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中央银行本年五月十六日代电称:查本行前准贵部函嘱派驻台湾银行监理,并准颁发中央银行派员监理台湾银行发行新台市办法在案。兹以本行派员前往监理,深感事实上有所困难,经已洽商贵部另行派员办理,所有贵部前颁中央查行派员监理台湾银行发行新台币办法拟请予以废止。等由。经查关于台湾省币制本部原决定由中央银行发行台湾流通券为台湾行使之法币,嗣奉钧院三十四年十一月十日机字第二六八号令,略以台湾情况特殊,该省目前币制仍应照陈长官所拟办理,中央银行暂缓在台湾设立分行,惟可派员前往监督,台湾流通券暂不发行。等因。当经停印流通券,并遵令制定中央银行派员监理台湾银行发行新台币办法,公布分行办理暨呈奉钧院转奉国民政府国防最高委员会核准备案在卷。兹准前由,并据该行具总裁面称,该行虽系国营,究与行政机关有别,派员监督实感困难等语,查核尚属实情。可否改由本部直接派员监理,并将中央银行派员监理台湾银行发行新台币办法予以修改之处,理合检同修改草案呈请鉴核示遵。谨呈行政院
附件:财政部派员监理台湾银行发行新台币办法
一、中央银行为监理台湾银行发行新台币,派员驻在台湾银行,执行本办法规定之事务。
二、中央银行派驻台湾银行监理之任务如左:
(一)监督新台币之印制及发行;
(二)检查新台币发行准备金;
(三)审核关于新台币收换旧台币事项;
(四)封存及保管已印未发之旧台币及印版戳记;
(五)检查旧台币之印制发行数额及准备金之实况;(www.xing528.com)
(六)其他奉令饬办事项。
三、派驻台湾银行监理应将第二条规定各项任务之执行情形,按月编造报告,呈报财政部查核。
四、派驻台湾银行监理对于第二条规定各事项如查有违反法令情事,应即密报财政部核办。
五、派驻台湾银行监理为执行职务,得随时向该行主管人员查询一切情形及检查账册簿籍暨其他有关文件,如有藉故拒绝或诿延情事,应立即密报财政部核办。
六、派驻台湾银行监理审核或办理第二条规定各事项,得对银行为必要之书面指示。
七、派驻台湾银行监理得因事实需要呈请财政部遴派稽核二人至四人,协助办理一切事务。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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