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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省政府文件选编:违反专卖法令物品处置办法

时间:2023-08-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台湾省行政长官陈仪酉署专印。附台湾省输入违反专卖法令物品处理办法一份。

台湾省政府文件选编:违反专卖法令物品处置办法

台湾行政长官公署 代电

酉梗(35)专秘字第八二四一号

民国三十五年十一月五日

行政院院长宋钧鉴:准钧院秘书处节京伍字第一三五五七号公函以本省输入违反专卖法令物品处置办法第五条关系人民权益,奉谕应先呈院核定,方得实施,函嘱办理等由,查本省专卖制度,前经奉准维持,本年五月间,复准财政部京税三字第一〇四一号代电,抄送台湾省征收国税暂行办法十项,其第四项规定,台湾省专卖制度在政府未改办法前暂予维持,又第五项规定,凡台湾省施行专卖之货品,由内地移入台湾省时,得由台湾专卖局收买之,各等语。仰见中央维持本省专卖事业之意,嗣以内地商人对本省输入烟酒火柴等为数日多,商人利在侵销,辄多规避收买,私行起岸销售,以致违反专卖法令物品充斥市场,妨碍本省专卖事业及影响省库收入甚巨。此种现象如按专卖法令取缔,则以货品有已完统税,难昭折服,但如任其自由流通,势必侵占整个专卖市场,反失中央维持本省专卖事业之旨,为达成收购目的,杜绝私销计,爰经依据部订办法第五项制订台湾省输入违反专卖法令物品处置办法,对于输入本省已完统税之烟酒火柴,准由专卖局给价收购,并规定应于未起岸前或起运至指定之仓库货栈后,申请收购,以示限制。复按偷漏统税,海关缉私条例本有没收明文,而对不照章申请收购者,亦非明定罚则,不足以收实效,故于该办法第五条规定未完统税及未申请收购之货品,予以没收充公之处分。奉谕前因,谨将本案经过连同该办法补呈察核,敬祈电示祗遵。台湾省行政长官陈仪酉署专印。附台湾省输入违反专卖法令物品处理办法一份。

附件:台湾省输入违反专卖法令物品处置办法

一、凡违反本省专卖法令之输入物品(以下简称输入品),除法令别有规定外,由本省专卖局依本办法之规定处置之。

二、本办法所称之输入品,系指未经专卖局许可输入本省已完统税之烟草、酒、火柴等而言。

三、前条输入品运抵本省时,应由货主于未起运上岸前或起运至专卖局指定之仓库货栈后,填具申请书载明物品种类、牌号数量、品质、进货成本,连同各项税单证件向当地专卖分局或办事处申请收购,经派员查核相符后,连同税单证件于三日内转报专卖局核办。(www.xing528.com)

四、前条收购价格由专卖局评价委员会参照输入者所持税单证件、当地市价及专卖局配销价格核定之,如收购价格过低不敷成本及合法利润时,得由货主声明异议重新予以审核。

五、输入品如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经查获者没收充公

(一)未完纳统税者。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不申请收购者。

六、输入品质量不良经检验认为有碍卫生者,仍着运回原地不准起运上岸。

七、本办法自呈奉核准后施行。

(薛月顺编:《台湾省政府档案史料汇编: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时期(一)》,台北县新店市:“国史馆”1996年初版,页424-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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