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台湾省土地代书人规则-台湾光复史料汇编政府文件选编

台湾省土地代书人规则-台湾光复史料汇编政府文件选编

时间:2023-08-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条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为便利人民申请或报告有关土地事项起见,特订定本规则。第五条县市地政机关,对辖内代书人有监督之权。第六条代书人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当事人之委托。第九条代书人应依地政机关所规定程序,妥为填写,如有未明了之点,应先详细询问,不得擅自主张。第十二条代书人如有违法罪嫌,经县市地政机关查明属实者,除吊销其合格证书外,并移送当地法院依法惩办。第十三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施行。

台湾省土地代书人规则-台湾光复史料汇编政府文件选编

第一条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为便利人民申请或报告有关土地事项起见,特订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属中华民国国民具有左列资格之一者,得向该管县市地政机关请求为土地代书人(以下简称代书人):

一、本省各地方法院登记许可之司法书士;

二、具有地政知识或会充测量代书人,缮写端正,品行纯洁者。

第三条 前条请求人,经各县市地政机关审查合格者,发给合格证明书,呈报省地政机关备案。

前项审查,必要时得实施考验。

第四条 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为土地代书人:

一、未经审查合格者;

二、褫夺公权者;

三、吸用鸦片或其代用品者;

四、曾在日政府统治下,有危害国家人民公私利益行为,经检举有案者。(www.xing528.com)

第五条 县市地政机关,对辖内代书人有监督之权。

第六条 代书人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当事人之委托。

第七条 代书人应于代书处门首标明“〇〇县(市)土地代书人〇〇〇代书处合格证明书〇〇号”。

第八条 代书人应得之代书酬金,由省地政机关拟定,通饬遵照,如物价波动剧烈,省地政机关得随时按物价指数改定之。

第九条 代书人应依地政机关所规定程序,妥为填写,如有未明了之点,应先详细询问,不得擅自主张。

第十条 代书人如不愿充任时,应备理由书,呈请县市地政机关许可。

第十一条 代书人应备“本件收代书费〇元〇角代书人某某某”戳记一颗,于代书完毕后,盖在原文件一定之空隙处,以资识别。

第十二条 代书人如有违法罪嫌,经县市地政机关查明属实者,除吊销其合格证书外,并移送当地法院依法惩办。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施行。

(薛月顺编:《台湾省政府档案史料汇编: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时期(三)》,台北县新店市:“国史馆”1999年初版,页101-103。)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