里办公处或联合办公处之户籍员(上列户籍员专责办理流动人口登记,其他各种户籍登记,仅负代填声请书查核处理户口清查册及承转之责);
(二)乡镇区公所之户籍正副主任户籍干事户籍员;
(三)县市政府之户政课(股)。
三、本办法所称户籍登记,系指左列各种登记:
(一)籍别登记;
(二)身份登记;
(三)迁徙登记;
(四)流动人口登记。
乙、登记程序
四、县市各级办理户籍登记之程序,依左列规定处理之:
(一)村里办公处或联合办公处接到人民之户籍登记声请书(三张)时,应先审查其填写各项有无遗漏错误,字体笔画是否清楚,数目字是否用大写,声请人已否签名盖章或画押及有无附缴证件,(毋须缴证件者免缴)后,即依书类就关系户口清查册内分别处理之,并掣给收据否则叙明情由退还原声请人,分别更正后,再行汇转乡镇区公所核办。
(二)乡镇区公所接到前款声请书(或附证件)应依照前条规定,逐一核明,按声请书之先后,详细验明证件,再分别添置新卡,或就原卡片为登记更正注明注销之处理。
子、出生弃儿发现创立新户及因结婚、认领、收养、监护而增加之户或口,应取卡片卡袋,分别登记,编定户籍字号,衔接于已登记号数之次。
丑、死亡或死亡宣告,及变更原属籍而迁出本县市之他乡镇一区者,除就卡片记事栏记载外,用红色交叉线注销之,并将卡袋之统计数目更正。
寅、因结婚、离婚、认领、收养,或其他原因而除籍者,就原卡片记事栏,记明予以注销,并更正卡袋统计数目。
卯、凡迁出或迁入不变更原属籍者,就原卡片袋或新添卡片袋记明加盖迁字戳记,同时通知新迁地乡镇区公所办理,如变更所属之籍者,依除籍手续办理。
辰、户籍登记事项,有涉及其他乡镇区者,应另抄声请书誊本(应附证件誊本者并应抄送)径寄该乡镇区公所办理,并于原声请书上加盖“已通知关系乡镇区公所登记”之戳记外,即将原证件交由村里办公处发还,但发还证件,须立簿签章为凭。
巳、每月依照《户籍法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将声请书汇交县市政府,并列清册,以便查核。
(三)县市政府收到乡镇区公所所送声请书及证件誊本,审核无误后,将原缴声请书正本盖印发还,但无须通知关系之县市政府。
前项第二款丑寅两目注销之卡片,依照村里邻户之次序,分类保存全户消灭时亦同。
五、户籍登记卡片,除依声请书所载过录外并加记左列事项:
(一)残疾者,在其他栏内注明之;
(二)国民身份证字号及发给日期;
(三)户籍登记事由及其年月日;
(四)迁徙登记,应于记事栏记明其迁出住所或迁入原住址;
(五)变更更正及撤销登记之事由及年月日,应于记事栏记明之。
前项记事项实例另订之。
六、户籍卡袋应记明左列各种事项:(www.xing528.com)
(一)户别及户籍字号;
(二)户长姓名;
(三)家属姓名及与户长之亲属关系;
(四)登记简由——应依据声请事件填入;
(五)详细住址;
(六)户内人口统计及年月。
丙、登记之变更更正或撤销
七、变更及更正登记之手续如左:
(一)声请变更之事项,如为原户籍登记全部者,将原登记卡片分别注销,另填新卡,其系部分变更者,即于关系栏内为变更之处理;
(二)更正登记为不合法之事项,或有错误脱漏情事时,该管乡镇区公所得通知原声请人,或由利害关系人,为前项更正登记之声请。
前项登记,应依据声请人之声请,户政人员不得擅予处理。
八、声请撤销登记,应在原卡片记事栏,或关系栏登记之,并以红色交叉线注销,如原记事栏填写不敷应用,得粘附笺加盖骑缝印。
九、撤销及变更登记事项,为一部分注销者,就原卡片为之,有涉及卡袋之记载者;并应分别注销,其全部登记事项,均注销者,应将袋卡关系各栏分别以红色交叉线注销。
十、流动人口(指未超出一个月之人口增减),由户长口头报告村里办公处设册登记,但所辖地区辽阔之村,得将册委托各邻长登记,每三日由村里办公处,或村里联合办公处户籍员,前往各邻查验加盖“查讫”之章。
前项流动人口,在人口集中而没有村里联合办公处之县市,由户长口头报告村里联合办公处登记之。
丁、户籍统计
十一、户籍统计包括左列各种:
(一)人口性别统计表(包括常住现住人口);
(二)籍别统计表(包括常住现住人口);
(三)年龄统计表;
(四)教育程度统计表;
(五)职业统计表;
(六)婚姻状况统计表;
(七)户籍统计月报表。
十二、户簿登记之结果,分每月统计与每年统计,每月应为户籍登记之统计,每年应为籍别、年龄、教育程度、职业、婚姻状况等之统计。
十三、户口统计,依照本省《各县市办理设籍登记实施程序》第八条各款办理。
十四、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依照其他有关法令之规定。
十五、本办法自公布日施行,并咨请内政部备案。
(薛月顺编:《台湾省政府档案史料汇编: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时期(三)》,台北县新店市:“国史馆”1999年初版,页135-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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