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一条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为救济贫穷之老弱残废暨不良幼童予以收容教养起见,特设台湾省救济院。第二条本院设院长一人,综理院务,由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派充之。院务会议规则及委员会组织规程均另定之。第八条本院人事管理,依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人事集中管理办法之规定。第十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施行。(薛月顺编:《台湾省政府档案史料汇编: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时期(三)》,台北县新店市:“国史馆”1999年初版,页111-113。
第一条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为救济贫穷之老弱残废暨不良幼童予以收容教养起见,特设台湾省救济院(以下简称本院)。
第二条 本院设院长一人,综理院务,由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派充之。
第三条 本院设总干事一人,承院长之命办理本院所属各传习所业务事项。
第四条 本院设左列各室部,分掌各项事务:
一、总务室:掌理文书、人事、庶务、出纳、给养、产销、采购及不属其他各部室事项。
二、会计室:掌理本院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三、安老部:掌理鳏独衰老之养恤事项。
四、感化部:掌理不良幼童之感化事项。
五、残废部:掌理残废人之教养事项。
六、习艺部:掌理流浪无业人习艺之分配及各传习所之业务设计考核事项。(www.xing528.com)
七、医疗室:掌理医疗保健及检查院民体格事项。
第五条 本院各室部各设主任一人,会计室设会计主任一人,医师、药剂师、调剂员各一人,教员六人,技师八人至十二人,干事六人至十人,助理干事二十人至二十六人,佐理会计员六人,统计员一人,护士三人,助理护士六人,雇员十一人至十五人。
第六条 本院设院务会议,由各部室主管人员组织之,以院长为主席,必要时亦得设各种委员会。院务会议规则及委员会组织规程均另定之。
第七条 本院为促进院民工艺技能,按其习艺性质,分别设置各种传习所,所内职员技师,均由本院职员技师兼充之。
第八条 本院人事管理,依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人事集中管理办法之规定。
第九条 本院办事细则及编制薪给表另定之。
第十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施行。
(薛月顺编:《台湾省政府档案史料汇编: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时期(三)》,台北县新店市:“国史馆”1999年初版,页11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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