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台湾1946年8月9日各县市房捐征收细则

台湾1946年8月9日各县市房捐征收细则

时间:2023-08-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条本省各县市房屋包括住宅、店铺、工厂、仓库及其他建筑物,除依房捐条例第六条之规定免捐者外,均应征收房捐。前项房捐申请书及调查证不得收费。财政处及县市政府接到征收底册及异动册后,得随时派员抽查。第十五条征收机关经收房捐捐款滞纳罚锾,应按期编造报表,连同各单据缴核联呈送县市政府审核。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公布日施行,并咨请财政部备案。

台湾1946年8月9日各县市房捐征收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依房捐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本省各县市房屋包括住宅、店铺、工厂、仓库及其他建筑物,除依房捐条例第六条之规定免捐者外,均应征收房捐。

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典权人或质权人(以下简称房主)应于每年一月底以前,填具申请书,载明左列各事项,向该管征收机关请领房捐调查证(申请书由征收机关制发填用),新建房屋,应自居住或出租之日起十日内为之:

一、房屋所在地(载明所在之市、县、区、乡、镇、大字、字及地号);

二、房屋之种类(载明住宅、店铺、工厂、仓库或其他建筑物);

三、房屋之建筑材料(载明木造、钢骨水泥造、炼瓦造、石造、土角造、竹造或其他);

四、房屋之面积、间数;

五、房屋之使用年限;

六、房主姓名、籍贯、住址(寺院、祠庙、祭祀、公业,载明其管理人;又房主若属法人并应载明其代表者姓名);

七、出租或自用及其间数;

八、房屋现值及其全年租金额;

九、承租房客姓名、籍贯或机关团体、商店名称,暨其原住地点;

十、征捐捐率或免捐事由;

十一、全年及每期应纳捐额。

前项房捐申请书及调查证不得收费。(www.xing528.com)

第四条 征收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得派员实地调查,依照房捐条例核定其全年应征捐额,并通知领取房捐调查证,按期照额缴纳捐款。

第五条 房主接到通知书,对于核定捐额如有异议,得于五日内提出理由,连同原发通知书及有关契据租约文件,请求征收机关派员复查决定,如有争执时,交由房屋评价委员会评定之。

第六条 房捐调查证不得出让或转借,并应妥为保存,如有遗失损毁或变更第三条各款事项时,应即声请补领或换领,遗失者应登报声明作废,换领者,应将旧证缴销,违反前项规定者,处一百元以下之罚锾。

第七条 房捐征收期间,全年分为上半年、下半年两期,由房主或房客向征收机关自行投缴,前项纳捐期限,上半年定为六月一日至二十五日,下半年定为十二月一日至二十五日,逾期缴纳者,应依房捐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加收滞纳罚锾。

第八条 出租或转租之房屋,其房捐由承租房客代缴者,如逾期缴纳,所有滞纳罚锾,悉由房客负担。

第九条 房屋租赁期限,不满半年者,其房捐得按租赁期限及租金额核算征收之。

第十条 一幢房屋,如有一部分出租,一部分自用者,应分别课征房捐。

第十一条 房主或房客逾期缴纳捐款,达四个月以上,经追缴仍不缴纳者,由县市政府传案追缴,并得查明其财产,请该管司法机关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征收机关于必要时,得派员携带检查证,检查房主或房客各项有关契据或租约,房主或房客经检查员出示检查证后,应接受检查;契据或租约如须携回核验,检查员应掣给征收机关正式收据,交与房主或房客,违抗前项所定征收机关之检查者,处五百元以下之罚锾。

第十三条 征收机关应将领证房屋,按其所在地及第三条各款事项,编造征收底册三份,一份存为征收根据;一份送由县市政府核明后,一份存查;一份转送行政长官公署财政处(以下简称财政处)查核。新建房屋,或因第三条各款事项之变更,换领调查证者,征收机关应即作异动登记,每半年编造异动册二份,送由县市政府核明后,一份存查,一份转送财政处查核。财政处及县市政府接到征收底册及异动册后,得随时派员抽查。

第十四条 房捐调查证房捐单及罚锾收据,均为三联式,由县市政府依式制发。前项调查证捐单暨罚锾收据,均用三联式,一联交纳捐人或被罚人收执,一联存征收机关备查。

第十五条 征收机关经收房捐捐款滞纳罚锾,应按期编造报表,连同各单据缴核联呈送县市政府审核。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日施行,并咨请财政部备案。

(薛月顺编:《台湾省政府档案史料汇编: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时期(三)》,台北县新店市:“国史馆”1999年初版,页203-206。)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