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规则依收复区实施户口清查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并参酌本省实际情形订定之。
二、本省各县市户口清查完毕地区,应依照本规则规定,报告户口异动登记。
三、左列各事项应为户口异动登记之报告:
(一)出生(包括发现弃儿);
(二)认领(即认领非婚生子女);
(三)收养(即收养他人子女为子女,包括终止收养关系);
(四)结婚;
(五)离婚;
(六)死亡(包括尸体发现);
(七)死亡宣告(包括死亡宣告撤销);
(八)继承;
(九)监护(包括监护关系终止);
(十)职业变更;
(十一)迁出(包括全户消灭);
(十二)徙入(包括另创新户)。
四、死产应为出生登记之报告,同时并应为死亡登记之报告。
五、户口异动报告义务人如左:
(一)出生认领收养(终止收养关系),迁出、徙入及临时人口增减,以户长为报告义务人;
(二)弃儿之出生报告,以发现地之邻长为报告义务人,如经救济机关收养者,以救济机关主持人为报告义务人;
(三)结婚、离婚以双方当事人为报告义务人;
(四)监护(监护关系终止)、继承,以监护人继承人为报告义务人。继承人为胎儿时,以其母或监护人为报告义务人;
(五)死亡及死亡宣告,以户长为报告义务人。死亡者及受死亡宣告者为户长时,应由其配偶或继任户长为报告义务人。死亡宣告撤销,以受死亡宣告者为报告义务人,受死亡宣告者他往时,以户长为报告义务人;(www.xing528.com)
(六)尸体发现之死亡报告,以发现地之邻长为报告义务人;
(七)职业变更,以变更职业之本人为报告义务人。
六、人民填报户口异动报告,期限如左:
(一)迁出、徙入(包括户内人口临时增减)、死亡,应于当日报告,但全家迁出者,应于迁出前一日报告;
(二)出生死亡宣告(死亡宣告撤销),应于事实发生后三日内报告;
(三)结婚、离婚、认领收养(终止收养关系)、继承、监护(监护关系终止)、职业变更,应于事实发生后五日内报告。
前项限期,有涉及司法判决者,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七、人民遇有本规则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户口异动事项,应依限复写报告片三份,呈送该管村里办公处为异动登记(死亡报告,应附医生所出具之死亡断诊书,在无合格医生之村里,得由村里办公处查实证明),如涉及两种以上异动事项者,应同时为两种以上异动报告,但迁出本村里以外者,应向原住地之村里办公处取具户口誊本,于到达新迁地之村里报告徙入登记时附送。村里户籍员,为本村里人民报告户口异动之义务代写人。
八、户口迁出、徙入登记,无论全户或个人,均以具有长久性质为限,如系户内人口临时增减(指不满一个月者而言),应由户长口头报告该管邻长,由邻长设册登记,旅馆公寓及类似旅馆公寓之场所,由各该户长自行设册登记,每三日查抄一份,送该管村里办公处查核(月大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合为一期,闰年二月二十八、二十九两日为一期)。
九、户内人口临时增减如因故延长,满一个月以上者,应为户口迁出、徙入之报告与登记。
十、全户迁徙或户内一部分人口迁徙,均应向村里办公处领取户口誊本,无户口誊本之徙入人口,主办户政机关得拒绝登记。
前项迁徙在本村里辖境内者,毋须领取户口誊本。
十一、邻长对于本邻内各户户口异动有督促查报之责任。如遇有形迹可疑之人潜入邻内,得不俟户长之报告,先用口头或书面径报村里办公处及驻在村里内之警察机关办理。
十二、人民无故逾期不报户口异动或申报不实者,按其情节依左列规定处分,一面责令补报异动登记:
(一)无正当理由,不于法定期间报告户口异动者,处十元以下罚锾,经催告而仍不为申报者,处二十元以下罚锾;
(二)申报人为不实之报告者,处五十元以下罚锾;
(三)前二款罚锾之决定,由该管县市政府为之。
十三、人民户口异动报告片,由县市政府统筹印制,并得向报告人收回成本,赤贫者及死亡报告免费。其每张成本价格,由县市政府统一核定,报省行政长官公署备案。
前项报告片,由县市政府分发各村里办公处代售,村里范围过广者,得转交邻长代售,并由县市政府将价格布告人民通知。
十四、本规则自公布日施行。
(薛月顺编:《台湾省政府档案史料汇编: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时期(三)》,台北县新店市:“国史馆”1999年初版,页93-96。)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