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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省贸易局办理物资运销计划纲要

时间:2023-08-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省贸易局为达成统筹办理政府物资之输出输入计,应从速设立省外各办事厅及购料中心地点,设置各种专门人员办理购料事宜。

台湾省贸易局办理物资运销计划纲要

台湾省贸易局 代电

贸出字第二五六三号

民国三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台湾银行公鉴:查本局办理本省进出口业务,关于重要物资之运销及配销办法,当经就实际需要情形,分别拟定重要物资运销联系计划纲要暨配销物资办法,签奉长官公署发交法制委员会审议修正准行在案,除遵行外相应检同修正计划纲要及办法各一份电请查照为荷。台湾省贸易局。贸午有。印。附修正计划纲要及办法各一份。

附件一:台湾省贸易局办理重要物资运销联系计划纲要

一、生产运销联系目标:

(一)集中本省特产,作有计划之输出,以协助本省各级生产机构推销成品。

(二)便利省营生产机构,向省外购运器材或原料。

(三)使本省人民必需品得作有计划之输入,并使其直接普遍分配于消费者。

(四)掌握物资输出输入收益,以充实经济建设资金。

二、生产运销联系方式:

(一)凡省立生产机构所需器材原料以经由贸易局采购为原则,其他民营生产机构或合作社亦得委托贸易局代办各种器材或原料。

(二)省营生产机构出品以售给贸易局转销为原则,其售给贸易局之出品在公定价格范围以内者,照公定价格之规定,否则以其成本加合理利润为作价标准。

(三)省营生产机构拨交贸易局输出之物资,除与其他政府机构交换物资者外,应分别其性质,以尽量向合作社及同业公会普遍推销为原则,其他民营生产机构或合作社之产品,如有输出时,亦得委托贸易局代销。

(四)凡省营生产机构所生产或贸易局自行输入之生活必需品,贸易局应尽可能通适各级合作组织,平均普遍配销省民。

三、计划实施要点:

(一)加强分支机构。省贸易局为达成统筹办理政府物资之输出输入计,应从速设立省外各办事厅及购料中心地点,设置各种专门人员办理购料事宜。

(二)拟订业务细则。省贸易局办理进出口业务,可分为自购、自销、代购、代销四种方式,凡本省主要产品或普遍需要输入物品采用自购自销方式,凡临时性之输出输入物资,采用代购代销方式。对自购自销物品,以选择种类少、数量大者为原则,对代购代销物品,以采手续费方式办理。

(三)健全合作组织。本省各级合作组织,经由主管处积极推动成立,过去类似合作社之组织,亦须尽速依法改组,以为本省物资配销及收购之合理机构。

(四)商定改进运输办法。贸易局负责统筹办理重要物资进出口事宜,对交通工具之调度及使用,须有绝对之优先权,拟与主管处商订有效办法,俾能达成任务。

(五)增设评议监察机构。贸易局为统筹办理采购及配销事宜,责任艰巨,拟添设左列两种委员会:

1.评议委员会:对于大宗采购及配销事宜,负评议之责。

2.监察委员会:对于本局各级执行业务及人员,负监察之责。

附件二:台湾省贸易局配销物资办法

一、台湾省贸易局(以下简称本局)为谋本局掌握之物资得以合理方式直接普遍分配于消费者起见特订定本办法。(www.xing528.com)

二、本局掌握之物资除经中央或本省行政长官公署指定拨交其他机构分配者外,均由本局配销部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

三、本局配销物资依其性质分为两类如左:

(一)本局自购货品配销者。

(二)其他生产机构委托代销者。

四、本局自购货品配销损益由本局负担,其他生产机构委托代销货品采手续费方式办理,其手续费之比例由双方契约定之。

五、本局配销物资采用左列各种方式办理:

(一)自设门市部及分支配销处办理销售事宜。

(二)委托合作社或商家代销。

(三)委托合作社或商家承销。

六、本局视事业之需要,于本省各大城市设立门市部,必要时并得酌设配销处负责办理物资销售事宜,俾使物资得直接分配于消费者。

七、本局自设门市部配销处配销物资难期普遍时,采用委托代销方式办理,凡正式呈准登记之合作社得享代销优先权,代销方式如左:

(一)代销合作社或商店须先与本局配销部或其指定之代理机构订定代销合约。

(二)代销人如系合作社,其代销货品总值不得超出其法定责任限度,如属商店须觅保并缴纳保证金。

(三)代销人出售货品价格本局得予限定。

(四)代销货品先取货后缴款,其办法双方以契约定之。

八、依本办法第六、第七两条规定办理配销仍感不足应付需要时,即采用委托承销方式办理,凡正式呈准登记之合作社有承销优先权,承销方式要点如左:

(一)承销合作社或商店须先与本局配销部或其指定之代理机构订定承销合约。

(二)承销人须预先商定每月承销数额并按承销数额缴纳保证金。

(三)承销人出售货品价格不得超过本局规定代销价百分之十,并须有不囤积居奇之保证。

(四)承销人如货款不克一次缴清,得分期缴纳。

九、本局如应事实需要奉命办理公务机关、部队、学校或其他团体之配给时,以由配销部直接办理为原则。

十、本局为慎重办理配销物资事宜,除秉承政府意旨办理外,并另设立评议监察委员会,对大宗配销事宜或各级执行业务机构人员负评议及监察之责,其组织规程另订之。

十一、本办法自呈奉核准之日起施行。

(薛月顺编:《台湾省政府档案史料汇编: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时期(二)》,台北县新店市:“国史馆”1998年初版,页260-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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