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民政处笺函致戌有署民(三)字第四七八九〇号民国三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县长吾兄大鉴:查近来各县山地行政工作虽多进展,但尚有应行注意改进者,兹分述于下:一、山地工作人员重质不重量,各项人员之任用,应妥加遴选,如一时缺乏相当人选,宁缺毋滥,更不可引用同乡亲戚,致贻人口实,妨碍工作之推行。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民政处 笺函
致戌有署民(三)字第四七八九〇号
民国三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县长吾兄大鉴:
查近来各县山地行政工作虽多进展,但尚有应行注意改进者,兹分述于下:
一、山地工作人员重质不重量,各项人员之任用,应妥加遴选,如一时缺乏相当人选,宁缺毋滥,更不可引用同乡亲戚,致贻人口实,妨碍工作之推行。
二、各项人员之任用,概依照山地乡村组织规程之规定办理。并应尽量运用受训人员,至山地指导员概应由省遴派,以期适当。
三、对于现职山地工作人员,应勤加督导,使能对本位工作奋发有为,乐于从事,不宜轻易调动,使能久于其位,俾收宏效。
四、山地人员之合作与工作之联系,为促进山地行政之重要条件,务宜随时注意指导,使能同心同德、群策群力,从事于山地事业之建设。(www.xing528.com)
五、各级工作人员绝对不得于山地经营商业,图谋私利,荒废职守。
六、山地住民本多嗜酒,亟待善加晓谕,期能逐渐转变此种恶习,至山地工作人员系民众导师,本身尤宜首先戒绝此种嗜好,以期为民表率。
七、县府主办山地行政人员,应令时常分往山地乡村视察,研究山地实际问题,以为施政改善之依据。
八、山地偶发事件,应妥为处理,并将详情以最迅速方法报处。各区署、乡村应于发生事件时,立即径行会报本处。
以上列举各点,希即转知山地工作人员,务须通力合作,共谋改进。至山地行政工作检讨会所提各项兴革意见(详自治通讯第二期),亦望致力推行,期收宏效。专此顺颂公绥!
周□□ 启 十一月二十三日
(薛月顺编:《台湾省政府档案史料汇编: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时期(二)》,台北县新店市:“国史馆”1998年初版,页141-143。)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