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始日期:民国三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二、完成日期:民国三十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三、工作人数:乡镇计一〇五人,区署计六人,县政府计四人
四、所辖:三区十三乡(内有山地五乡)、三镇、八五村、二六里、一三三二邻、一四九四一户,九〇九〇〇口。
五、困难问题:
(1)交通不便,清查与督导管理工作困难。
(2)乡镇户政人员既少,且素质多差,推行困难。
(3)县户政人员少数,督导困难。
(4)县财政支绌,清查经费筹措困难。
六、困难事项及解决办法:
(1)户口清查期中间尚有少数人民未曾回复原有姓名,对于查记发生为难,当经通饬以暂用浮签记其现在姓名,同时一面限期促其依法履行申请,俟核准回复后撕去浮签,记其原有姓名,仍将未回复时之姓名注明于附注栏内,以便随时查对,施行以来尚称得宜。
(2)户口清查表内仅有附注一栏,范围甚狭,若必要载明各该户口某种详细事实时,虞不敷填写,经通饬以另用划行之浮纸接黏一端,于清查表之顶上骑缝处加盖印信以资补充记载,殊见合用。
(3)游民户口清查殊感困难,除已切实清查少数外,经严饬应再随时查报,并由警察机关予以协办。
七、疑义事项:
(1)孩童出生时即登记日本式姓名,无原有姓名,或因其他原因无原有姓名,或有中国姓而是日本式名,或有中国名而是日本式姓,似此应何处理法,无明定,殊属疑义。
(2)父或夫为外国人(妻未经丧失国籍手续),今已死亡或他往,彼此关系消灭,可否予以查记及应须何种手续。(www.xing528.com)
(3)原本省人早娶日本人为妻,入日本某县为本籍,现寄留本省某县登记有案,似此自属丧失国籍论,予以外侨查记,唯该民今欲申请回复国籍,取得某县本籍,未知可否及应如何办理。
八、工作检讨:
优点:各乡镇工作尚见热诚,按照原定进度办理,区署辅导亦颇注意,本府派员督导切实,且解释疑义多能理会,故此次艰巨之清查工作,能得如期完成。
劣点:本县辖域辽散,专责督导人少,恐有不周之处。
九、建议事项:
(1)人民声请阅览户口簿及抄录誊本,必要规定声请手续且缴纳阅览及抄录费,亦须规定收纳手续,拟请由省订定前项办法及声请书暨收据格式通饬遵行,并规定该项乡镇收入专充作乡镇户政事业之用款,由乡镇记账保管,月终报县核查,至需要开支须先呈准,俾明管理。
(2)乡镇户政人员定额拟请由省统一规定,且应尽先予以调训,造就健全干部。
十、请求事项:
(1)请增加补助办理户政事业经费而利推行。
(2)请编印户政人员手册及倡导书类通饬遵循,以增效能。
(3)请订定各县市及乡镇户政人员通讯联络办法通饬遵行,加强工作力量。
(4)请具体规定设置村里户籍员办法饬遵照办,俾应今后推行户政之必要而求管理灵转。
(5)请订定各县市办理户政与警察机关联系办法,以便互助而收效用。
(薛月顺编:《台湾省政府档案史料汇编: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时期(二)》,台北县新店市:“国史馆”1998年初版,页99-101。)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