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参议会 呈
致未哿秘事字第66号
民国三十五年八月二十日
兹呈送本会第一届第二次大会通过建议案五案,临时动议三案,理合造具原案二册,随文呈请察核。
台湾省台中市参议会议长 黄朝清
附件:
(一)类别:民政
议题:新闻废止日文版请延期案。
理由:本省沦陷五十余年,目前一般青年所受是日人教育,对国文方面多系不懂,闻当局尽本年度十月底,欲将日文版废止,此点对本省青年极大损失。兹为使一般民众了解政府法令,明了祖国民情风俗起见,暂请当局将日文版继续延期。
办 法:新闻日文版继续延期一年或二年。
审查委员会议决:由第二次大会公决。
第二次大会议决:通过,向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宣传委员会建议。
(二)类别:民政
提案人:徐灶生、林金标、庄天禄
议题:设立制度习俗调查研究委员会案。
理由:世界文明日进月步,吾人应日夜留心社会潮流,改恶迁善,此是理之当然。我国现行制度以及地方习俗,未必件件尽美尽善,陈长官曾经几次声明,对本省政治教化欲采长补短,去劣从优,如此诚贤明良之表现,深为敬佩,欲完成台湾为全国之模范省,对过去及现在或将来各种制度及地方习俗,非积极调查研究并竭力决断改废实施不可。
办法:以省市县各单位参议会为组织之主体,网罗各界学识渊源新进有能之士参加,共推长官为会长,作强有力之议决,机关经议决改废之案件,应以省令公布。
审查委员会议决:由第二次大会公决。
第二次大会议决:通过,向长官公署民政处建议。
(三)类别:民政
提案人:庄天禄、林连城、邱钦洲、林金池
议题:市县长民选案。
理由本省地方自治比较外省发达,业已完成地方自治基础,照现台湾省民智及地方自治能力和训练情形,市县长实可施行民选。
办法:向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建议。
审查委员会议决:由第二次大会公决。
第二次大会议决:通过,向长官公署民政处建议。
(四)类别:财政
提案人:何赤城、卢庆云、廖学镛、赖宗长
议题:第三种所得税课税基准额提高案。(www.xing528.com)
理由:因物价指数比前狂涨百倍,纸币价值比前降低百分之一,所以第三种所得税之课税基准额要提高。
办法:年所得额四万元以上为课税基准额。
审查委员会议决:由第二次大会公决。
第二次大会议决:通过,向长官公署财政处建议。
(五)类别:建设
提案人:庄天禄、黄朝清、林金标、徐灶生、林益兴
议题:复活米配给案。
理由:1.本省公务人员配置业已完成,且省内治安已告安定,社会秩序顺调之际,复活米配给制度必上轨道。
2.为谋一般省民的幸福,必要确立一定配给,使困苦之省民可以日取少数粮食,以资维持其生命。
办法:向省行政长官公署建议。
审查委员会议决:由第二次大会公决。
第二次大会议决:通过,向长官公署粮食局建议。
(六)临时动议
1.议题:制止官制品及官营机关使用费涨价建议案。
提案人:赖宝长(全员赞成通过)
理由及办法:施行低物价政策,使各种物品不得狂涨,避免一般贫民困苦。
建议机关: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
2.议题:废止本省户税征收建议案。
提案人:赖树森(全员赞成通过)
理由及办法:此税在日人本国是无此名目,系日人要榨取我同胞之骨血,而以此名目向各户征收税款,今已光复,一切政令概属祖国,据我国其他各省并无此税名目,本省何以仍将此税存在,其中是因何故?本提案者特此提出建议,请政府当局将此税从速撤废。
建议机关: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财政。
3.议题:受日人驱送外地工作同胞,应向日政府拨出补助费建议案。
提案人:范来福(全员赞成通过)
理由及办法:当时受日本驱送外地工作之台胞,个个都以当牛马待之,今已光复重返祖国,此为我台胞之万幸,提案者为一般受日本驱送在外困苦之台胞着想,特提出下列办法:
甲、请长官致电麦元帅向日本清算。
乙、各市县政府调查归返者及仍在外地者之名额后,从速造送名册。
丙、如归返者亦应依照期间长短支给补助费。
丁、死者须拨出眷属补助费。
建议机关: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转麦元帅。
(薛月顺编:《台湾省政府档案史料汇编: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时期(三)》,台北县新店市:“国史馆”1998年初版,页5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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