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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省停止公权人登记规则,台湾光复史料汇编相关政府文件介绍

时间:2023-08-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条乡镇自治机关接到停止公权人通知单,应由主办地方自治人员登录停止公权人名簿,并与户籍人员密切联系。第五条涂销登记,应注明涂销事由及年月日,以朱笔圈除其姓名,并由主办人员加盖私章。第六条乡镇自治机关于停止公权人迁出其辖境时,应即填具迁徙通报单,呈报县市政府,同时涂销其登记。第八条本规则自公布日施行。

台湾省停止公权人登记规则,台湾光复史料汇编相关政府文件介绍

第一条 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应由处理机关填具通知单,通知该管县市政府办理登记:

一、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二、亏欠公款者;

三、曾因赃私处罚有案者;

四、曾任日本统治时代皇民奉公会重要工作经查明属实者;

五、经检举查有汉奸嫌疑者;

六、禁治产者。

第二条 县市政府接到前条通知,应由民政局(科)主办地方自治课(股)登录停止公权人名簿,并将原通知单发交其住所地(本省人)或居所地(外省人)之乡镇自治机关。前项乡镇自治机关,包括省辖市之区公所、各县之乡镇公所或县辖市之市公所。

第三条 乡镇自治机关接到停止公权人通知单,应由主办地方自治人员登录停止公权人名簿,并与户籍人员密切联系。

第四条 停止公权人有左列情事之一,由本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证件,经该管乡镇自治机关查明属实者,除涂销其登记外,并应呈报县市政府,涂销其登记:

一、褫夺公权期满复权者;

二、亏欠公款业已清偿者;(www.xing528.com)

三、汉奸嫌疑经判决确定无罪者,但曾在伪组织或其所属机关团体担任职务者,应俟法定停止公权年限届满后,始得涂销;

四、撤销禁治产宣告者;

五、死亡者。

第五条 涂销登记,应注明涂销事由及年月日,以朱笔圈除其姓名,并由主办人员加盖私章。

第六条 乡镇自治机关于停止公权人迁出其辖境时,应即填具迁徙通报单,呈报县市政府,同时涂销其登记。

第七条 县市政府接到前条呈报后,余就原登记名簿住址栏更正外,并依左列规定,分别办理之:

一、停止公权人迁入地在其辖区内者,即将迁徙通报单发交迁入地之乡镇自治机关办理登记;

二、停止公权人迁入他县市者,应将迁徙通报单通报其迁入地之县市政府,依第二条之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日施行。

(薛月顺编:《台湾省政府档案史料汇编: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时期(三)》,台北县新店市:“国史馆”1999年初版,页103-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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