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莲县政府 代电
民国三十五年五月九日
台湾省行政长官陈钧鉴:本省自光复以还,山地区域人民进出并无限制,兹为防范奸人混迹,确保山地农村安宁,并维护高山族同胞权益起见,爰拟具管制人民入山暂行办法,是否有当?理合检同该办法,电乞察核示遵。花莲县县长张文成。辰(佳)府民治。附办法一份。
附件:《花莲县政府管制人民入山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府为维护高山族同胞并谋山地农村之安宁起见,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之山地指明如左:
甲、吉野乡:铜门村;
乙、寿丰乡:满朗村;
丙、凤林镇:原林、林荣、西林、森荣等四里;
丁、瑞穗乡:瑞西、红叶、马远等三村;
戊、新城乡:和平、崇德、大同、富世、兴田、士林、景美、惠民、佳民、茄苳等十村;
己、玉里镇:第一里、卓清、大平、仑山等四里;
庚、富里乡:明里村。
第三条 凡居住本县之本国籍人民,身家清白,素行端正,确因正当事由必须进入山地者,应依照本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办理申请领证手续。(www.xing528.com)
第四条 凡因事必须入山者,应事先填具申请书,详载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现住所及入山之理由、暂留山地之村里名称,并暂留期间与随带物品等项。
前项申请书须经该管乡镇村里长证明后,并觅具保证人送本府填发入山证明书,但此项证明书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并须于出山时缴销。
第五条 凡持有入山证明书者须于抵达山地时向该管乡镇公所呈验证件,并由该管乡镇公所主管人员分别登记各有关事项以备查考。
第六条 凡进入山地之人民,除经核准得予随带之必需物品者外,其他违禁物品(如枪械弹药等)不许携带,藉杜意外。
第七条 凡进入山地者对与高山族男女同胞,应接时态度、言语、礼貌均应和蔼、诚恳、端庄,不得稍有妨碍善良风俗之行为,违者依法究办。
第八条 凡对山地高山族同胞交易应具公正平允,不得有欺诈诱骗等行为,违者依法究办。
第九条 各山地警察机关应随时注意非高山族人民之进出,如查有未携有县政府入山之证明书擅行入山者,应加阻止。
第十条 凡对山地民众有唆使煽动等不法行为者,该管警察机关应会同乡镇公所认真查究,其情节重大者,须随时送究,藉策安全。
第十一条 各机关职员因公务上之必要而进出山地者,不适用本办法。但须取具服务机关长官之证明文件,先向地方政府登记以杜假藉。
第十二条 本办法之未尽事宜得随时呈准修正之。
第十三条 本办法俟呈奉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核准后施行之。
(薛月顺编:《台湾省政府档案史料汇编: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时期(二)》,台北县新店市:“国史馆”1998年初版,页9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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