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总则
第一条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为谋基隆港进出口查验手续之便利迅捷,并加强查缉及检疫工作起见,特于基隆港十八号码头仓库设置基隆港进出口船舶查验联合办公处(以下简称联合办公处),依本办法之规定,执行查验事宜。
第二条 联合办公处,由左列机关各派专人参加组织之,以港务局为主体,负全部指挥连络及管理之责:
一、基隆港务局;
二、台北海关驻基隆办事处;
三、基隆检疫分所;
四、基隆水上警察局;
五、驻基隆宪兵队。
第三条 凡进出口船舶(包括民船在内),非经查验给证,不得开行。
第四条 联合办公处每日办公时间,自上午五时起至下午十时止,十时以后至次日五时前禁止船舶出入,由水警局派员在防波堤设置监视哨,并以电话与联合办公处联络。
第五条 进出口船舶之查验,依左列规定执行:
一、船由港务局查验;
二、货物及旅客行李由海关查验,但军用品及形迹可疑之货物行李,得由海关人员邀同水警或宪兵参加查验;
三、水警及宪兵负责在场维持秩序,不参加查验,但经港务局或海关人员请求参加查验,或依法搜查人犯时,不在此限;
四、外国人由水警查验入境护照。
乙、进口查验手续
第六条 港务局得到进口船只报告后,即由联合办公处于十分钟内派小火轮载同全部查验人员及领港,驶往该船停泊处,由检疫人员首先登船查验(海关水警宪兵如迟至十分钟未到者,参加与否,听从其便)。
第七条 凡由非疫区来港船舶,全部旅客应在船上排队,由检疫人员于一小时内抽查完毕。
第八条 凡由疫区来港船舶,全部旅客应缴验注射证,其注射期间不满五天者,应予隔离,补足五天为准,尚未注射者,由检疫人员施行注射给证,并予隔离五天。(www.xing528.com)
前项旅客注射证,以各地公共卫生机关所出具之正式证明文件为有效。
第九条 隔离场所暂定本港仙洞国民学校,由检疫所主办,基隆卫生院协助办理,并派水警驻守,以防潜逃。
第十条 隔离场所内代办公共膳食,以供隔离旅客之需要。
第十一条 凡经检疫人员检验应予隔离之旅客,须带同行李,用小火轮拖驳船送至隔离场所,实施隔离期满后,再行普通检查。
第十二条 进口船只经检疫后,其他检查人员同时上船,即由港务局签发进口证,领港人开始领港。停泊码头时,旅客行李货物由各有关机关依本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实施查验后,准予登岸。
丙、出口查验手续
第十三条 出口船只,应先填具申请书,连同结关单送港务局查核,由港务局以电话通知联合办公处派员赴船查验后,再由港务局签发出口证。
第十四条 出口船只所有人货,均由各有关机关依本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在船上实施查验,必要时检疫所得参加查验。
第十五条 凡经查验完毕之船只,限当日出口,不得无故停留。
丁、附则
第十六条 联合办公处各单位所有之小火轮,以集中使用为原则。
第十七条 海军船舰返港应由海军办事处与港务局联络,外国军舰进港,应先得海军办事处之许可。
第十八条 基隆港检疫办法由卫生局函知国内各港,请其布告旅客知照。
第十九条 联合办公处每日应将查验进出口船舶情形填造日报表,分送港务局水警局检疫所查检。
第二十条 基隆港渔船进出查验事宜,准参酌本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薛月顺编:《台湾省政府档案史料汇编: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时期(三)》,台北县新店市:“国史馆”1999年初版,页306-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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