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民政处 代电
致戌艳署民字第四九三三八号
民国三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财政厅、教育处、交通处:奉交台中县政府府民行字一一九八八号代电转呈该县参议会第一届第三次会议建议案请鉴核等情,相应抄录有关贵管部份,电请会同有关机关办理径复为荷。民政处。戊□民。附台中县参议会第一届第三次会议建议案一份。
附件:台中县参议会第一届第三次会议建议案
一、非耕作土地租税过重案
盖以往非耕作土地征税之标准,乃依其收益之大小而决定,故其负担尚为公允。而本年地租则依照原定租税额换算米价征收,致乡村建筑物土地或他项用途之土地既不生产稻米又无若何丰富收益,即都市宅地收益亦属无多,故咸有负担过重之感,祈政府对非耕作土地之课税重加考虑,以苏民困。
二、国民学校书籍等费过高请设法改善案(www.xing528.com)
查本学期国民学校儿童教科书连同文具共需百元左右,中产以下家庭三餐为难一饱,实无力负担儿童求学费,用兹谋减轻学生负担起见,特建议全省教材统一印刷减低费用教材版权移交政府,使各书局得以廉价出售,国民学校教职员合作社改为教职员学生合作社,代办学生文具用品以免商人剥削。
盖时代潮流盛倡男女之平等,社会进步尤赖男女之分工,故对家事为炊事、裁缝、子女教养等,为女子专负之神圣职责,女子中学应设专门课程教导俾应实际需要。
四、为请求取消电话机保证金案
查各国政府对人民生活水平之提高及文化事业之促进均不遗余力,电话机之装置象征人民生活水平之提高,并促进文化之交流,请即取消保证金之征收,减轻人民负担以促文化之进步。
(薛月顺编:《台湾省政府档案史料汇编: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时期(二)》,台北县新店市:“国史馆”1998年初版,页7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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