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以下简称本公署)为促进本省公有土地分配之实施及公允起见,特就各县(市)设置公有土地分配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分配促进会)。
第二条 分配促进会,设委员九人至十一人,除县(市)长、民政局(科)长及土地行政主管人员为当然委员外,余由县(市)政府就县(市)参议会议长、副议长或参议员及当地熟谙土地情形之公正人士聘充之,并报本公署备查。
第三条 分配促进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由县(市)长兼任之。
第四条 分配促进会开会时,以主任委员为主席,主任委员缺席时,由民政局(科)长代理之。
第五条 分配促进会对土地之分配,须有过半数以上委员之出席,出席委员三分二之同意,始得决议。
第六条 分配促进会之职掌如左:
一、公地分配期中,人民之一切申请登记审议事项;
二、有关公地分配纠纷之调解事项;
三、有关公地分配之协助事项。(https://www.xing528.com)
前项第(一)款审议事项,于初步议定后,报告于县(市)政府复核,汇报台湾省土地委员会核定施行,第(二)、第(三)两款调解协助事项,由县(市)政府决定行之。
第七条 分配促进会必要时,得设干事若干人,办理文牍、会议记录以及其他各种事务,由县(市)政府指派职员兼任之。
第八条 分配促进会委员均为名誉职,但视路程远近,得酌给舆马费。
第九条 分配促进会经费,应在各该县(市)政府经费内匀支,不另编预算。
第十条 分配促进会于该县(市)公有土地分配工作完竣时结束,并呈报本公司备案。
第十一条 分配促进会议事规则及办事细则另定之。
第十二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施行。
(薛月顺编:《台湾省政府档案史料汇编: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时期(三)》,台北县新店市:“国史馆”1999年初版,页309-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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