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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财政整理原则呈报意见(194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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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财政部签呈礼字第一七五八八号民国三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奉交下台湾省陈长官公侠签呈,为拟具台省财政整理原则五项,请核示由,并谕核议等因。至日本在台公私财产可准以一部分充台币准备,仍将其余部分报明中央统一处理,俟台湾券印竣,即将旧券换回,今后发行新台务,并应遵守下列三原则:(一)明定发行最高额报请中央核准。

台湾财政整理原则呈报意见(1946年3月27日)

财政部 签呈

礼字第一七五八八号

民国三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奉交下台湾省陈长官公侠签呈,为拟具台省财政整理原则五项,请核示由,并谕核议等因。查台湾甫经收复,其文物制度与内地殊异,在相当时期内一切政令自未便以普通行省相规范,原签所拟财政整理原则大致似无不合,但尚有酌加斟酌之处,兹谨逐条厘订签复如左:

一、台省财政整理期限,拟暂不规定,除本年度台省收支先准以特别预算处理,并由台省长官公署编送中央核定施行外,明年度以后,如须确定整理期间,应先由台省长官公署拟具计划及收支概数另行呈经中央核定办理。

二、在准以特别预算处理台省收支之年度以内,中央地方收支暂可毋庸划分,但应由台省自行负责切实求得平衡。

三、中央在台省应支军费,按照国家总预算所列数目,以法币拨付台省,由台省按照军政部核定之台币给与,以台币拨发部队,双方均无找补,不得另请补助。(www.xing528.com)

四、在财政整理期间,台省一切国防建设费用,自应专案办理。

五、扶植台湾银行暂准发行台币一节,台湾银行系属省银行性质,应以发展本省经济为宗旨,日人控制时代所发台湾券准备,仍应由台湾银行接收,并核计其不敷部分报请中央向日本汇索赔偿。至日本在台公私财产可准以一部分充台币准备,仍将其余部分报明中央统一处理,俟台湾券印竣,即将旧券换回,今后发行新台务,并应遵守下列三原则:(一)明定发行最高额报请中央核准。(二)中央得斟酌情形停止其发行,并规定比价以法币收回台券以统一发行。(三)新台券之准备,应经中央核定遵照办理。

以上所陈仅就长官所提原则五项拟订,此外关于台省税制,亦拟斟酌时宜由部径与长官公署洽商另案签报,是否有当?统请核夺。谨呈院长宋

职 俞鸿钧 谨签

(薛月顺编:《台湾省政府档案史料汇编: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时期(一)》,台北县新店市:“国史馆”1996年初版,页404-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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