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台湾省粮食局代电致戌哿局粮二字第五〇二二号民国三十五年十一月农林处公鉴:致酉真署农字第三二八〇九号代电暨附件均敬悉。六、验收标准除依照台湾省田赋征实验收规则第一四条各项之规定外每六斗,重量规定如左表:七、肥料换来之稻谷如不合前项规定验收标准时,粮食事务所得拒绝验收,但将原稻谷经风车扇净后合于验收规定标准者得予验收。
台湾省粮食局 代电
致戌哿局粮二字第五〇二二号
民国三十五年十一月
农林处公鉴:致酉真署农字第三二八〇九号代电暨附件均敬悉。兹经本局订定验收肥料交换稻谷应行注意事项及格式暨检收报告表等,除电饬各事务所分别验收外,相应检同前项表式及注意事项各一份,随电送请查照并希转饬各级农会遵照办理为荷。粮食局。戍( )粮二。印。附件如文。
附件:各粮食事务所验收农林处肥料交换之稻谷应行注意事项
一、农林处所属各处农会移交以肥料交换之稻谷时,各处农会应派专责人员负责办理移交事宜。
二、前项稻谷之验收地点以各处农会仓库所在地为原则。
三、以肥料交换稻谷如未经征收入仓者,应由各处农会负责征收入仓,每仓验收次数应以一次为原则,不得参差,以免错误。(www.xing528.com)
四、稻谷经验收后,应储存原仓或移运寄存委托加工厂之仓库,并由粮食事务所派员负责保管,非有粮食局命令,不得擅自处理,如有委托经收契约第七条事项之发生,应由保管人负责赔偿之。
五、稻谷经验收储存后移交人与验收人应将所移接稻谷之种类、等级、数量造表分别汇报农林处、粮食局备案,以便核算拨还债款。
六、验收标准除依照台湾省田赋征实验收规则第一四条各项之规定外每六斗,重量规定如左表:
七、肥料换来之稻谷如不合前项规定验收标准时,粮食事务所得拒绝验收,但将原稻谷经风车扇净后合于验收规定标准者得予验收。
八、验收及会报完竣后发现稻谷质量欠佳不合于规定标准者,其所有损失由事务所负责赔偿之。
(薛月顺编:《台湾省政府档案史料汇编: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时期(二)》,台北县新店市:“国史馆”1998年初版,页248-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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