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三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一、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财政处(以下简称本处)为便利内地法币收支,适应中央驻台机关部队及本公署所属各机关公务上实际需要起见,特订定本办法。
二、关于中央驻台机关部队及本公署所属各机关省外法币之收缴支付,概由本处依照本办法统筹办理。
三、关于中央驻台机关部队及本省各机关省外法币之收缴,由本处分别通知缴款机关及台湾银行总行,并由台湾银行总行转知上海台银分行,办理专户存储。
四、关于中央驻台机关部队及本省各机关省外法币之支付,由本处分别以拨字或直字支付书命令联,发交台湾银行总行,再由台湾银行总行,用最迅速方式,通知上海台湾分行拨款。支付书通知联,由本处送交请款机关,或直接寄交领款人。
五、关于专户存储台湾银行上海分行之法币,非有本处支付命令,任何机关团体或私人名义,不得直接命令或通知该行提取存款。
六、关于台湾银行上海分行法币之收支,应按旬按月分别造具旬报表月报表各三份,送由台湾银行总行核明抽存一份,并将其余二份分送本处及会计处审核。(www.xing528.com)
七、关于本省公署驻沪驻渝两通讯处所需法币经费,应自本年四月份起,编送预算分送本处及会计处审查后,呈请长官批准,由本处按规定程序,通知台湾银行上海分行,按月或按期拨款。
八、关于本署驻沪、驻渝两通讯处原需支付之赴台人员法币安旅费,应于一个月前,按实际需要,向本处提出请款书,由本处通知上海台湾银行分行,预拨周转金,但此项周转金,仍以存储台湾银行上海分行为原则。
九、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正之。
十、本办法自呈奉长官核准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薛月顺编:《台湾省政府档案史料汇编: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时期(三)》,台北县新店市:“国史馆”1999年初版,页19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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