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东县政府呈
致卯养府民户字第二二二〇号
民国三十五年四月十二日
查本县为使各乡镇办理户口清查手续与进度一致而谋工作完密起见,经参酌实际情形订定清查户口注意事项一种,除通饬遵照外,理合检同前项注意事项一份呈请察查。谨呈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民政处处长周。
附呈户口清查注意事项一份。
台东县县长 谢真
附件:台东县户口清查注意事项
一、户口清查办法悉依省颁各项法令办理。
二、本县外勤清查工作定自四月二十一日开始,至六月二十日完成,订定清查工作进度表,依照办理,以资划一,勿得参差(附进度表)。
三、本县户口清查开始日期订定四月二十一日,所有清查数据均以该日为准。
四、各乡镇举行户口清查前应召开清查工作会议,清查后应召开清查工作检讨会。至各村里在清查前亦应召开村里民大会,宣示清查意旨与办法。
五、各乡镇开始清查后一日,应将分配各村里负责清查人员造册报区核转备查(附名册格式)。
六、各清查人员清查步骤应先定户次及户长后,再查人口,每清查完毕一户,填发清查证一张,贴于门口适当地方以备考查,该证应由清查员于证内盖章负责。
七、各乡镇清查户口同时附带编邻工作,均应会同村里长办理之。
八、抄缮户口清查册及办理统计应在乡镇公所内另择处所或其他妥善场所,集中人员办理。
九、抄缮户口清查册应用毛笔字,宜楷书不得便写、草写,并不得随意涂改,万一有涂改时,应由清查员于涂改处盖章以示负责,至各项统计表数目应确实,数字宜清晰。
十、抄缮户口清查册等工作必要时得由各村里选派人员协助之。
十一、户口清查册抄缮完竣应慎重周密加以核对,如有疑义处应再复查,以求精确。
十二、各清查册核对无讹即加以整理,每百张装订一册(壹百户)余零之数不及百张者,亦订成一册,惟户口清查册以村里为单位,其他等调查表以乡镇为单位。
十三、各项户口表册应妥予保管勿得散失损毁,非必要时不得随便取出办公处所。(www.xing528.com)
十四、各乡镇清查工作完竣时,应造具清查工作报告书呈区核转(即报告书格式)。
十五、各乡镇清查工作完毕应行造报,各项簿册图表均照清查户口施行细则第十七条之规定办理,并应抽送清查册一份由区转县存查。
十六、各乡镇清查工作应合乎严密、确实、迅速、划一、合法之原则。
十七、清查工作人员应具有下列之服务精神:
(一)态度要和蔼——亲近人民查记易得确实。
(二)行为要端庄——一举一动须要慎重勿得予人不好印象。
(三)性情要柔耐——详细讲解清查目的与法令,人民有不明白处加以指导。
(四)眼光要敏锐——发现虚伪嫌疑申报不实立即纠正,及在某种环境之下应决定立户。
(五)做事要坚实——宜忍苦耐劳不厌麻烦,挨户按邻实地调查,以期确实。不得敷衍从事,托人代办或间接调查。
(六)工作要忠诚——对清查工作要热心负责,有始有终,如期完成,不得徇私曲解,不畏恶势力阻挠,不得接受供应,不得收何费用。
(七)命令要服从——服从政府命令与主管长官督导人员之指导监督,经指派负责工作地点不得要求更换。
(八)法令要熟悉——凡清查法令及调查登记统计呈报等手续应深加研究,俾资应付裕如。
十八、本注意事项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正或补充之。
十九、本注意事项以命令行之并呈报省长官公署备查。
表一 台东县户口清查工作进度表
续表
台东县乡/镇户口清查工作人员名册(格式)
中华民国三十五年 月 日 乡/镇 长
(薛月顺编:《台湾省政府档案史料汇编: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时期(二)》,台北县新店市:“国史馆”1998年初版,页8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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