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1946年3月15日台湾省旅外军民回籍安置办法

1946年3月15日台湾省旅外军民回籍安置办法

更新时间:2025-01-16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十二、各市县政府办理回省军民安置情形,应随时报核。

一、本省旅外军民回籍安置事项,由本省行政长官公署民政处主管,商请本省警备总司令部,依本办法办理之。

二、旅外军民回省之运送工具,除在省外请求当地机关协助外,抵达省境后运送回籍之交通工具及安置事项,由民政处会同交通处及有关机关办理。

三、民政处为明了旅外军民之情况起见,得商请有关机关协助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随时编制统计及有关资料,送有关机关参考。

四、回省军民抵达省境时,由其登岸之当地市县政府办理接待安置事宜,并发动有关机关协助之。必要时由民政处派员督导。

五、回省军民抵达省境后,暂由台北、基隆、高雄三市政府,就适当地点分设临时安置所,派遣干员管理之。

六、回省军民抵岸时,除依法检查外,当地市县政府应分别登记列表具报。

前项登记报告表格式另定之。

七、日人在战时积欠本省回籍军民之债务,依左列两款之规定,分别办理:

甲、在抗战损失范围内者,依抗战损失调查办法,列表送该管乡镇长加章转报市县政府办理;

乙、不属抗战损失之列者,向本署财政处登记,与本省存储日币之损失同时向日政府要求赔偿。

八、回省军民以尽速送回原籍为原则,各口岸所在地市县政府应于回省人民到达后三日内,办理运送回籍手续。

九、回省军民于抵达省境后三日内,每人每日发给食米八两,副食费菜油柴等五元,以集体发给为原则。(www.xing528.com)

十、回省军民无家可归者,其安置办法,分为左列三种:

甲、有工作能力者,分别调查其就业能力,工作旨趣,予以职业介绍及实施工赈(协助公共工程之兴建,市容之整理,生产事业及运输事业等工作);

乙、无工作能力之老幼残废,得在指定之临时安置所暂予收容,一面商请台湾省善后救济分署依照规定核办;

丙、失学儿童及青年,得按其程度,分别插入相当学校借读或施以临时教育。

十一、前条第一款规定关于回省军民之工赈事项,暂在台北、基隆、高雄等三市实施,并由该三市政府斟酌实际情形,拟具回省人民实施工赈办法报核。

十二、各市县政府办理回省军民安置情形,应随时报核。

十三、各市县政府依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所需给养、交通及实施工赈等经费,得洽请台湾善后救济分署协助之。

十四、回省军民工赈之实施,由民政处商由各有关主管技术机关,或饬由市政府将所需人力物资与经费之数字拟订计划及概算,核准施行,但应随时商由台湾善后救济分署核办。

十五、本办法呈奉行政长官核准后施行。

(薛月顺编:《台湾省政府档案史料汇编: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时期(三)》,台北县新店市:“国史馆”1999年初版,页8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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