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划定行政自治区域
本省以往之行政区域,在日本统治之五十年中,曾经九次之变更,而最后之五州三厅,实已成为政治、经济、文化之单位,且日本在台之行政业务、产业区划、户口税收,又多以州厅为重点,为求利用已有基础,便于政令推行起见,爰依照中央法令,斟酌当地历史,就原有州厅区域,划分八县、九省辖市、二县辖市。县辖市之设置,纯为适应特殊情形,俟将来市政发达,建设进步,人口增加,拟再逐渐改为省辖之市,八县为台北、新竹、台中、台南、高雄、台东、花莲、澎湖。九省辖市为台北、基隆、新竹、台中、彰化、嘉义、台南、高雄、屏东。县辖市为宜兰、花莲。
而省为适应实际需要,特依照《县各级组织纲要》之规定,于县之下各予分区设署,计属于台北县者有七星等九区,属于新竹县者有中坜等八区,属于台中县者有大屯等十一区,属于台南县者有新丰等十区,属于高雄县者有冈山等七区,属于台东县者有新港等三区,属于花莲县者有玉里等三区,属于澎湖县有望安区,全省共计五十三区、六十七镇、一百九十七乡。乡镇之下,原应编组保甲,惟过去台湾之保甲,纯为日本压制人民之工具,弊害甚大,人民谈虎色变,深恶痛绝,且经前台湾总督为勉顺民意废止于前,故为避免人民发生不良印象,并顾全事实计,乃于乡镇之下,依自然形势、社会关系,将部落全改设村里(在乡为村,在市为里)。村以一百五十户为原则,不得少于一百户、多于二百户,里以二百户为原则,不得少于一百五十户、多于三百户。村里之下,人口众多,不能漫无组织,又编组为邻,以十户为原则,不得多于十五户,少于六户,与各省之甲相似。兹为将各县市区域名称列表如次:
《各县市区域名称及所在地一览表》(略)
(二)建立行政自治机构
本省各级地方行政,在接管之初,由各州厅接管委员会兼办。惟各该州厅接管委员会,本属过渡时期之组织,为使地方行政尽早步入正轨,对于正式地方政府之建立,自有加紧完成之必要,同时,各级自治机构,亦亟须尽先设置,以便自治工作之推行,爰依中央法令、当地实情,先期积极准备,以便各地接管工作完毕,紧接正式成立。各地接管工作于三十五年一月内先后完毕,各级地方政府及自治机构亦因预先已有准备,于接管工作完毕之日,同时正式成立。其中县市政府之组织,因行政区域既依原有州厅区域划分,原有州厅之组织,又均甚庞大,故对各该县市政府,亦不得不稍予扩大,俾使已有之业务基础,得以继承利用,惟是较之日本时代之原有组织,在员额方面,已经减去甚多,约仅二分之一矣。
全省地方行政与自治机构之组织,依照行政与自治区域划分,计成立台北等八个县政府、基隆等九个省辖市政府、宜兰等两个县辖市公所、七星等五十二区署、瑞芳等六十七镇公所、八里等一百九十七乡公所。乡镇以下,则为村里办公处。
(三)筹设民意机关
本省接管工作完成后,继即成立各级地方政府,同时为加速完成地方自治,准备实施宪政计,于地方政府成立以后,复遵照中央对收复区成立民意机关之指示,积极筹备各级民意机关之设立,并预定本年五月一日召开省参议会,各级机构则于四月底以前,一律成立。此一工作,普通约须两年时间,始可完成,而本省定于数个月内完成之,其工作之艰巨,自可想见。惟本省对于此一工作,与接管工作及建立地方行政机构工作,同列为初期行政业务中之三大中心工作之一,自不容因困难而稍涉因循,惟有一本信念,尽力以赴。为使兼程迈进,如期完成起见,当经拟定实施方案,以为依据,加速推行。
办理之初,以本省光复未久,人民对于民意机关之设置意义、实施程序,恐多未尽明了,乃会同宣传机关,发动扩大宣传,编印各种传单小册,利用电影广播机会,广为宣传,同时并举行工作人员法令讲习,以利进行,全部工作自开始办理公民宣誓登记,以迄准备省参议会成立,均能依照预定方案,按期完成。兹将各项工作情形分述如次:
(1)公民宣誓登记
公民宣誓登记工作,自一月二十五日开始,至二月十五日完毕。以全省区域辽阔,公民人数众多,复以准备时间既极匆促,印缮簿册手续繁多,各项工作紧张之程度于是亦达最高点。统计参加宣誓登记之公民,总额二四〇九五六〇人,以与全省二十岁以上之人口数比较,占百分之九一·八〇,与全省总人口数比较,占百分之三六·〇〇。兹列表说明如次:
《台湾省公民人数统计表》(民国三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统计)(略)
(2)公职候选人检核
公职候选人检核工作,与公民宣誓登记同时举办,当时以选期迫届,申请审查辗转需时,故经根据中央公职候选人考试法及检核办法补行检核程序,订定临时检核实施办法加以办理。复审合格,则暂先发临时证明书,以求手续简单进行便捷。至于资格之审查,则另设资格审查委员会,专责办理。开始以来,地方人士之参加申请者,极为踊跃,全省申请案件,多至参万余件。经初审复审程序及格者计甲种一万〇六百六十五人,乙种二万六千三百〇三人,共计三万六千九百六十八人,以与公民人数比较,占百分之十六。兹将此项审查及格人数,分别县市加以统计,列表如次:
《台湾省复审合格公职候选人统计表》(略)
(3)区乡镇民代表选举
区乡镇民代表以及县辖市市民代表之选举,于二月十六日开始,同月二十八日完毕。台胞以过去对于选举已有良好习惯,光复后对民权使用兴趣复甚浓厚,在政府宣传号召之下,公民多能以热烈情绪参加投票,代表产生亦极顺利。政府为使此项代表深刻了解本身所负之责任以及本省光复后各项施政之要义,特在县市参议员选举之先,于三月五六七,三天内,全省各地同时举行乡镇民代表讲习会。讲习材料由本处先期准备,届时复由本处指派高级职员,分往各地协助工作。兹将全省各县市乡镇区民代表会成立概况及代表人数列表如次:
《台湾省各县市区乡镇民代表会成立概况表》(略)
(4)县市参议员选举
本省各县市参议员名额,共计五百二十三名,其中区域名额四百六十人,职业名额六十三人,其选举日期,最先举行者,为澎湖县及台北、屏东两市,最后为台北县,于四月七日举行。各该县市参议会,亦随选举完成之先后,次第正式成立。兹将各县参议员选举日期及名额分比,列表如次:
《台湾省各县市参议员选举情况报告表》(略)
(5)省参议员选举
本省省参议员名额,依照一县市一人之规定,本省十七县市,原仅十七名,惟本省县市区划,与内地各省情形有其不同,复以全省人口达六百余万之多,若依一县市一人规定分配,显有未合客观要求之处,因特呈请中央,依照人口比例增加名额。嗣奉核复,本省省参议员名额,准予增加,全省共计三十名。省参议员之选举,于四月十五日起全省同时举行,全部完成。兹将省参议员名单附次:
《台湾省省参议会第一届参议员一览表》(略)
(6)县市参议会秘书法令讲习
本省初次成立县市参议会,其会内组织之秘书人选,极关重要。除市参议会秘书由议长报用,县参议会秘书由省择优任用外,并订定县市参议会秘书短期法令讲习办法,施以各种有关法令之讲习,俾明现行法令之实质与其重要性。此项讲习,于三月二十六日开始至同月三十日完毕,参加讲习者共二十三人。讲习结束后,即分发或介绍各县市工作,参加讲习人员之学历,兹统计附录于下:
《台湾省县市参议会秘书讲习会参加者学历程度表》(略)
(四)办理户政工作
(1)确定机构人事
本省户政,在接收初期仍暂由警务处办理,自三十五年一月起始划归本处主办,本处为确定工作机构成立第四科,同时,对于县各级主办户政机构亦予确定,一等县市就民政局设置户政课,二等以下县市,就民政科设户政股,乡镇公所依等级分别设置专任户籍干事一人、户籍员三至五人、事务员二至四人,区公所比照一等乡镇公所办理,村里办公处则设专任户籍员一至三人。基此标准,本省十七县市,计处县级户政干部约二七七人,乡级约八七一二人(乡镇长兼户籍主任不计在内),此项人员,除就现任人员中甄别考核任用外,不足员额即拟招考优秀青年,加以训练分发任用。
(2)整理户籍材料
本处于接办户政之初,即订颁接收户籍注意事项,责令各县、市、乡、镇、区、村、里暂依过去手续,利用原有表册,赓续办理异动登记,并办理各种统计。根据各县市最近报告,本省现有人口共六四三〇〇七八人,其中男丁三二六一五〇四人,女口三二八八五七四人。(内高山族男八六八六二人,女八五三七九人,外侨男六〇一〇六人,女三八五九一人。)
(3)举办户口清查
本省户口异动工作,日本投降后陷于停顿,以致及今难得一真确之数字。爰特遵照中央指示,全省定自四月份起,一律实施户口清查。此项工作,据报业已开始实施者,计有新竹、台北、台南、台中四县,台中、台北二市,清查工作,预定六月底以前全部办竣。所有户口清查实施细则,及填表须知,年龄换算方法,暨宣传材料,均经本处订定颁发工作原则,务使人必归户,户必归邻。而对于逃避遣送之日俘、日侨及游民浪人,特加注意,不论光复前已取得台籍或光复后冒充台籍,而列入原接管户口册籍者,一律责成清查人员,查明剔除,另办游民浪人调查登记。此外关于荣誉军人及其家属与阵亡将士家属(指参加国民政府统治下之中国军队因作战而受伤或阵亡的将士而言)亦分别立表查记,以为将来办理救恤之参考。为使此项工作推行顺利确达任务起见,除各县市户政课股长,由省召集讲习外,特规定各县市于清查之先,召集全体参加清查人员举行讲习,训练户政职能。
(4)订定户口异动登记办法
本省户口静态调查正举办户口清查已详上述。关于动态调查,拟择办出生、死亡、结婚、离婚、继承、收养、监护、认领、死亡宣告、迁出、迁入及职业变更等十二种,经拟订办法,一俟核定,即可公布施行。
(5)编钉门牌
各县市户口清查完竣后,即接续编钉门牌,由省制定式样,由各县市统筹购制,发交乡镇区公所,转发编钉。所需费用向住户收回成本,赤贫者免。此项门牌编钉办法,亦经订定颁布施行,各县市正在准备办理之中。
(6)回复本省人民原有姓名
本省人民前在日本统治期内,受日本政府之压迫,颇有废弃原有姓名而改用日本姓名者,光复之后,订颁回复原有姓名办法,令饬各县市遵行,并普遍劝告扩大倡导,办理以来尚着成效。
(7)回复海外台胞国籍
本省前奉中央明令台胞自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起一律恢复我国国籍,惟本省人民居留国外者为数颇多,经建议中央凡侨旅国外台胞,限本年十月二十五日以前径向驻外使领馆声请登记恢复中国国籍,如逾限不声请者,即作为丧失国籍论。
(五)训练民政干部
本省光复以后,各级行政机关亟须大量人才,此项人才,拟以训练方式加紧造就,本年度全部员额,预定普通民政六千一百人、社会行政二百七十人、营建人员二百六十人。招考本省优秀青年施以训练,毕业之后分发任用。训练期别,普通民政分为六期,本年办理三期,明年续办三期。社会及营建人员先办一期,一年后办理完毕,每期训练时间均为三个月。其余卫生人员、户政人员及山地行政人员,亦均拟以同样方式加以栽培训练,以应需要。普通民政人员训练,第一期已于二月二十五日开始,共计学员六百五十名,由各县市选送者三百名,由省训练团招考者三百五十名。卫生人员之训练,其名额预定卫生行政七百人、卫生稽查六百人,此外,因本省原有护士程度过低,拟设立省高级护士学校一所,如财力许可,本年七月即能开始招生。上述各项训练,除护士学校外,均商请本省训练团设班办理之。
(六)办理山地行政
过去日本政府,视高山族同胞为劣等民族,歧视压迫,极不平等。初时原拟以高压手段,使其无形消灭,惟该族人口繁殷,消灭不易,乃改怀柔政策,以警察力量加以控制,划分地界,禁止自由出入,并以物品交易所名义,加以经济之榨取。
本省光复之后,对于高山族同胞,依三民主义原则与人道主义立场,决以平等待遇,特别注意该族生活之改善,文化教育之提高。为便施政起见,本处会同警务处、教育处、交通处、农林处及各局科,组织高山族施政研究委员会,研究各项施政问题,以供行政参考,并于本处第一科特设山地行政股,以主办山地行政业务,对于各县市亦指定专责人员,主办其事。另并提拨经费补助各县市,专供山地行政设施之用。现在高山族区域内,所有日本政府时代所定之各种压迫设施,业予全部废除,该族同胞已得完全解放,享受平等待遇。行政方面,现正筹组乡公所及村办公处,办理地方自治,提高其自治能力,并已选举乡民代表,设立民意机关。卫生方面:亦已组织巡回医疗队,经常施药施医,指导卫生事务。经济方面:取消原有之交易所,以免该族之遭受剥削,并指导组织合作社,改善其经济生活。教育方面:将原有番童教育所,一律改为国民学校,与平地教育同样办理。警察方面:由警务处特别训练高山族警察服务。
(七)整理组织人民团体
本省所有人民团体,以往在日本统治控制之下,对于团体应有之活动俱受严厉之压迫,光复以后,省民纷纷重组新团体。本处为统筹办理起见,特将以前成立之团体暂予停止活动,一面依照中央法令参酌当地实情,制定本省人民团体组织暂行办法。此项办法于光复之初公布施行,以为组织之准绳。原有之省县市各级团体,并限于一个月内调查登记竣事,三个月内调整完毕。在调查登记期限内,未依法报请登记,又未奉主管官署指定调整者概予解散。依照此项办法,加以整理组织之人民团体,除属于县市者,因交通困难,尚未据报齐全,另待统计外,属于省级之各团体,共计二十四单位。兹分工商、文化、宗教、学术、公益各类列表说明如次:
《台湾省省级人民团体名称及负责人一览表》(略)(民国三十五年三月十三日)
(八)办理旅外台胞归省事项
本省同胞,于日本统治时代被征服兵役工役,或早年离乡而流居省外者,散布各处,为数达十万余人之多。光复以后,即经政府积极设法接运归台,并分电国内外有关机关惠加协助,计自本省光复迄今,此项归省同胞,总数已达五万八千〇〇六人。未归台胞,亦正在陆续接运并派本署参事赵德盛前往北平,参议黄镇中前往广东专责办理。归来台胞抵岸之后,即由本处或到达地之县市政府派员招待,供给膳宿,并免费乘车返里。其无家可归者,设法工作,有病者送医院疗治。兹将已归省台胞之人数及其旅外原所在地,列表如次:
《台湾省旅外台胞回省人数统计表》(略)
(九)协助寻觅盟军失踪人员
本省奉命协助寻觅盟军失踪人员,经普遍发动,悬赏查报办理以来,共计经办有关案件七十四件,已知死亡确数者,计三五五人,尚待调查未明确数者,约一百余人,当时被拘于日军司令部未悉下落者,约十余人,总计在本省失踪死亡之盟军,共约四百余名。各案经呈报军事委员会,奉复以本省办理成绩特优,传令嘉奖。
(十)整理合作组织
本省原有合作组织(火灾组合、水利组合等)已具相当基础,惟其组设目的、经营方式,多未符合合作本义,又均以日人为主要成分,故于光复之初,即经依照中央法令,制定本省合作组织调整办法,加以整理。此项整理工作,原定本年三月中旬以前,全部办理完成,嗣以法院方面,未克将原办法人登记工作如期移转行政机关,因之展延。
本省原有合作组织,共计五百九十单位。其中市街地信用组合四十一单位,产业组合一百单位,统制组合六十四单位,农业会二百七十四单位,水产业会七十二单位,水利组合三十九单位。除统制组合系属战时组成,已予解散,农业会改组为农会,水产会渔业会改组为渔会或渔会联合会,其所经营经济事业可逐渐改为合作社外,其余各种合作组织因多与其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有密切关系,现正与有关方面洽商办法,加以调整中。
(十一)设立省救济院
本省省救济院之设立系就原成德学院及农业会皮革工场所改建,已于三月一日成立。其内部机构分设感化部、习艺部、安老部、残废部等四单位。兹将该院计划,附录如次: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民政厅筹设台湾省救济院计划》(略)
(十二)土地行政
土地行政事业之在我国,尚为新政,内地各省犹在办理地籍测量与土地所有权登记之阶程。本省土地工作,虽测量调查已具基础,技术人员差堪应付,惟以往日人对于本省纯视为其殖民地,无所谓土地政策,亦未设专办机构,故法令既未完备,地政人才亦至缺乏。陈长官对本省土地行政之指示:为实验民生主义之土地政策,与执行本党六全大会关于土地问题之决议,此一工作,在全国尚属创举,无成规可循,人才罗致亦至不易,工作之繁重,较之内地各省,难可比拟,兹将目前工作,今后计划,摘述如次:
为使业务顺利实施,准备工作应求充分,如有关资料之搜集、实地调查之进行、各种规章之拟订等等,此一准备工作于接管毕事即已开始,定三个月时间办理完竣。(www.xing528.com)
日人近年以忙于战事,对于土地经常应办之工作,多告停顿,各县市原有地籍副图土地及一切登记表册,是否完全、是否正确,殊多疑问,故拟予分别抽查、校对并检验人民土地权利凭证,以求确实。同时利用此一机会,将日本原用之甲制,改为世界通用之公制,旧地名改称新地名,对需要补测或重测之土地,亦将同时加以补测或重测,并另编制地籍册。
对于日人私有土地,初步就登记册籍加以清查工作,已经完毕,改良物之清查,现正着手办理之中,其他如接办土地、移转登记、筹发土地所有权状(日本统治时代土地移转时经所有权状之发给)均拟于本年内开始办理分期完成。
过去日人办理地租及住屋税,全以收益为主,并未注意地价,惟其调查方法甚见完备,堪资参考,本省对房地价之调查处理,当一本中央法令及既定政策,其实施计划现正在缜密研究设计中。
本省台北、高雄、新竹、基隆等四城市,受战争影响破坏最烈,拟即遵照六全大会议决案及行政院新颁之城镇营建办法予以分区征收,至改良建筑物补偿费用之征收,则拟在将来之土地债券中抵补偿还。
其次为便利推行全省土地调查整理工作,又就主要县市设置土地整理处八处:(1)台北整理处(工作范围为台北县、台北市、基隆市区域)。(2)新竹整理处(工作范围为新竹县、新竹市区域)。(3)台中整理处(工作范围为台中县、彰化市区域)。(4)台南整理处(工作范围为台南县、台南市、嘉义市区域)。(5)高雄整理处(工作范围为高雄县、高雄市、屏东市区域)。(6)澎湖整理处。(7)花莲整理处。(8)台东整理处。后三处工作范围为各就该县所属之区域
其他为禁止日侨土地转让及日侨撤离本省后所有土地之处理,亦均订定办法,合理处置。
(十三)卫生行政
(1)改组各地医疗机构
过去本省医院属于台湾总督府者有基隆、宜兰、新竹、台中、嘉义、台南、高雄、屏东、台东、花莲港、澎湖等医院及松山疗养所、乐生院、养神院等十四所,属于警察局者有台北更生院一所,属于专卖局者有共济组合医院一所,属于台湾保健协会者有台北保健馆一所。自从接收以后,上述各该医院疗养所馆一律改为省立,直属长官公署,并将人事及设备加以调整补充,兹将改组后之省属医疗机关名称、设备、人事、业务列表如次:
《台湾省省立医疗机关一览表》(略)
(2)推行公医制度
本省以往无完全之公医制度,仅设“公医”,由各州厅知事或厅长任用,并受郡守支厅长警察署署长之指挥。今后本省施行之公医制度,则以卫生建设为目标,除于本省各县市设置规模完善之省立医院外,并于各县市乡镇等分别设置卫生院所及保健馆所,以期实施公医任务,建立公医制度
(3)登记卫生人员
本省卫生人员登记,在接管之后即行办理,分为医师、乙种医师、药剂师、牙医师、护士、助产士等六种,此项登记工作原定自三十五年一月起至四月内全部完成,截至三月三十日止申请登记者共有一千七百二十五人,兹统计列表如次:
《台湾省卫生人员声请登记人数表》(略)(三月三十一日)
(4)禁绝鸦片
日本统治时代,鸦片公然专卖,对于烟民之施戒,则另设戒烟所办理。本省光复以后,为彻底根绝鸦片毒害,特订颁《禁绝鸦片办法》,并限期自三十四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三十五年五月止,在六个月内,将所有烟民一律施戒完毕,除于台北设立戒烟所外,并于新竹、台中、嘉义、屏东、花莲港、台东、澎湖等省立医院附设分所。全省烟民人数,经调查登记者,共计一九五一名,现均入所施戒。
(5)管理成药
过去台湾总督府会颁订《麻药取缔规则》及《卖药类似品取缔规则》,光复后,为适合我国立法精神,特另照中央卫生法规订颁新法改善管制,凡在本省制造或输入之成药,除执有卫生署许可证者外,均规定加以查验,已领有前总督府许可证者,准予发售,惟仍限期呈验呈送查验之药品,经本省化验及格,发给临时证书,俟送中央卫生署复验及格良,再换发正式证书。
(6)办理海港检疫
本省海港检疫工作,以前由旧总督府警务局卫生课主管,而由台湾及高雄二港务局检疫课办理,惟该两港房屋设备,在战时已告破坏,迨日本投降之时工作废弛,业务已陷停顿,本省自接收以后,即组织台湾省海港检疫总所及基隆、高雄两检疫分所,并另拟于各大小港口设置十四个检疫站、十八个检疫派出所,惟经费过巨,现正酌量缓急,分别办理中。
(十四)水利营建
(1)河堤堰圳
本省在日本统治时代,河川水利由总督府矿工局、农商局办理接管时,因亦顺原有业务之依归,河川水利部分暂先由工矿处接收,灌溉工程由农林处接收,目前本省水利职掌虽尚待划分确定,惟本处依照固有民政业务范围,对于此种水利行政,仍从事协助工作。对于全省河堤、堰圳之现在情形,并先加以履勘调查。按本省河川共有十道,其中以浊水溪二八五公里为最长。所有河川,虽饶发电灌溉之利,但均欠舟楫之便,且因坡度过陡,一遇山洪暴发,影响所及,为害甚大,而所有堤堰又迄已多年失修,已有多处崩塌,险象环见,嘉南大圳等处堰渠固待实时修缮,浊水溪、大甲溪、淡水溪三处,情形亦见严重,亦须速加抢修。此项修复计划,现正会同有关机关办理。兹将实地履勘结果,全省已告损坏应加修缮之河堤及堰圳,列表如下:
《台湾省河堤损坏情形调查表》
《台湾省堰圳工程调查表》(略)
(2)水权登记
本省水利设施,虽尚发达,惟衡诸事实要求,仍欠普遍,对于水权处理,亦殊未合理,工业用水、灌溉用水、公共用水,多各自为政,水源枯竭之时,互争水量,因之纠纷时起。灌溉用水,由人民组设“水利组合”办理,颇具成绩,赖以灌溉之面积,已达五十六万余甲,占全部耕地面积百分之六十以上。惟近年对于埤圳工程,失修已久,受毁损颇多,目前除对毁坏工程拟即计划修复外,为解除用水纠纷,对于水权之确定,实甚急要。本处特拟举办全省水权登记,现正呈示中央,并计划办理中。
(3)城市营建
本省因受战争影响,各重要城市建筑物受害颇重,市街及公用设备之复旧工事,均待积极办理。对于街道之清理工作,经发动学生民工,并利用日俘协同办理,现大部已告完事,惟住宅损毁之修复,因限于经费人工,全部竣事尚需相当时日其损毁情形,据第一次调查,全毁者二一三五七户,半毁、需大修者一一九〇六户,计三三二六三户,中以高雄、基隆、台南各市受损最烈。全省新建及修复计划,拟新建平民住宅及劳工住宅二二〇〇〇户,修复被毁房屋一九〇六户,所需经费,估计约需台币九万万元,动用土木石人工约需九百万工,其办法拟于本年度内先在重要城市修建平民及劳工住宅一万户,由本处住宅营团主办,经费亦由该团以保证贷款方式向银行借贷。现一切计划业经就绪,并已逐步兴工。基隆方面之第一期平民及劳工住宅二六八户,已经大部完成,高雄第一期平民及劳工住宅五七〇户,不日即可兴建,兹将本省重要城市营建与复旧工事办理大要,列表说明如次:
《台湾省重要城市营建与复旧工事办理情形表》(略)
(4)改正街道名称
本省各地街道名称,多已日化,命名又多含歌颂侵略功绩或伸扬敌人国威之意义。光复以后,为破除日本统治观念,纠正视听起见,自应一律予以改正。特订制办法颁行全省,一律改正,现此项工作,业已全部办理完成。
(5)住宅营团
台湾住宅营团,设立于民国三十一年(昭和十六年),由总督府拨款三百万元,并发行公债八百万元,以为资金,办理营建平民住宅、劳工住宅。其经营方式分分让、租赁、代办等三种。本省接收以后,成立该团监理委员会,对其资产业务,加以监督调整,所有工作则照常进行。该团事业分布全省各重要县市,接收之时,已有分让住宅一一四座,租赁住宅一七八座。接收后新兴工程之在进行中者,计有基隆第一期平民及劳工住宅二六八户,高雄第一期平民及劳工住宅五七〇栋。此项新兴工程,商承台湾救济分署资助全部工程费百分之二十,故均采以工代账方式进行。该团除办理上述住宅工程外,对公私之一切土木工事,亦均承办经营。目的不在营利,纯属服务性质,并负有协助完成全省市政建设之使命。
将来计划
每一工作之进行,要皆具有连续性,本处未来工作计划,除前述“工作现况”中需要继续办理者,即属未来工作之一部外,兹就本年度决定实施部分之计划,摘其要点,分述如次:
(一)举行全省行政会议
本省光复未久,对于政治、经济、文化扩大建设,经纬万端,为检讨以往工作得失,研订来年施政方针,拟于本年十一月间,召集本署各处会及附属机关主管人员、各县市长,举行全省行政会议,兹邀请党部民意机关首长列席参加,以期集思广益,共策进行。
(二)办理国民义务劳动
国民义务劳动,为养成国民服务精神最善之方法,当兹战后复员迫切更感需要。订制各种实施办法,全省各地一律举行。
(三)推行社会福利事业
社会事业范围綦赓,如儿童保育、劳工福利、职业介绍、疾病救济等等,均为主要之业务。本年预定办理者,约计五项,一为抗战损失调查,二为指导儿童保育事业,三为督促各县市指导组织农民福利社及职工福利社,四为奖励兴办社会一般福利事业,五为督促各县市奖助私立职业介绍所等之设立。
(四)调查先哲先烈事迹
先哲先烈事迹,关系文化风教至为重要,本省自郑成功氏以后,哲人烈士代有辈出,对于有关言行事迹,允宜广为搜集,并择要报送中央备考,已成未成祠宇,并加保护兴建,以扬潜德,而昭后人。
(五)厉行分层负责
分层负责,为增进行政效率之必要条件,此为蒋总裁所谆谆训示,亦系陈长官所屡加阐明劝谕者。本省地方行政区辽阔,县市内部之分工制度,允宜亟加建立,以期责任分明,事权划一,庶进推行,得获速效。本处特奉长官所示之“新”、“速”、“实”进步之原则,经拟定实施分层负责办法,准备实行。
(六)举办自治工作竞赛
自治工作竞赛办法,依照中央订颁之工作竞赛法令而订定。其中特别注意自治与民意机关之设立与运用,学校成绩之比较。竞赛单位为区对区之竞赛、乡镇对乡镇之竞赛、学校对学校之竞赛,实施以来当能收获效果。
(七)推行公民训练
本省光复之初地方自治亟须发展,宪政知识复待灌输,为谋普遍公民常识,特计划办理公民训练,办法由省方拟定,而由各市县政府普遍实施。以村里或乡镇为单位,分期召集公民训练之,训练课程分习惯、学识、道德、精神等项,教材则根据《新生活运动纲要》、国父遗教、总裁言论、现行法令各项分别编纂之。
(八)督察地方吏治
本省吏治,陈长官以“不说谎、不揩油、不偷懒”为消极之劝导,积极方面则以“要有荣誉心,要有爱国心,要有责任心”训勉僚属,以期达到政风修明,官党整肃之目的。本处对地方吏治负有监察督责之重任,举凡风纪之整饬、贪污之肃清,职责所在,义无旁贷。故对于此项工作特予注意,经常办理,工作方式如:(1)随时派员查察,(2)认真处理控案,(3)勤求民隐,(4)分层负责监察纠举,(5)奖励人民告密等等。
(九)调查编训壮丁
本省壮丁之调查编训,拟于户口总清查后即行续办,以村里为单位,比照国民兵办法办理之,一俟调查事毕,当予编训以备警卫地方及劳动服务之需。
(十)组织地方自治协会
本省以往亦有地方自治协会之组织,惟以整个活动受制日本政府,工作难有表现。光复以后,为使地方自治事业充分发展,对于此种团体,自宜发动地方优秀人士,依照中央法令,从新成立,并由政府辅导步入正轨,使其克尽任务。现拟首先筹设省级地方自治协会,省级成立以后再行普遍成立各县分会。
(十一)分配农民耕地
原属日人会社之所有土地及依法应行归公之土地暨军用废地,除经政府指定用途者外,拟划定使用面积,按当地登记雇农、佃农、耕地不足自耕农之次序,抽签分配以期耕者有其田。
(十二)提倡合作农场
大农经营较小农经营有利,此说已为一般所公认,本省过去各种合作组合比较尚称发达,拟即会同有关机关,加以改进提倡,组织合作农场。
(十三)筹设卫生试验所
光复前本省卫生试验工作由台北大学兼办,无独立之机构,本处为促进卫生事业起见,特拟筹设省立卫生试验所一所,内部分设细菌、营养、药物、化学、血液、生物化学、寄生虫、病理、疫苗、血清、血浆、血库、蛇毒、卫生工程各组,从事卫生学术研究及办理药物之检查鉴定事宜。
(薛月顺编:《台湾省政府档案史料汇编: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时期(二)》,台北县新店市:“国史馆”1998年初版,页147-199。)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