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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光复史料汇编:1946年户口清查细则

时间:2026-01-25 理论教育 东北妞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条本省各县市户口清查,除村里业已编组完竣外,应依本细则第三条之规定编邻。第八条清查户口人员,应依照本省各县市实施户口清查讲习会规则,由县市政府,先期集中讲习,期间定为六天,自三十五年四月一日起至六日止。第十九条各县市举办户口清查,应派该县市高级职员,巡回督导。第二十二条户口清查完毕,应举办联保连坐切结,其办法另定之。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公布日施行,并呈报内政部备案。

第一条 本细则依照《收复区实施户口清查办法》(以下简称清查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并参酌本省地方实际情形订定之。

第二条 本省各县市户口清查,除村里业已编组完竣外,应依本细则第三条之规定编邻。

第三条 邻依村里内之自然单位,顺次编组,以每十户编一邻为原则,编余之户不满五户者,并入毗连之邻,六户以上者,另编一邻。

前项邻之番号,以数字定之,依村里单位顺次编列。

第四条 各县市办理清查户口及编邻期间,一律自三十五年四月一日起至同年六月底止办竣。

第五条 清查户口由各县市政府主办,除依清查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外,必得征调县市所属机关人员办理。

第六条 清查户口人员,由县市政府,依全县市乡镇区单位数,分组负责清查,每组清查一乡(镇区),并设组长一人,由县市政府就清查人员中指派之。

第七条 清查户口,应督同该管乡镇区村里人员,按照原有接管户口册籍,挨户清查,并就各该村里设定标准起点,顺序编邻,邻内各户之番号以数字定之,其由数村街并编一村里者,甲村街编竣后,即以由甲村街干路最先到之一户为乙村街编查起点,顺序编组。

前项邻之编组完竣,应由该管村里长,召集全邻公民会议,选举邻长。

第八条 清查户口人员,应依照本省各县市实施户口清查讲习会规则,由县市政府,先期集中讲习,期间定为六天,自三十五年四月一日起至六日止。

第九条 户口编查,以一家为一户,凡在一处所,同一主管人之下,共同生活。或共同事业者为一户,虽属一家,而分爨或分居者,各编一户。

前项户之编查,不得合数户为一户,及有大户附户之编组。

第十条 户设户长一人,以该户内之家长充之,不受性别之限制。铺户以营业主为户长,合资店铺,以掌事之营业主为户长,公共户以主管人为户长,船户寺庙户,以各该主持人为户长。

第十一条 他省人民移居本省,有久居之意思,合于左列各款规定者,得在本省各县市,暂设定本籍或寄籍,填入户口册籍。俟本省实施户籍法时,仍应为设籍之声请:

一、原无本籍,在本省一县市连续居住三年以上,有久居之意思者,得填报该县市为本籍;

二、已有本籍,或因其他原因致无本籍,而在本省一县市内,有居所或住所一年以上者,得填报该县市为寄籍;

三、一人同时不得有两本籍或两寄籍。

第十二条 日本侨民,在本省光复前设定台湾本寄籍或在光复后冒称台湾籍者,不论已否编入原接管户口册籍,应一律查明剔除,改列外侨户口。

前项日本侨民之剔除、改列,应由乡镇区村里长及清查人员,负责查明办理,并另列册,层报省行政长官公署(简称省公署)备查。如有办理不实,该管乡镇区村里长,从重处分,负责清查人员及县市区长,并应受连带处分。(https://www.xing528.com)

第十三条 清查户口,如获得其他省县市有关之资料,应送省公署转送参考。

第十四条 清查户口,应遵照本细则所附表式,分别详细填明(荣誉军人及其眷属户口、阵亡将士家属户口、游民户口等,除填各该关系表外,并应填普通户口清查表,就附记栏内注明之)分类装订成册,其全县市户口统计报告表,外侨户口统计报告表,应由各该县市政府,于清查完竣后十日内,呈省核办。

前项户口统计报告表,应将高砂族户口数,就各该栏合并计算,另用红色数字,于栏内注明高砂族各项户口数。

第十五条 前条表册之装订,户口清查表,以村里为单位;荣誉军人及其家属户口调查表、阵亡将士家属户口调查表、外侨户口清查表、游民户口清查表均以乡镇区为单位分别装订成册,加具册面,存乡镇区公所,并由乡镇区公所,加缮一份,呈送该管县市政府查核。各村里办公处,应派员向乡镇区公所查抄有关部分户口表,装订成册,存村里办公处备用。

第十六条 户口清查完毕后,应遵照清查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接办户口异动登记,按月逐级送户口异动统计报告表,及外侨户口异动统计报告表。

第十七条 各乡镇区公所,于户口清查完竣,应编具乡镇区区域表,及乡镇区所属村里区域一览表各三份,连同乡镇区地图呈送该管县市政府,装成全县市详细地图,检同乡镇区区域表,村里区域一览表各二份,于清查完竣后十日内送省备案。

第十八条 各县市地图,应载明左列事项:

一、全县市地势地形,及毗邻县市名称;

二、重要山川、道路、铁路、交通线、电线及其名称,并注明能否航行车船情形;

三、乡镇、区、村、里、界限,县、市、乡镇、区村、里最高行政机关所在地村落名称,及相互间距离里数(华里),暨各村落户数,壮丁数与人口总数;

四、三户以上之村落,均须绘入;

五、以乡镇区为单位,注明所有荒地荒山亩数。

第十九条 各县市举办户口清查,应派该县市高级职员,巡回督导。

第二十条 清查户口经费,由各该市政府,编造预算书,呈省核定。

第二十一条 户口清查完毕,应依照本省公民宣誓登记规则,办理公民宣誓登记,并依照本省各县市编订门牌办法,挨次编订门牌。

第二十二条 户口清查完毕,应举办联保连坐切结,其办法另定之。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日施行,并呈报内政部备案。

(薛月顺编:《台湾省政府档案史料汇编: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时期(三)》,台北县新店市:“国史馆”1999年初版,页8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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