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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1946年10月16日地政机构纲要调整

时间:2023-08-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四)各县市政府地政科及地政事务所之成立日期及移接分配情形,应分别项目报查。各县市地政课股及各土地整理处所用之原法院登记出张所人员,应平均分派于各地政事务所。(七)各县市政府于地政科及地政事务所成立后十日内,分别造具员额编制表及职员名册报核。各县市政府地政科员额编制表略(薛月顺编:《台湾省政府档案史料汇编: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时期(三)》,台北县新店市:“国史馆”1999年初版,页105-111。

台湾1946年10月16日地政机构纲要调整

一、原则

甲、关于机构方面:

各土地整理处均裁并各县市政府地政课股,一律改设地政科,并增设地政事务所若干所,受地政科指挥监督,藉收地政系统一元化之效,设置地政事务所之数目地点,参照前登记出张所办理,其组织规程另定之。乙、关于业务方面:

机构调整后,各县市地政科除办理经常土地行政外,土地整理处所移交未办业务应接管承办,并暂时兼办法院托办登记事项,其设有地政事务所者,得依照其所辖区域妥为分配承办,在调整期内,各项业务仍照常进行,不因机构变动而受影响。

丙、关于人员方面:

各县市政府地政科暨地政事务所人员,以不增加不裁减为原则,将原有地政课股人员及土地整理处裁并后,所有移交人员及原税务出张所管理地籍部分人员,统筹分配,尽量容纳,列册报请改委。

丁、关于经费方面:

各县市政府地政科及地政事务所之经费(包括行政费及业务费),以原有各县(市)本年度地政(课)股之经费及省拨各县土地整理处经费,暨法院所拨本年度登记出张所经费移充。

二、办法

甲、关于机构方面:

(一)各县市政府原设有课股者,于奉到调整机构令文七日内,应即与土地整理处会商设置地政科及地政事务所事宜。

(二)各土地整理处于奉到裁并令文七日内,应即办理结束,于文到二十日内移接清楚会报,并专案报请撤销原土地整理处名义,连同前颁关防截角缴销,前领“验讫”戳印亦应缴销。

(三)各县政府设置地政事务所之数目及设置地点,得照前登记出张所情形办理(其设置人员及地点分配表另定之)。

(四)各县市政府地政科及地政事务所之成立日期及移接分配情形,应分别项目报查。

(五)地政事务所统冠以“某某县某某地政事务所”名称,成立时由各该县政府颁发钤记,其启用日期,应检送印模三份,项目报省备查。

乙、关于业务方面:

(一)各土地整理处奉命裁并之日,应将已办未办业务暨各项书表册据,分门别类,列册移交各县市政府地政科接管,会报备查。

(二)土地整理处原辖县市者,应将各该县市辖内业务,分别列册移接会报备查。

(三)各县市政府地政科接管各项业务后,应即统筹承办,其设有地政事务所者,应按照各管辖区域,分别接管承办。

(四)在调整移接期中,各项业务仍应照常进行,不得稍事停顿,影响工作。

丙、关于人员方面:(www.xing528.com)

(一)调整后各县市政府地政科长由本公署直接委派,至股长、技士、专员等,由本公署择要列单分发,先行到差,仍由各该县市政府检同资历证件报请核委,其余现职人员暨原有之课员技佐办事员雇员等,先暂移原县市地政科或派往所属地政事务所工作,一面列册报请改委。

前项改委人员其原职务无变更者,可免送资历证件,如系新委或与原职务有变更之人员,仍应由各该县市政府检同各该员资历证件报请核定。

(二)地政事务所之主任,得就原地政(科)课股人员及土地整理处移交人员中,遴选职务相当、学验丰富者,先行派用,一面列册报请改委。

(三)地政事务所之业务员,得就原土地整理处所移交业务员按照编制员额先行指派工作,一面列册报请改委。

各县市地政课股及各土地整理处所用之原法院登记出张所人员,应平均分派于各地政事务所。

(四)调整后原土地整理处之处长课长专员等,由省统筹改委,课员以下各级人员,由原整理处处长于奉令裁并之日起七日内,商同有关县市政府按照各该县市未办业务,并参酌地政事务所设置情形,依(二)(三)两项妥拟名册,并将移接情形会报备查。

(五)各土地整理处奉到调整裁并令文之日,如有已请委并已到差而未奉本公署核委之人员,应一并列册移交,由各该县市政府先行分配工作,如已经请委而资历或手续不合,经本公署不予核委者,除可能补缴合法证件而再行请委外,均应予以解职,毋庸分派新职务,其任职期内薪津,姑准照原拟薪额低二级支给列报。

(六)各土地整理处奉到调整裁并令之日止,未经请委或正在请委人员,不得列册移交,但其学验均优资历相当者,得列单商请有关县市政府于机构调整后,在编制额内酌情派用报请核委。

(七)各县市政府于地政科及地政事务所成立后十日内,分别造具员额编制表及职员名册报核。

丁、关于经费方面:

(一)各土地整理处奉到裁并之日起七日内,应将所领经费按已用未用及未领预算数分别列册,连同现金移送该县市政府接收,为该县市本年度(三十五年)土地整理经费。

(二)各土地整理处原辖数县市者移交经费时,应会同各有关县市政府按照未办业务及地政事务所设置数目暨人员配备情形妥为分配移接。

(三)各县市政府依照(一)(二)两项接收原土地整理处未用经费时,应配合原定工作进度之未办业务,另编本年度(三十五年)土地整理经费预决算(包括土地整理所需行政费)呈省核定,按月请领转发,惟不得超过原省拨数目。

前项土地整理处所移交未用经费与未办业务不平衡者,应由该土地整理处处长负责赔偿。

(四)各土地整理处所有购置一切公物消耗品印刷品等或借用公物,一律由县市政府地政科接管应用,如原辖数县市者,得照(二)项之规定分配移接。

(五)各项经费及财产移接后,应分别列册会报核备。

各县地政事务所人员及地点设置分配表

附注:本表设所数目及其设置地点,系参照前登记出张所之设置分配之。

各县市政府地政科员额编制表略

(薛月顺编:《台湾省政府档案史料汇编: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时期(三)》,台北县新店市:“国史馆”1999年初版,页1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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