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二、各乡镇预算之编制,应先为收入之拟定,次为支出之分配,俾符量入为出及自给自足原则。
一、本省各乡镇预算之编审,除依照本省建立乡镇财政办法及乡镇收支分类表之规定办理外,悉依本程序行之。
二、各乡镇预算之编制,应先为收入之拟定,次为支出之分配,俾符量入为出及自给自足原则。
三、各乡镇公所拟编预算收支,应各别独立,各自平衡,县补助收入应由县政府财政科会同会计室参酌各该乡镇财力及贫富情形妥为分配,事先予以核定,令饬编入乡镇预算,以求收支平衡。
四、各乡镇公所依照县政府下年度施政计划及事业计划关于各该乡镇部分,暨县定完成地方自治应行举办事项之最低标准,并斟酌当地实际需要与地方财力,按规定科目及格式拟编预算,提请乡镇民代表会议决通过后,呈送县政府查核。
五、县政府收列各乡镇公所呈送各该乡镇预算后,应即发交会计室(另一份发交财政科核编岁入预算及岁出主管部分核签意见移送会计室汇办),分别召集各主管科室会同审定其计划及预算,并按岁入来源别、岁出政事别,汇计编入县总预算。
六、县政府对于乡镇预算之审核,应因地制宜,顾及其个别之需要,不得强求事业之一致发展,以免削足适履之弊。
七、乡镇预算经汇编县总核算,依照县市预算编审程序呈由省长官公署准予备案后,由县政府分别核定各乡镇预算颁发乡镇公所依法执行。(www.xing528.com)
八、各乡镇收支预算未能平衡时,应由县政府察酌事实需要,尽量补助,并负责调整之。
九、本程序未规定事项,依县市预算编审应行注意事项之规定办理。
十、本省县辖市财政收支预算之编审,准用本办法之规定办理。
十一、本程序自公布日施行。
(薛月顺编:《台湾省政府档案史料汇编: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时期(三)》,台北县新店市:“国史馆”1999年初版,页214-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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