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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光复史料汇编-财政部行政院土地银行章程

时间:2023-08-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查核所送该台湾土地银行章程除第十二条第二项监察人任期应依照公司法规定改为一年外,其余尚无不合,除备案并电复外,理合抄同原件报请察核备案谨呈行政院。储蓄、信托两项业务应另订章程呈经财政部核准办理之。第十一条本银行经财政部之特准,得以全部资产及放款取得之抵押权为担保,发行土地债券,但发行总额不得超过土地抵押放款之总额。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自经财政部核准之日起施行,修改时同。

台湾光复史料汇编-财政部行政院土地银行章程

财政部

京钱丁字第五七一号

民国三十五年十月四日

案准台湾行政长官公署本年申支署财字第九一五五六号辛支代电节开“查本省为调剂土地金融、发展农林事业,拟设台湾土地银行,先设筹备处,派黄通为该行筹备处主任,将日本在台劝业银行各支店接收改组筹备成立,报经贵部核备在案。兹据该筹备处呈送台湾土地银行章程草案前来,经核尚无不妥,相应检同原章程草案一份送请核准备案”。等由附件到部。查核所送该台湾土地银行章程除第十二条第二项监察人任期应依照公司法规定改为一年外,其余尚无不合,除备案并电复外,理合抄同原件报请察核备案谨呈行政院。附件。

财政部长 俞鸿钧 谨呈

附件:台湾土地银行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银行以调剂本省土地金融,发展本省农林事业暨协助政府推行土地政策为宗旨,定名为台湾土地银行。

第二条 本银行设总行于本省行政长官公署所在地,设分支行、处于省内各地,并得于首都所在地设立办事处。

前项分支行、处之设立、废止、变更均须经董事会议决,呈请本省行政长官公署咨转财政部核准备案。

第三条 本银行资本总额暂定为台币六千万元,由国库一次拨足。

前项资本总额如因业务上之必要得经董事会议决,呈由本省行政长官公署咨请财政部核准增加之。

第四条 本银行营业期限自奉准注册之日起,以三十年为限,期满得呈请财政部核准延长之。

第二章 业务

第五条 本银行业务范围如左:

一、存款;

二、照价收买土地放款;

三、土地征收放款;

四、扶植自耕农放款;

五、土地重划放款;

六、土地改良放款;

七、农田水利放款;

八、房屋修建放款;

九、其他不动产抵押放款;

十、农业生产、农业推广、农产运销、农产贮押、农产加工及农村副业之放款;

十一、国内汇兑;

十二、农业票据之承兑及贴现;

十三、农业仓库

十四、代募公债及公司债;

十五、代理收解各种款项;

十六、储蓄业务;

十七、信托业务。

储蓄、信托两项业务应另订章程呈经财政部核准办理之。

第六条 本银行土地、抵押放款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五年。

第七条 本银行得投资土地、改良农田水利及房屋修建事业以资示范。

第八条 本银行不得经营左列各项业务:

一、无确实担保之放款透支及保证;

二、买卖非营业用不动产;

三、直接经营各种事业;

四、法令禁止经营之其他银行业务。(www.xing528.com)

第九条 本银行得受中国农民银行之委托代办各项业务。

第十条 本章程第五条规定各项放款规则另订之。

第十一条 本银行经财政部之特准,得以全部资产及放款取得之抵押权为担保,发行土地债券,但发行总额不得超过土地抵押放款之总额。

土地债券发行办法另定之。

第三章 组织

第十二条 本银行设董事十一人,监察人七人,由本省行政长官公署荐请财政部核派之。董事任期三年,监察人任期一年,期满得续派连任。

第十三条 本银行设常务董事五人,常驻监察人一人,由各该董事及监察人分别互选,呈报财政部备案,并由本省行政长官公署就常务董事中选定一人为董事长,一人为总经理,荐请财政部核派之。

第十四条 本银行设副总经理一人,由董事会选任呈由本省行政长官公署核转财政部备案。

第十五条 董事长主持董事会事务,总经理综理全行行政事务,并对外代表本行,副总经理辅助总经理办理行务,总经理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副总经理代理之。

第十六条 本银行董事会之职权如左:

一、资本增减之审定;

二、分支行处设立废止或变更之审定;

三、业务计划之审定;

四、预算决算之审定;

五、发行土地债务事宜之审定;

六、盈余分配之审定;

七、对外重要契约及委托事项之审定;

八、抵押品及担保品处分之审定;

九、总行各部门暨分支行主管人员任免之审定;

十、各项规章之审定;

十一、总经理提议事项之审定。

第十七条 本行监察人之职权为稽核账目、检查库款及土地债务发行数额、审核预决算并监察本银行职员及业务是否依据章程暨各种决议案办理,必要时得陈述意见于董事会,但无表决议。

第四章 决算

第十八条 本银行每年决算两次,以六月终为半年决算期,十二月终为全年决算期,每全年决算应造具左列各项表册经董事会议决监察人审核,呈请本省行政长官公署咨转财政部备案,其中资产负债平衡表损益计算书二种,并由本银行公告之。

一、营业报告书。

二、资产负债平衡表。

三、财产目录。

四、损益计算书。

五、盈亏拨补表。

第十九条 本银行年度决算有盈余时,应先填补历年积亏再提百分之二十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特别公积金,次按年息四厘拨付官息,再有余额照左列百分比例分配之:

一、员工奖励及董事监察人酬劳百分之二十,分配数员工占百分之十八,董事监察人占百分之二,但员工奖励不得超过各员工全年薪给四分之一,董事监察人酬劳金应由本省行政长官公署核定,照最高额分配,有余时应转入特别公积金。

二、福利基金百分之十。

三、地方公益事业基金百分之十。

四、红利百分之六十。

前项法定公积金累计数如已达资本总额时,得减低所提成数特别公积金以拨至累计达到资本总额二分之一时为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银行依照本章程拟订之各项重要规章,应呈请本省行政长官公署咨转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经财政部核准之日起施行,修改时同。

(薛月顺编:《台湾省政府档案史料汇编: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时期(一)》,台北县新店市:“国史馆”1996年初版,页417-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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