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呈
京税三字第一〇四〇号
民国三十五年五月三日
案准钧院秘书处本年一月二十六日A伍字第三二五三四号通知单以台湾陈长官电话转饬,凡属该省专卖物品须持有该省专卖局许可证始准输出输入一案,奉谕“交经济、财政两部迅即核复”等因奉此。遵查台湾光复后所有各项税制应依中央法令逐渐改进,期与各省归于一致,在未划一征收前,为便利货运起见,应兼顾地方情形,于不悖逐渐改进原则下,酌定征收办法,以资过渡。近据台湾行政长官公署财政处严处长家淦陈送台省财政整理方案,并奉钧长发下陈长官提出前项方案原则数项交部核签,当经提出台省收支拟暂用特别预算处理之意见,签呈核示,并陈明关于税制税收问题另由本部先与洽商再行呈核在案,兹经与严处长切实磋商,依照上项原则酌拟台湾省征收国税暂行办法十项,除电复陈长官外,理合检同原拟办法一份,呈请鉴核赐准,并径电台湾陈长官饬属一体遵照办理。
谨呈行政院长宋
附呈《台湾省征收国税暂行办法》一份
财政部部长 俞鸿钧 谨呈
附件:台湾省征收国税暂行办法
一、应纳所得税及其他各种直接税,其财产在台湾省内或其收益在台湾省内发生者,暂由台湾省依其现行法规查征。
二、凡遗产在台湾省内暂依其法规办理。(www.xing528.com)
三、凡在台湾省内发生之各项行为或出具之书据,由台湾省依其法规征收印花税,但得由部代印专用印花税票备用,其印制运送费由台湾省解部。
四、台湾省专卖制度,在政府未改办法以前,暂予维持。
五、凡台湾省施行专卖之货品由内地移入台湾省时,得由台湾专卖局收买之。
六、凡台湾省产制之货品直接报运内地者,应由内地入口,海关按中央规定代征统税,其内地向征统税之货品及烟酒矿产品等移入台湾者,应由台湾省机关验凭内地完税照证放行,不再重征。
八、台湾省货物运往国外,及国外货物运销台湾,其进出口税应照中央关税税则,由海关征收。
九、除关、盐两机关外,其他在台湾省之税收及专卖机关暂由财政部委托长官公署监督指挥。
十、其余台湾税制除不合理之苛杂先予废止外,暂准维持原制,将来应斟酌情形依中央税制逐渐改正。
(薛月顺编:《台湾省政府档案史料汇编: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时期(一)》,台北县新店市:“国史馆”1996年初版,页414-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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